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等之人妄于所缘。将为现量以为实得外境。深生取著踏履邪途。尤可悲痛为此正意。但遮破彼妄计五识所缘微尘和合之性。直待后文因便方更遮斯五识所依根性。今于同时之根功能之色。且将设字以纵许之也。
言外境者。彼执离斯而有别境。此显其倒显彼执有异事可取故言境也。
外境即论中外色二字恐有难曰。既无外境何故论中自言外色。故今释曰。言外境者。以彼余乘妄执离斯五识而有别境。此正欲显其倒故非外而假名为外。又显彼虚妄执有异事可取故非境而假言境也。
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总聚。实事应理。
总聚即论中下文所谓和合。实事即论中下文所谓极微也。问曰。外境既无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斥其总聚无实。则微尘实事应符正理耶。
诚如来难彼自前后道理相违。余复何失。缘其实事及缘总聚是所许故。将欲叙其别过为此。且放斯愆。
答曰。诚如来难过仍在彼余复何失。盖彼执总聚则违缘字道理。彼执实事则违所缘道理。故云。前后道理相违也。或以实事为所缘缘。或以总聚为所缘缘。乃是彼之所妄许。故今大乘家将欲叙其二支有缺之别过。故于妄计极微是实之愆。且放过一著也。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正是此意。
【(论)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
或许极微虽复极微唯共聚已。而见生灭。然而实体一一皆缘。不缘总聚犹如色等。设自诸根悉皆现前。境不杂乱。彼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实事断割有能一一极微成所缘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识之因性故是彼生起亲友分义。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识生因在诸缘故。
此详叙妄执极微之似能立以为下文真能破之张本也。言或有妄许极微作所缘缘者。盖谓虽是极微共聚而见生灭然。而五识于此极微实体一一皆缘。不缘和合总聚之假法。犹如色声香味触之五尘。设自诸根悉皆现前。于五尘境不相杂乱。以彼五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极微实事之上。眼取其色。耳取其声。鼻取其香。舌取其味。身取其触。名为断割有能。故知一一极微成于五识所缘之境。又即是彼五识之因性。故复名为缘。是故合称为所缘缘。何以故。以此极微乃彼眼等五识之因性。故是彼眼等五识生起之亲友分义。然而有说其所缘境即是识之生因。以在诸缘之所摄故言亲友分义者。谓亲因缘如父母所缘。缘如亲友也。诸缘即四缘一亲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缘缘。四增上缘也。此中量云极微是有法成所缘境宗。因云。彼因性故然无同喻。
【(论)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
或复于彼为总聚者。彼诸论者。执众极微所有合聚为此所缘相识生故。由于总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为所缘。如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详叙妄执和合之似能立。以为真能破张本也。言或复于彼所缘缘而执为是总聚者。彼执众极微所有合聚为此五识所缘。以其如总聚相而识得生故。由于总聚而生其了别之智。是故定知以彼总聚而为所缘。如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今五识上既有总聚之相。则彼总聚岂非此五识之所缘境哉。此中量云合聚是有法为识所缘宗。因云。相识生故亦无同喻。
【(论)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此二论者。或言彼相应斯理故。
犹云自谓与理相应。此结其妄计之情也。
若不言因此因无喻犹如因等。成因等性极微。总相是所缘性而成立之。
大凡成立之法前陈为所。别后陈为能。别宗为所。成因为能。成因为所。合喻为能。合今彼二论。虽各出因竟无同喻似若不曾言因一般。以此二因既皆无喻。则犹如但以因而成因性。但以宗而成宗性。以彼但谓极微总相二种是所缘性而成立之。既无喻以合因便无因。以成宗故。二俱非理也。
又若自许不于识外缘其实事应有。有法自相违过。然法称不许斯乃于他。亦皆共许即以为喻。若但如所说应于所立义而属当之前量意云。论本二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无共成之喻为此须出彼相应因何以如此。次复显己所论之理是无谬妄。
问曰。大乘何不即立正量。乃先纵许二论各有一支。而破之耶。释曰。又若未破彼之所执极微和合二俱非理。而先自许内相分色为所缘缘不于识外缘其实事。则疑识外原有实事。但是五识不去缘他。应有有法自相相违之过。然又相分色法余乘皆称不许。即是所别不极成中他一分不极成也。是故斯乃且置自许之法。但就于他亦皆共许之法。即将根及二月以为其喻。若但如彼余乘所说之因而立同喻。应于所立宗义而属当之。俾其次第连属法喻对当。便可破彼妄执也。又所以先述余乘。前量者意云。彼之论本虽有生识带相二因。但是明因之所以而不即是三支中之因。以无共成之喻不成因故。为此须出彼宗相应之因。何以如此。各无同喻。何以如此互缺一支。则邪量已破。次复显己所论之理是无谬妄。乃为真能立耳。
【(论)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明他共许置第五声设许为因。犹如共许诸非有事非有性故。
此先释颂中设字之义也。第五声谓八转声中第五相。从就义名为。从声乃是纵许之辞。非是实许。犹如世人共许龟毛兔角石女儿等诸非有事。即是非有性故。
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因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由非彼相极微相故。此云根识极尘非境。
此正释宗因也。言五识之生其实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实法可为因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由非彼五识所缘之相。仍是极微相故。故此破云五根所发之识于彼极尘非所缘境。
如根者。言犹如于根纵实是识亲依之因无根相故。非彼之境极微亦尔。
此释同喻也。譬如五根纵是五识亲依之因。而五识上无五根相。非彼五识所缘之境。极微亦尔。纵许实有亦非所缘。
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谓也。为此说其名境者等。
此问答释妨也。问曰。若使诸无其相彼即非斯识所缘境者。则意识缘过未等。又何谓也。答曰。为此说其名境者等。盖有质可仗名为事境。无质可仗名为名境。事境通于六识。名境唯在第六识也。
【(论)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言自性者。谓自共相了者定也。如何此复名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识生起。由随彼体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离识无别所了。
