派的领导人物马尔库塞,部分地分享着一个相同的问题背景,只是他们做出的反应各有不同而已:一方提出的救世方案是尊重法治条件下的市场秩序,另一方则是泛灵论意义上的“爱慾”解放。
自从启蒙时代以来,人类在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运用上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哈耶克从这种进步中(这也和马尔库塞等人一样)却看到了一个巨大的潜在危险,即每个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都在对人类的自由不断形成一种威胁,这是因为它加强了人类在判断自己的理性控制能力上的一种幻觉,即他所说的社会主义者的“致命的自负”。在他看来,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它们是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这种危险的知识自负上。因此和许多人的看法相反,哈耶克一再声明,他和社会主义者的分歧并不是出于意识形态或价值选择的对立,而是由于事实判断上的不同——问题不在于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所设定的目标在道德上是否可取,而是用它所倡导的办法能否达到这些目标?
哈耶克为证明这种立场的错误,提出了他在《致命的自负》一文中的“扩展秩序”这一核心概念,它脱胎于他50年代以后开始系统阐述的“自发秩序”的思想。如想掌握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大概最方便的办法就是理解他赋予这一概念的含义。
他的立论是以这样一个问题为起点:人类是如何从早期原始社会休戚与共的小部落,发展成广土众民、和睦相处并形成巨大而复杂交往关系的巨型社会的呢?哈耶克认为,形成这种社会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是人类中某一部分群体在一个类似于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调节人际关系的规则,它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人类特意计划或追求的结果,而是在无人能预知其后果的情况下,在漫长的岁月中自发进化而形成的。人类早期在不存在国家之前自发出现的贸易、先于理性时代而形成的传统习俗,都证明了文明的成长与其说是由于理性的完善和强大政治国家的建立,倒不如说国家和理性精神的产生是它们的结果。
为了解释这种具有扩展性的行为规则的形成,哈耶克经常把社会比做一个“有机体”,他借助于一些研究“复杂现象”的学科知识(如生物学、化学和现代协同论、系统论等)说明,对于这种包含着无限多的要素、相互作用关系极为复杂的有机体而言,人类的理智在其秩序模式的形成机制上所能达到的认知水平是十分有限的。对于这种复杂现象,我们充其量只能掌握一些有关它的一般结构的“抽象知识”,而这完全不足以使我们有能力“建造”或是预见它们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他认为,许多知识分子敌视市场秩序的原因,即在于他们没有真正理解或根本不愿理解这种抽象的自发模式在一切生命领域所起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理解,使他们情不自禁地倾向于从“泛灵论”角度,把复杂结构解释成某个主体的自觉设计的结果。由于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把人类社会获得的一切优势和机会,一概归功于理性设计而不是对传统规则的遵从,因此他们认为,只要对目标做更为恰当的筹划和“理性的协调”,就能消灭一切依然存在的不可取现象。包括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头脑在内,众多知识分子所以倾向于社会主义的选择,都是因为他们在理性之外看不到任何有用的知识,或者说,他们不承认人类通过理性而得到的各种知识体系,也受着某些传统行为实践模式的制约。
那么,人类的理性与知识既然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它又是如何为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的呢?换言之,人类需要对社会发展和制度的形成采取一种什么态度,才能最好地使有限的个人知识得到充分利用?在哈耶克的理论架构内,这一问题其实包含着他的知识论的两个要点,并且我们很容易看出,在如今被广泛谈论的“知识经济时代”,他这方面的思想对我们有着最为突出的价值。
在本能和理性之间
包括本书在内,哈耶克曾多次借用哲学家赖尔(gilbertryle)的“知其然(knowthat)”和“知其所以然(knowhow)”这两个概念来说明人类知识的性质。所谓“知其然”的知识,是一种我们通过学习和模仿而获得的遵守行为模式的“知识”,从我们对这些模式本身的发生原因和一般效用可能茫然无知这个角度说,它们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知识,但我们能利用自己的感官意识它们,并使自己的行为与其相适应。就此而言,它又确实是我们理解周围环境的理智结构的一部分。这种使我们适应或采纳一种模式的能力,同我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有何种结果的知识极为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把这种能力视为当然(即习惯)。我们的大多数道德规范和法律(最重要者如“分立的财产制度”),便是这种行为习惯的产物。在哈耶克看来,这种通过学习和模仿而形成的遵守规则的行为模式,是一个进化和选择过程的产物,它处在人类的动物本能和理性之间——它超越并制约着我们的本能,但又不是来自理性。因此,理性主义者,或奉行“快乐最大原则”的功利主义者,认为只有得到理性证明或可以权衡利害得失的道德规则才是正确的观点,是毫无道理的。
哈耶克强调存在着这种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的能力,乃是因为他认为对文明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扩展秩序”,就是这种能力和进化选择过程相互作用的产物。人们在不断交往中养成某些得到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而这种模式又为一个群体带来了范围不断扩大的有益影响,它可以使完全素不相识的人为了各自的目标而形成相互合作。出现在这种扩展秩序里的合作的一个特点是,人们相互获益,并不是因为他们从现代科学的意义上理解了这种秩序,而是因为他们在相互交往中可以用这些规则来弥补自己的无知。与此相比,试图为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幸福标准的计划经济,就像早期社会中休戚与共人人相识的秩序一样,是一种相对而言只能惠及少数人的封闭制度。哈耶克承认原始社会可能存在和谐状态,这同他所极力反对的卢梭似乎较为接近,然而在他看来,原始社会的这种和谐,是以个人既无财产,特殊知识也得不到利用为前提,因而它也是以停滞不前为代价的。
