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科学与技术、文学与教育、国家行政与公用事业制度各方面都有高度成就,人口繁庶而且富有活力,幅员广阔,土质肥沃,在物质、社会与精神方面资源丰富,在农业方面有高度发展,德国人民有良好的德性与宗教心,勤劳俭朴,进行工作时有毅力、有耐心、而且富有创造精神;如果有任何国家可以认为有建立工业资格的话,那就是德国。
在与国家环境相配合的情况下采用保护制度,就可以使国内工业获得发展,国外贸易与海运事业获得增长,国内交通运输设备获得改进,农业获得繁荣,并且可以巩固国家的独立自主,扩张国家的对外权力;如果有任何国家实行了这样的制度以后,可以认为有权利预期获得这样的效果,那个国家就是德国。
的确,我们敢断言,德国国家的生存、独立和它的前途所依靠的,就是它的保护制度的发展,只有在普遍繁荣的基础上,民族精神才能生根,才能开出美丽的花朵,结出丰富的果实;只有在物质利益调和一致的基础上,精神力量才会涌现;也只有在这两者的共同基础上,国家力量才能产生。如果我们没有国家,没有使我们国家得以恒久存在的保证,那么我们这些人,不论是统治者或臣民,贵族或平民,也不论是学者、军人、市民、工业家、农业家或商人,我们的一切努力又有什么意义呢?
但是我们要晓得,德国自己还不能纺制棉纱和麻纱以适应它自己的需要,还没有能从热带地区直接输人它所需要的殖民地产品,用它自己制造的工业品来偿付,还没有能用它自己的船只来经营这类贸易,还没有方法来保护它自己的国旗,还没有完善的内河、运河和铁路运输系统,德国关税同盟还没有能把所有德国演海地区以及荷兰与比利时包括在内;只要这样的情况没有改变,德国保护制度就不能说是充分达到了它的目的,只能算是在极其欠缺的情况下完成了一部分任务。关于上面列举的各项,前已在本书各章分别论及,这里只须扼要地再提一提。
如果我们从埃及、巴西和美国输入原棉,在那样情况下,就能用自制的工业品来偿付;如果我们不这样做,而从英国输入棉纱,就得用原料与食物来偿付(这些东西我们是可以在更有利的情况下由自己来加工,自己来消费的),否则就不得不用现金来偿付;现金是我们在别的方式下得来的,可以在更有利的情况下用它来采购国外原料,由我们自己来加工,或购买殖民地产品,由我们自己来消费。
同样的情况,如果我们自己能用机器纺制麻纱,那就不但能使国内的麻布消费增加,使农业获得改进,而且还可以大大促进我们对热带地区的贸易。
就上述棉与麻两种工业以及毛纺织业来说,我们所处情况的有利,并不亚于任何别的国家,我们有的是未经利用的水力、便宜的生活必需品与低平的工资。我们所缺少的只是一件,我们的资本家投资以后是否会受到亏损,我们的技术工人学得了本领以后是否会没有工作,还缺乏保障。假定在此后五年内实行有节制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的保护税率,然后再酌量情形,降低到百分之十五到二十,这样就应当可以完全达到这个目的。一切反对这样的措施、支持价值理论的论点,都已经被我们驳倒。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加上一个有利于这个措施的论点,即上述这些工业的重要部门,特别有利于促使我们建成广大的机器工业,培养出大批有能力的技术教师和有实际经验的技工。
关于殖民地产品贸易,德国应当效法英国和法国的先例,遵守这样一个原则,即,当我们购人所需的殖民地产品时,对于向我们购买工业品的那些热带地区,应当优先考虑;或者,说得简单些,就是我们应当在向我们购买的那些地区购买。我们对西印度群岛与南北美洲的贸易就属于这种情况。
但是就我们对荷兰的贸易来说,现在还不是属于这样的情况,这个国家对我们供应了大量殖民地产品,而向我们购人的工业品数量,却少得不成比例。
然而在荷兰方面,它将殖民地产品的大部分向德国市场运销是合于自然情势的;英国和法国在它们自己的殖民地和属国既保有独占的工业品市场,因此它们所需殖民地产品大部分势必向那里取给,对于荷兰的殖民地产品只能作少量的输入。
荷兰本身并没有大工业,可是它的殖民地却有着很大的工业上的生产力,近来这方面的力量已经大大增长,此后也许还要作规模更大得多的增长。但是荷兰一方面希望将它的殖民地产品大部分销售给德国,另一方面关于它所需要的工业品却希望向它所最喜欢的任何地方去采购;如果它能正确地认识到它自己的利益所在,它就应当看到这样做法不但对德国有欠公道,而且对它自己也是不利的。这样的做法只是一个表面上看来有利的、目光短浅的政策;因为如果荷兰本国和它的殖民地对德国工业品都能给以特惠待遇,德国对于荷兰殖民地产品的需求,将随着德国工业品在荷兰及其殖民地硝售的增长而作同等程度的增长,或者,也就是说,德国对荷兰售出的工业品数额增长以后,向荷兰购入的殖民地产品数额也将作同等程度的增长,荷兰向德国购入工业品能增加多少,它对德国售出殖民地产品也就能增加多少。如果荷兰将它的殖民地产品售予德国,而关于它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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