自性即颂中所谓实体能为生识之缘者也。了字即颂中所谓带彼相起。谓相分是见分所了。故名为所缘也。自共相者。离名种等现量所得名为自相。假智及诠依之而转名为共相。即相分也。定者决定分明了别即见分也。问曰。如何此自共相复得名为了耶。答曰。以如彼自共相而生起了别识。故此言中之意趣谓同彼本质相貌而识生起。由此见分随彼本质之体而变为相分。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离自识外无别所了。
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己犹如镜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境。
此问答遣疑也。问曰。既所了不即本质。则此本质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答曰。然。而但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己识上。犹如镜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境。此则既具带相生识二义故得为所缘缘也。
【(论)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然非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由此极微而为境体。纵有因性由非因义所缘如根。虽是因性不为所缘。若由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应成彼也。
此正释论文也。言极微一一自体非可谓五识随彼相状。由此若以极微而为本质境体。纵许或有因性由非。但以因义便作所缘。譬如五根虽是因性。不为五识所缘假。若由是因性便可许作所缘。则五根亦复同斯极微。应成彼五识之所缘也。然岂有是理哉。
斯言前说彼相应理故因有不成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缘之相。若如所说因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故为所缘性耶。于根亦有成不定过。
此正申明设许之意非实许也。余乘所执心外极微的确是谬。但所说实体能为生识之因。此言犹可收录。即是彼相应理故。姑许其因但有不成所缘之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所缘。乃夺其所缘耳。非实许其能立生识因也。若如彼所说极微为生识因。而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既能成立故不几为所缘性亦可成立耶。且夫以根为同喻者。亦不过以根非所缘喻彼所执极微非所缘耳。非以根能生识成彼极微果能生识也。假使实许极微为因。则于根喻亦有不定之过。何以故。极微是余乘妄计名为非量。五根是大乘所许。名为比量。以极微同五根。则极微亦非妄执。以五根同极微。则五根亦成非量。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义何也。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过故。己义便成此言为彰非即能生自识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许此时意在遮他显己。能破义成置斯言矣。宗许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此下两番问答。皆所以申明破立之体式也。今第一番问曰。若如是者。何不直破之。云心外别无极微而但云由非彼相其义何也。答曰。为明成立自己心外无法之宗由。非但述他宗心外计法过故己义便成。盖大乘设不立量。纵夺使彼余乘理穷辞尽。而但遮彼所执极微。则彼亦将遮我所立相分色矣。故今此言但为遮其非即能生自识相。故明所缘境非是极微。犹如眼等不为所缘。若其设许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而非实立也。但是权且明他共许此时意在遮他所缘之非。然后可以显己之是。欲使能破之义得成。所以置斯设许言矣。盖凡立宗之法须先设许一半以定彼案。若一总不定他宗。恐其亦不许我故也。
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或可由斯非彼相者。于诸极微非定了性如相识生是谓决了。既彼非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缘如根极微。
此第二番问答也。问曰。若如是则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后文自宗更申比量耶。答曰。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也。或可由斯极微非彼眼等五识所缘相者。以眼等五识于诸极微非是决定可了别性。此但破他。次更自申比量必须如本质相而识得生。是谓决了。既彼五识非如极微相而现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极微因不是所缘喻以如根而遮极微非所缘义。姑纵许其得有缘义直俟下文申自比量。则彼方得决了幷此得有为缘之义。亦复不攻而自破也。
有余复作诸识差别显其成立眼识不能了极微色无彼相故如余根识如是余识翻此应言如根之言诚为乘也。其喻别须义准而出。
此叙有余大乘作如是破外执也。量云。眼识是有法不能了极微色宗。因云无彼相故喻如耳根等识。乃至量云身识是有法不能了极微触宗。因云无彼相故喻如眼根等识。故曰。如是余识翻此应言。此则如根之言诚为互通互用犹如乘也。其喻止是别须义准而出耳。
又复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彼虽因用非所缘性。此亦如是实为有用。然非声等所有极微可是余根之识生因。
此正明上文所立比量。虽似有理而有夺无纵恐不能定彼宗也。何以故假使彼人因此比量即转计云眼识是有法定能了极微和集色。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余耳根等识。乃至云身识是有法定能了极微和集触。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余眼根等识我既不纵许彼极微得有因性。彼将转计极微和集之物。得有所缘之性。是则此陈那菩萨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而岂可以破彼令结舌哉。今陈那之论妙在明他共许。故云彼五根虽有因用非所缘性。此极微亦复如是。纵令实为有用。然声之极微非可为眼鼻等识生因。色之极微非可为耳鼻等识生因。乃至触之极微非可为舌鼻等识生因。则虽纵许已成半夺。又何必全夺也。盖始但纵许而含半夺。则究竟还成全夺。始若全夺。则无明他共许之义。彼亦将不许我矣。
【(论)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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