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对扩展秩序或宏观秩序的自发性的强调,如果让人觉得专门设立的组织在宏观秩序中丝毫都不重要,那就是误解了我的意思。
自发的宏观秩序中的要素,除了个人分别从事的经济筹划之外,还有那些专门设立的组织的安排。个人主义法律的进化,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在于它为不受强制的自愿团体的存在提供了可能。但是随着整个自发秩序的扩展,它所包含的单位之规模也随之扩大。它的要素日益变得不再是个人的生意,而是成了公司和社团之类的组织以及各种管理机构的经营。在使广泛的自发秩序得以形成的行为规则中,有一部分也会有利于那些适合于在更大系统内运行的专门组织的建立。不过,这些形形色色更具包容性的专门组织,实际上只有在一个更为广泛的自发秩序中才能找到立足之地,在一个本身就是专门组织起来的全面秩序中,是不适合它生存的。
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也会引起误解。前面我们曾提到各种类型的产权在纵向或横向上不断加剧的分化。如果我们在本书的某些地方,在谈到分立的财产规则时,仿佛是在说分立的财产的内容始终保持不变,读者应把这视为一种简化,如果没有理解前面做出的那些限制,它也会使人产生误解。其实这是在自发秩序中的政府框架内有望取得最大进步的领域,但是我们无法在这里做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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