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则之间的冲突,即d.t.坎贝尔所谓的由“压抑性或禁忌性道德传统”中的清规戒律引起的冲突,大概是文明史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当哥伦布遇到野蛮人时,似乎立刻就认识到他们的生活更多地满足着人类的内在本能。下面我将做出论证,我认为渴望高尚的原始人生活这种返祖感情,是集体主义传统的主要根源。
不适应扩展秩序的自然人
难以指望人们会喜欢和他们某些最强烈的本能正相抵触的扩展秩序,或他们会很容易认识到这种秩序为他们带来了他们所向往的物质上的舒适。这种秩序,从它不符合人类的生物学禀性这个一般意义上说,永远是一种“非自然的”秩序。因此,人类在扩展秩序中所做的许多好事,并不因为他们天性善良;不过,基于这个原因便把文明贬低为一种人为的产物却是愚蠢的。只有从我们的大多数价值、我们的语言、我们的艺术和我们的理性出自人为这个意义说,文明是人为的产物这种说法才是有意义的:它们不是经由遗传存在于我们的生理结构中。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扩展秩序完全是自然的产物:就像类似的生物现象一样,它是在自然选择过程中,通过自然进化而形成自身的(见附录a)。
不错,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内容,以及从事的大多数职业,都很难满足内心深处那种直接行善的“利他主义”愿望。恰恰相反,得到承认的行为方式,经常要求我们不要去做那些我们的本能促使我们做的事情。相互之间存在着很大冲突的,并不像人们经常认为的那样,是在感情和理性之间,而是在内在本能和通过学习得到的规则之间。不过我们应当理解,同具体的个人可以采取的大多数直接的“利他主义”行为相比,遵守这些通过学习得到的规则的确会产生一种带来更大利益的普遍作用。
人们对市场秩序的原理知之甚少,“合作胜过竞争”这种普遍观点便是一个明显的标志。合作就像休戚与共一样,在很大程度上要以在目标及其手段上取得一致为前提。在一个成员有着共同的具体习惯、知识,对各种可能性有相同看法的小团体里,这样说是有意义的。如果问题在于适应未知的环境,它便没有多少意义了。但是,在扩展秩序中各种努力的相互协调所依靠的,正是这种对未知世界的适应能力。竞争是个发现的过程,是一种包含着所有进化过程的方法,它使人类不知不觉地对新情况做出反应;我们是通过进一步的竞争,而不是通过合作,逐渐提高了我们的效率。
为了使竞争造成有利的结果,要求参与者遵守规则,而不是诉诸武力。惟有规则能够结成一种扩展秩序。(只有在对所有人形成共同威胁的暂时紧急状态中,相同的目标才能够做到这一点。“战时同仇敌忾的道德”能够唤起休戚与共的感情,但这也是向更野蛮的合作原则的倒退。)在自发秩序中,为了让人们各得其所,不需要任何人对应当追求的一切目标以及采用的一切手段了解得一清二楚。这种秩序是自己形成的。在调整中产生出秩序的各种规则,它们的出现并不是因为人们对其作用有了更好的了解,而是因为那些繁荣兴旺的群体恰好以一种增强了他们适应力的方式对规则进行了改进。这个进化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包含着不同秩序的领域不断试错、不断“试验”的结果。当然,并不存在试验的意图——规则的变化是由历史机遇引起的,它类似于遗传变异,其作用也大体相同。
规则的进化远不是一帆风顺,因为贯彻这些规则的力量,一般而言会抵抗而不是协助同传统的对错观相抵触的变化。反过来说,新近学会的规则,是经过一番斗争才被人们所接受,贯彻起来有时又会阻碍进一步的进化,或对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的进一步扩展形成限制。握有强制力的政权,虽然一刻不停地传播在统治集团中得到赞同的道德观,但是它却极少主动去促进这种协调力量的扩展。