由此我们不难想见,扩展秩序最大的益处,便是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大多数都是“知其所以然”的知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制度空间。随着分工与贸易的发展和产权制度的确立,个人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私人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这也是令赞成集体主义目标的人对市场制度十分不安的一个重要原因,哈耶克在讨论“神奇的贸易和货币世界”时,对此有十分生动的描述。这种个人知识因为用途不明而让人担心,因此总是有人试图对它们做有计划的利用,但是他们却面对着一个无法克服的困难,即始哈耶克所言“不知道的也是不能计划的”:这种知识的分散性、多样性和易变性,决定了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头脑能够随时全部掌握它们。为了让这种个人知识服务于社会,就只能依靠市场这一超越个人的收集信息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但“分立的个人知识”(邓正来语)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更重要的是,它还会不断扩大参与协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在天赋、技能和趣味上的差异,从而大大促进一个多样化世界的形成。这进一步增强合作的群体的力量,使它超出个人努力的总和。由此可见,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以分工为特征的人类生活的多样性,与使它得以存在的秩序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得益彰的互动关系:“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变得无限广阔。”这种制度另一个极为奇特的作用是,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再也没有必要像在小团体中那样必须追求统一的目标,他们可以完全互不相识,只根据个人能力和价值引导去安排自己的生活目标;它可以让人们(哈耶克借用他最尊敬的大卫·休谟的话说)“为别人提供服务,这无需他怀有真诚的善意”,“即使是坏人,为公益服务也符合他的利益”。
限制权力的新视角
被众多论者所忽略的一点是,从哈耶克的这一立场,我们不但可以逻辑地推导出对政府权力应当加以限制的结论,而且能够把他从知识利用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的论证,视为他对传统政治理论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它使我们可以避开自霍布斯以来在人性之恶(即“人人为敌的原始状态”)问题上的形而上学主流观点,把限制权力的必要性建立有充分经济基础的知识传播的原理之上。
站在这一立场,我们不必再单纯以性恶论或“权力导致腐败”之类的传统判断来解释限制权力的必要。我们不妨假设人性本善,由此使限制权力的必要失去根据。但是用哈耶克的话说,“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如果用强制手段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目标上,会使每个成员之间相互合作的努力受到破坏,因为“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起出个人知觉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的形成”。这就是说,即使行使权力的人动机十分高尚,由于他无法掌握许多个人根据变动不息的信息分别做出的决定,因此他不能为目标的重要性等级制定出一个公认的统一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其范围也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
这个结论好像与一切劝人行善的道德体系做对,故有可能让许多人难以接受。然而,我们从哈耶克的知识理论中,并不会得出他反对造福于民的观点,而是只会对其方式提出更深一层的疑问:“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因为在扩展秩序中,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人,“如果严格地只去做那些对具体的他人明显有利的事情,并不足以形成扩展秩序,甚至与这种秩序相悖。市场的道德规则使我们惠及他人,不是因为我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它让我们按照正好可以造成这种结果的方式采取行动。扩展秩序以一种单凭良好的愿望无法做到的方式,弥补了个人的无知,因而确实使我们的努力产生了利他主义的结果”。
显然,在这种秩序下,人类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展,使‘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取代了共同的具体目标”。因此,国家这一强制性力量与过去的部落统治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必要再为整个共同体制定统一的目标并集中财富去实现这一目标,而只需把自己的功能限制在提供公共安全和保障产权与公正规则的实施上。这里涉及到的“国家的无目标性”的问题,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着墨不多,但它却与哈耶克在此书中一再强调的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追求不同目标的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想有必要在这里多做—点说明。在写于1967年的《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见f.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routledgeandkeganpaul,1978,pp.71-97。此文可视为写作《法律、立法和自由》第2卷部分内容的准备性笔记,该书中译本只有第1卷面世)一文,哈耶克采用“nomocracy”和“teleocracy”这两个有些古怪的概念来区分两种秩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译为“规则的统治”和“目标的统治”。在扩展秩序中,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是不可以被定义为所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的,它只能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目标,而是仅仅提供一个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个人目标的架构。从这个意义上说,“nomocracy”是一个类似于自然规律的概念,它属于一个自组织系统(就像宇宙、有机体、结晶过程等一样),既为人力所不能左右,也不服从人类赋予它的目标性。而“teleocracy”则是与有不同具体“teloi”(目标)的taxis(安排或组织)相对应。在前一种系统中,其存在的一般前提(具体到人类社会,即“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仅仅在于它能提供一个抽象的、无目标的秩序,人类为在这个系统内自由地生存,也必须服从一些抽象的公正行为规则,国家的基本职责便是为这种秩序提供保证。而在受目标统治的秩序(即每个人的行为序列,社团、企业,等等)中,共同利益是特殊利益的总和,即影响到具体的个人或群体的、具体而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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