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义 - 第二卷 下经

作者:【暂缺】 【23,475】字 目 录

谓阴也。为卦四阴在外,二阳在内,阴多于阳,小者过也。既过于阳,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贞,则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体内实外虚,如鸟之飞,其声下而不上,故能致飞鸟遗音之应,则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类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以卦体释卦名义与其辞。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以二五言。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以三四言。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以卦体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山上有雷,其声小过。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可以小过,而不可甚过。《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飞鸟以凶。初六阴柔,上应九四,又居过时,上而不下者也。“飞鸟遗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虫之孽。”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所以不及君而还遇臣者,以臣不可过故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戕,在良反。小过之时,事每当过,然后得中。九三以刚居正,众阴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刚,不肯过为之备,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过防之,则可以免矣。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当过之时,以刚处柔,过乎恭矣,无咎之道也。弗过遇之,言弗过于刚而适合其宜也。往则过矣,故有厉而当戒;阳性坚刚,故又戒以勿用永贞。言当随时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过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则当如此说,若依九三爻例,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未详孰是,当阙以俟知者。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爻义未明,此亦当阙。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弋,余职反。以阴居尊,又当阴过之时,不能有为,而弋取六二以为助,故有此象。在穴,阴物也。两阴相得,其不能济大事可知。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眚,生领反。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阴过之极,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过,恐亦只当作“过遇”,义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离下,坎上。

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既济,事之既成也。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为既济。亨小,当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辞,皆有警戒之意,时当然也。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济”下疑脱“小”字。“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以卦体言。“初吉”,柔得中也。指六二。终止则乱,其道穷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曳,以制反。濡,音如。轮在下,尾在后,初之象也。曳轮则车不前,濡尾则狐不济。既济之初,谨戒如是,无咎之道。占者如是,则无咎矣。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丧,息浪反。茀,力佛反。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应九五刚阳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而九五居既济之时,不能下贤以行其道,故二有妇丧其茀之象。茀,妇车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然中正之道,不可终废,时过则行矣。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既济之时,以刚居刚,高宗伐鬼方之象也。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后克,戒占者不可轻动之意。小人勿用,占法与《师》上六同。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惫,蒲拜反。

六四,糸需有衣裮,终日戒。糸需,而朱反。裮,女居反。既济之时,以柔居柔,能预备而戒惧者也,故其象如此。程子曰:“糸需,当作濡。衣裮,所以塞舟之罅漏。”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东阳西阴,言九五居尊,而时已过,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时也。又当文王与纣之事,故其象占如此。《彖辞》初吉终乱,亦此意也。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上六,濡其首,厉。既济之极,险体之上,而以阴柔处之,为狐涉水而濡其首之象。占者不戒,危之道也。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坎下,离上。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汔,许讫反。未济,事未成之时也。水火不交,不相为用,卦之六爻,皆失其位,故为未济。汔,几也。几济而濡尾,犹未济也。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指六五言。“小狐汔济”,未出中也。“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虽不当位,刚柔应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水火异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观象而审辨之。初六,濡其尾,吝。以阴居下,当未济之初,未能自进,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极”字未详,考上下韵亦不叶,或恐是“敬”字,今且阙之。九二,曳其轮,贞吉。以九二应六五,而居柔得中,为能自止而不进,得为下之正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九居二,本非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阴柔不中正,居未济之时,以征则凶,然以柔乘刚,将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盖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陆走也。或疑“利”字上当有“不”字。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贞,则悔亡矣。然以不贞之资,欲勉而贞,非极其阳刚用力之久不能也。故为伐鬼方,三年而受赏之象。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应刚,虚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贞而吉,且无悔。又有光辉之盛,信实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晖者,光之散也。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以刚明居未济之极,时将可以有为,而自信自养以俟命,无咎之道也。若纵而不反,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则过于自信,而失其义矣。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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