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义 - 第一卷 上经

作者:【暂缺】 【26,070】字 目 录

今当从之。释卦辞,言能如是,则天下之所从也。随时之义大矣哉。王肃本“时”字在“之”字下,今当从之。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雷藏泽中,随时休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卦以物随为义,爻以随物为义。初九,以阳居下,为震之主,卦之所以为随者也。既有所随,则有所偏主而变其常矣,惟得其正则吉。又当出门以交,不私其随,则有功也。故其象占如此,亦因以戒之。

《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初阳在下而近,五阳正应而远,二阴柔不能自守以须正应,故其象如此,凶吝可知,不假言矣。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丈夫,谓九四。小子,亦谓初也。三近系四而失于初,其象与六二正相反。四阳当任而己随之,有求必得,然非正应,故有不正而为邪媚之嫌。故其占如此,而又戒以居贞也。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舍,音扌舍。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九四以刚居上之下,与五同德,故其占随而有获。然势陵于五,故虽正而凶。惟有孚在道而明,则上安而下从之,可以无咎也。占者当时之任,宜审此戒。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九五,孚于嘉,吉。阳刚中正,下应中正,是信于善也。占者如是,其吉宜矣。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居随之极,随之固结而不可解者也。诚意之极,可通神明,故其占为王用亨于西山。亨,亦当作祭享之享。自周而言,岐山在西,凡筮祭山川者得之。其诚意如是,则吉也。

《象》曰:“拘系之”,上穷也。穷,极也。

巽下,艮上。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先,息荐反。后,胡豆反。蛊,坏极而有事也。其卦艮刚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为蛊。或曰,刚上柔下,谓卦变自《贲》来者,初上二下,自《井》来者,五上上下,自《既济》来者兼之,亦刚上而柔下,皆所以为蛊也。蛊坏之极,乱当复治,故其占为元亨,而利涉大川。甲,日之始,事之端也。先甲三日,辛也,后甲三日,丁也。前事过中而将坏,则可自新以为后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坏,后事方始而尚新。然更当致其丁宁之意,以监其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坏。圣人之戒深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以卦体、卦变、卦德释卦名义,盖如此,则积弊而至于蛊矣。“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释卦辞。治蛊至于元亨,则乱而复治之象也。乱之终,治之始,天运然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山下有风,物坏而有事矣。而事莫大于二者,乃治己治人之道也。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干,如木之干,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蛊者,前人已坏之绪,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子能干之,则饬治而振起矣。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能治蛊,而考得无咎,然亦危矣。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则终吉也。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九二刚中,上应六五,子干母蛊而得中之象,以刚承柔而治其坏,故又戒以不可坚贞。言当巽以入之也。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过刚不中,故小有悔,巽体得正,故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以阴居阴,不能有为,宽裕以治蛊之象也。如是,则蛊将日深,故往则见吝。戒占者不可如是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干蛊,可致闻誉,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刚阳居上,在事之外,故为此象,而占与戒,皆在其中矣。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兑下,坤上。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临,进而凌逼于物也。二阳浸长以逼于阴,故为临。十二月之卦也。又,其为卦,下兑说,上坤顺。九二以刚居中,上应六五,故占者大亨而利于正。然至于八月,当有凶也。

八月,谓自《复》卦一阳之月,至于《遁》卦二阴之月,阴长阳遁之时也。或曰,八月,谓夏正八月,于卦为观,亦临之反对也。又因占而戒之。

《彖》曰:“临”,刚浸而长,长,丁丈反。以卦体释卦名。说而顺,刚中而应。说,音悦。又以卦德、卦体言卦之善。大亨以正,天之道也。当刚长之时,又有此善,故其占如此也。“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言虽天运之当然,然君子宜知所戒。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思,去声。地临于泽,上临下也,二者皆临下之事。教之无穷者,兑也,容之无疆者,坤也。