因此证明,同文明的限制相对立的感情是不合时宜的,它只适用于那些遥远过去的群体的规模和所处的环境。但是,假如文明是由道德观的一些未被慾求的逐渐变化造成的,那么我们也就根本不可能知道有什么普遍正确的伦理学体系,大概我们并不愿接受这样的结论。假如死板地从这种进化论的前提中得出结论说,无论演化出什么规则,总会或必然会有利于此后人口的生存和增长,却是错误的。我们需要借助经济分析的手段(见第五章)证明,自发产生的规则是如何促进了人类的生存。当然,认识到规则一般是通过竞争,按照它们对人类生存的价值而得到选择,并不能使那些规则免受批判的检验。姑不论其他原因,单就文化过程经常受到一些强制性干涉而言,也不能这样说。
不过,理解了文化进化,当然会消除对既有规则进行怀疑所能带来的好处,会让那些希望改进规则的人承担起证明的责任。哪怕无法证明市场制度的优越性,对资本主义的产生之历史的、进化论的考查(譬如第二和第三章中的说明),也会有助于解释这种虽然既不为人们所知也不在人们预料之中,但更有生产效率的传统是如何出现的,以及它们对置身于扩展秩序之中的人具有的深刻意义。不过我想先把横在路上的一个重要障碍清除掉,即在我们采用有利做法的能力的性质方面,广泛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
智力不是文化进化的向导而是它的产物,它主要是以模仿而不是见识和理性为基础
我们说过,通过模仿进行学习的能力,是我们漫长的本能发展过程所提供的主要好处之一。大概人类个体由遗传赋予的超越了本能反应的最重要能力,就是他能够主要通过模仿式的学习掌握各种技巧。根据这个观点,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应当避免那种从我所谓“致命的自负”中产生出的观念:即掌握各种技巧的能力是从理性中产生的。因为也可以换一种说法:我们的理性就像我们的道德观念一样,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进化过程的产物。但是它并不是从另一种分离的发展中产生的,因此绝不应当认为,我们的理性是处在一个更高的检验者的位置上,只有那些得到理性认可的道德规则才是正确的。
我会在下面几章里对这些问题做出评价,不过这里大概有必要事先说出我的结论。本章的标题——“在本能和理性之间”,只是取其字面含义。我想让读者注意的当然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的东西,在有关的说明中它常常被人忽略,因为人们假定在两中,通过文化进化的过程而形成的,但是它们并不是通过从有关某些事实或对事物之特定运行方式的理解中得出了合理的结论而形成的。我们的行为虽然受制于我们的所学,但是对于我们所做的事情,我们经常不知道那样做的原因。通过学习得到的道德规则和习俗日益取代了本能反应,但这并不是因为人利用理性认识到了它们的优越之处,而是因为它们使超出个人视野的扩展秩序之发展成为可能,在这种秩序中,更为有效的相互协调使其成员即使十分盲目,也能够养活更多的人口并取代另一些群体。
文化进化机制不是达尔文主义的机制
我们的论证使我们有必要更细致地讨论一下进化论和文化发展的关系。这是个引起不少有趣问题的话题,对于其中的许多问题,经济学都提供了一种鲜有其他学科提出的解答方式。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严重的混乱,即使只为了提醒读者我们不打算重蹈覆辙,也应当谈谈其中的某些内容。具体说来,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从这样一个假设中产生的,即凡是研究人类文化的进化的人,肯定会加入到达尔文那个学派之中。这种假设是错误的。查尔斯·达尔文首先创立了一门系统的(即或是不完善的)进化论,就此而言我对他极为敬佩。但是,他为了说服科学界,对进化过程如何在生物有机体中发挥作用殚精竭虑做出的说明,很久以前便已经是人文学科中的一些老生常谈了——至少从1787年以后事情就是如此,这一年威廉·琼斯看出了拉丁语和希腊语同梵语有些惊人的相似之处,以及所有“印-欧”语系的分支都是来自梵语。这个例子提醒我们,达尔文的或生物学的进化论,既不是这类理论中最早的,也不是惟一的,它实际上并非完全自成一体,在某些方面有别于另一些进化论解释。生物进化的观念,是从对一些文化发展过程的研究中诞生的,对于这些过程,例如导致语言、法律、道德原则和货币等各种制度形成的过程,人们早有所知(如琼斯的著作所示)。
