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乡兵二)

作者: 脱脱10,214】字 目 录

帅司具优劣之最,各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具为令。”又高阳关路安抚司言:“大观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较最优劣,县令各减展磨勘年有差。”诏依《保甲格》赏罚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

往年西路提刑梁扬祖奏请劝诱民户充弓箭社,继下东路令仿西路例招诱。原立法之意,不过使乡民自愿入社者阅习武备,为御贼之具尔。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众多为功,厚诬朝廷而敛怨于民,督责州县急于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户到,追胥迫胁。悉驱之入社,更无免者。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赏,于是东路宪司前后论列,诞谩滋甚。近者东路之奏,数至二十四万一千七百人,武艺优长者一十一万六千,且云比之西路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虽命帅臣与廉访使者核实,彼安肯以实闻乎?今东路宪司官属与登、淄两州当职官,坐增秩者几二十人,而县令、佐不及焉。不知出入阡陌间劝诱者谁欤?此其诞谩可知矣。审如所奏,山东之寇,何累月淹时未见殄减哉?则其所奏二十四万与十一万,殆虚有名,不足以捍贼明矣!大抵因缘追扰,民不堪其劳,则老弱转徙道路,强壮起为盗贼,此亦致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烦陛下遣将出师,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诏抚谕,至于发内库之藏,转淮甸之粟以振给之,宽免其税租,荡宥其罪戾,丁宁纤悉,罔不曲尽。方将归伏田亩,以为迁善远罪之民,讵可以其所甚病扰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严。三路保伍之法,虽于农隙以讲武事,然犹事毕则兵器藏于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几于借寇哉?望陛下断自圣心,罢京东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时追呼迫胁之扰,以安其生。应两路缘弓箭社推恩者并追夺改正,首议之人重赐黜责,后为奏请诞谩,亦乞特赐施行,庶几群下悚惧,不敢妄进曲说,以肆其奸,实今日之先务也。

诏并依奏,梁扬祖落职,兵器并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挥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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