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 - 译者的话

作者:【经济类】 【7,988】字 目 录

的结果。哈耶克认为,集体主义者最大的错误,就是经常把这两种不同的秩序混为一谈。他们出于“公正”或“符合理性”的考虑,也想赋予这种“受规则统治的”秩序以一定的目的性,使它等同于“受目标统治的”秩序。

然而,这种受目标统治的秩序,与没有共同的具体目标的无数人所组成的开放社会,显然不是相容的。正如哈耶克在本书中所言,如果我们希望为全体社会成员保障尽可能多的利用个人知识的自由,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反过来说,一切想把某种统一的目标强加于一个不断成长着的秩序或受规则统治的制度的企图,都会导致开放社会退回到小群体部落社会的状态。

一个执着的自由主义者

就像许多执意要把自己的信念或逻辑贯彻到底的思想家一样,哈耶克关于扩展秩序的社会理论带给人们的感觉也是复杂的。他虽然深受英国经验主义和怀疑论的影响,但是我们会不时感到,他后期的理论风格仍有着明显的德语文化的痕迹,套用丘吉尔的一句话说,他的思想保留了18世纪怀疑主义的魅力,却是以现代的严密逻辑的利器武装起来的。因此我们看到,他是以一种不太像休谟的十分激进的方式,来表达他的坚定的“英国立场”,从一定意义上说,他甚至是个非常偏执的思想家——当然,这也许是决意与各种谬论和邪恶抗争的思想斗士必须具备的品格。我们也会感到,他虽然从道德上对近代社会主义的思想与实践抱以理解的态度,但是他在批判计划经济时,却令人不解地忽略了一个更为深入的问题:建构论理性主义或社会主义,虽然排除了认识“本能和理性之间”的智慧,但这是否也是文化演化在其成员深层意识中造成的一种结果?我们不时会感到,他的论证一方面似乎有个未明言的预设,即全人类不分文化和地域,其心智结构的进化过程“应当”是相同的(因此社会和经济交往的“全球化”也是必然的),而笛卡尔式的理性主义则是对它的偏离;另一方面,他又把西欧少数国家在近代的制度实践,视为一个进化过程中偶然选择造成的因素。这就使他所极力倡导的法制市场制度变成了一个有着内在紧张的文化概念。对此我们很容易想到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如果像哈耶克那样仅仅以自愿自发的交换行为来解释“扩展秩序”的形成,则中国这种早期便已形成的巨型文明会成为难以理解的现象。因此我倾向于认为,他对文明成因的说明,并不像他想像得那样具有无时空之分的普适性,而仅仅更适合于解释近代资本主义。就古代社会与它的衔接过程而言,哈耶克的理论就远不像(譬如说)韦伯对文化形态和“理化性过程”的分析那样更具解释力。

无可否认的是,哈耶克在许多方面对现代市场文明的运行原理目光锐利且直言不讳。针对20世纪的极极主义和官僚制度对自由的威胁,他把如何使有益于人类的知识得到开发利用,视为判断社会秩序有利与否的重要甚至是惟一重要的标准,这也是他为经济学做出的最重要贡献。但是,姑不论资本主义早期发展的物质不平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即使是在现代“富足社会”(加尔布雷斯语)中面对无辜挫折(尤其是精神层面)的,也不会是范围明确的少数人。市场不断造成这种希望落空的痛苦,但它并不关心这种痛苦。此外,这个“没有目标的”自发秩序,不但无法保证具体的个人的技能和天赋可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被浪费掉,而且整个人类的前程也是难以预料的。哈耶克本人坦然承认这些事实,但他对此似乎表现出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许多人对他甚为反感,这大概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他的作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当然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它并非一种救赎哲学,而是有着高度形式化的特点,它把为这种形式填充内容的任务交给了每个人的道德责任。从他始终表现出关心人类福祉的情怀这个大前提说,我们可以猜想,大概他不会反对在促进“实质的个人主义”幸福这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是公共权力除了维持“公正行为的规则”,它在这方面还能为人类福祉做些什么,我们从哈耶克那儿并不能得到更多的启示。

本书由我译出导言至第六章以及书末的“补论”部分,胡晋华女士承担了第七章至第九章的翻译并由我通校一遍。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刘戟锋、张来举先生早先的译本(《不幸的观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孟庆龙先生为此书的编辑和出版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冯克利谨识

200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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