可见,当代“社会生物学”的主要错误在于,它假定语言、道德和法律等现象,不是经由模仿式的学习传递在自然选择的进化中产生,而是通过现在由分子生物学阐明的“遗传”过程传递的。这种观点虽然是处在两个极端的另一头,但是它的错误与以下观点并无两样:人类自觉地发明或设计了道德、法律、语言或货币这类制度,因此他也可以对它们随意加以改进。这种观点,即无论我们在哪里发现了秩序,那儿必定存在着某个发号施令的人,是生物学的进化论必须予以驳斥的迷信。我们在这里再次发现,正确的解释是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
不但进化的观念在人文和社会科学中要早于自然科学,我甚至打算证明,达尔文是从经济学那儿得到了进化的基本观念。我们从他的笔记中可知,达尔文在1838年构筑自己的理论时,正在读亚当·斯密(见补论a)。无论如何,早于达尔文的著作几十年甚至一百年,就已有人在研究高度复杂的自发秩序通过进化过程而出现的现象。虽然像“遗传”和“遗传学”这样的词汇,如今已经成为生物学中的专业术语,然而甚至它们也不是由生物学家发明的。我所知道的第一个说过遗传发展的人,是德国哲学家和文化史学家赫尔德。我们在维兰德和洪堡那儿再次看到了这个词。由此可见,现代生物学是从更为久远的文化研究那儿借来了进化的概念。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人们所熟知的事情,但它也几乎总是被人们忘掉。
当然,文化进化(有时也被称为心理-社会进化、超有机体进化或体外进化)的学说和生物进化学说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完全一样。它们往往以十分不同的假设作为起点。文化进化正像朱利安·赫胥黎所言,是“一个和生物进化极为不同的过程,它有自己的规律、机制和模式,不能单纯从生物学基础上加以解释”(赫胥黎,1947)。不妨举出若干重要的差别:生物进化论现在已排除了后天获得特征的遗传,但是所有的文化发展都是建立在这种遗传上,即那些以指导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为表现形式的特征,它们并不是个人固有的,而是在学习中掌握的。按现在的生物学讨论所采用的说法,文化进化是在模拟拉马克主义(波普尔,1972)。进一步说,文化进化的产生,不仅通过生理上的双親,而且通过无数个“祖先”,向个人传递各种习惯和信息。这个过程利用学习手段,加快了文化特性的传播速度。从而正如前面所说,文化进化较之生物进化要快得多。最后,文化进化主要是通过集体选择发挥作用;集体选择是否也在生物进化中发挥作用,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我的论证也不依靠这方面的见解(艾德尔曼,1987;吉塞林,1969:57-9,132-3;哈代,1965:153以下各负,206;迈尔,1970:114;麦达瓦尔,1983:134-5;卢塞,1982:190-5,203-6,235-6)。
邦纳(1980:10)认为,文化“有着和有机体的任何其他功能——例如呼吸和运动——一样的生物学特性”的主张是错误的。把语言、道德、法律、货币甚至智力等传统的形成,一概归于“生物学”名下,是在滥用语言和曲解理论。我们的基因遗传,可以决定我们能够学会什么,但肯定不能决定存在着什么有待学习的传统。有待学习的东西甚至不是人类大脑的产物。不是由基因传递的东西,不属于生物学现象。
尽管有这些差别,一切进化,无论是文化的还是生物的,都是对不可预见的事情、无法预知的环境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这是进化论无法使我们对未来的进化做出合理预测和控制的另一个原因。它所能够做到的,不过是揭示复杂的结构如何具有一种使进化进一步发展的调整方式,但是由其性质所定,这种发展本身难免是不可预测的。
在指出了文化进化和生物进化的一些差别之后,我要强调的是,它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完全相同:从规律支配着进化产物必然经历的各个阶段,因而能够据以预测未来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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