初九,咸临,贞吉。卦唯二阳,遍临四阴,故二爻皆有咸临之象。初九刚而得正,故其占为贞吉。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刚得中而势上进,故其占吉而无不利也。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未详。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阴柔不中正,而居下之上,为以甘说临人之象。其占固无所利,然能忧而改之,则无咎也。勉人迁善,为教深矣。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六四,至临,无咎。处得其位,下应初九,相临之至,宜无咎者也。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知,音智。以柔居中,下应九二,不自用而任人,乃知之事,而大君之宜,吉之道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居卦之上,处临之终,敦厚于临,吉而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坤下,巽上。

观:盥而不荐,有孚顒若。观,官奂反。下“大观”、“以观”之“观”,《大象》“观”字,并同。观者,有以示人而为人所仰也。九五居上,四阴仰之,又内顺外巽,而九五以中正示天下,所以为观。盥,将祭而洁手也。荐,奉酒食以祭也。顒然,尊敬之貌。言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则其孚信在中,而顒然可仰。戒占者当如是也。或曰:“有孚顒若”,谓在下之人,信而仰之也。此卦四阴长而二阳消,正为八月之卦,而名卦系辞,更取他义,亦扶阳抑阴之意。

《彖》曰: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以卦体、卦德释卦名义。“观,盥而不荐,有孚顒若”,下观而化也。观,如字。下“观天”、《大象》“观民”之“观”、六爻“观”字,并同。释卦辞。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极言观之道也。四时不忒,天之所以为观也。神道设教,圣人之所以为观也。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省,悉井反。省方以观民,设教以为观。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卦以观示为义,据九五为主也,爻以观瞻为义,皆观乎九五也。初六,阴柔在下,不能远见,童观之象。小人之道,君子之羞也。故其占在小人则无咎,君子得之,则可羞矣。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六二,窥观,利女贞。阴柔居内而观乎外,窥观之象,女子之正也。故其占如此。丈夫得之,则非所利矣。

《象》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在丈夫则为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我生,我之所行也。六三,居下之上,可进可退,故不观九五,而独观己所行之通塞以为进退。占者宜自审也。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六四,最近于五,故有此象。其占为利于朝觐仕进也。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九五,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阴,仰而观之,君子之象也。故戒居此位、得此占者,当观己所行,必其阳刚中正亦如是焉,则得无咎也。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此夫子以义言之,明人君观己所行,不但一身之得失,又当观民德之善否,以自省察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上九,阳刚居尊位之上,虽不当事任,而亦为下所观,故其戒辞略与五同。但以“我”为“其”,小有主宾之异耳。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志未平,言虽不得位,未可忘戒惧也。

震下,离上。

噬嗑:亨,利用狱。噬,市利反。嗑,胡腊反。噬,啮也。嗑,合也。物有间者,啮而合之也。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间故不通,啮之而合,则亨通矣。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下动上明,下雷上电,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以阴居阳,虽不当位而利用狱。盖治狱之道,唯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则应其占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以卦体释卦名义。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上,时掌反。又以卦名、卦体、卦德、二象卦变释卦辞。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雷电,当作“电雷”。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校,音教。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履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灭趾,又有不进于恶之象。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腊,音昔。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乾,音干。胏,缁美反。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噬乾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何,何可反。何,负也。过极之阳,在卦之上,恶极罪大,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灭耳,盖罪其听之不聪也。若能审听而早图之,则无此凶矣。

离下,艮上。

贲:亨,小利有攸往。贲,彼伪反。贲,饰也。卦自《损》来者,柔自三来而文二,刚自二上而文三。自《既济》而来者,柔自上来而文五,刚自五上而文上。又内离而外艮,有文明而各得其分之象,故为贲。占者以其柔来文刚,阳得阴助,而离明于内,故为亨。以其刚上文柔,而艮止于外,故小利有攸往。

《彖》曰:“贲,亨”,“亨”字疑衍。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以卦变释卦辞,刚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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