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四

作者: 李東陽6,022】字 目 录

群祀四

有司祀典下

洪武二十六年著令、天下府州縣合祭風雲雷雨山川社稷城隍孔子、及無祀鬼神等、有司務要每歲依期致祭。其壇墠廟宇制度、牲醴祭器體式、具載洪武禮制。今列于後社稷 【府州縣同】

壇制。東西二丈五尺。南北二丈五尺。高三尺。 【 俱用營造尺】 四出陛、各三級。壇下前十二丈、或九丈五

尺。東西南各五丈。繚以周墻。四門紅油。北門入石主。長二尺五寸方一尺。埋於壇南正中。去壇二尺五寸。止露圓尖。餘埋土中

神號 【 各布政司寓治之所。雖係布政司官致祭。亦合稱府社府稷】

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

州、稱州社之神、州稷之神

縣、稱縣社之神、縣稷之神

神牌二、以木為之、朱漆青字。身高二尺二寸、闊四寸五分、厚九分。座高四寸五分、闊八寸五分、厚四寸五分 【 臨祭設於壇上、以矮車盛頓祭畢、藏之】

房屋

神廚三間、用過梁通連。深二丈四尺。中一間、闊一丈五尺九寸。傍兩間、每一間闊一丈二尺五寸

鍋五口每口二尺五寸

庫房間架與神廚同 【 內用壁不通連】

宰牲房三間、深二丈二尺五寸、三間通連。中一間、闊一丈七尺五寸九分。傍二間、各闊一丈。於中一間正中、鑿宰牲小池、長七尺、深二尺、闊三尺、磚砌四面、安頓木案於上。宰牲血水、聚於池內。祭畢、擔去、仍用蓋。房門用鎖

【 宰牲房前舊有小池者、仍舊制、不必更改。無者不必鑿池、止於井內取水】

滌牲桶四隻 【 寬木可以容牲】

祝版、以木為之。白紙寫文貼其上。祭畢、焚之

祭器

牲匣四、以木為之、朱漆底蓋、各高六寸、長三尺三寸、闊二尺二寸。蓋兩頭用銅鐶二箇。底兩傍用銅鐶四箇籩豆簠簋、俱用瓷楪 【 簠簋楪稍大】

酒尊三、用瓷尊。每尊用蓋布巾一、酌酒杓一、爵六、用瓷爵

鉶一、用瓷碗

香罏二 【 設於壇之左右】

案卓

神牌案二、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三尺三寸

籩豆簠簋案四、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三尺三寸

牲匣案四、高六寸。闊二尺四寸。長三尺五寸

祝案二、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三尺三寸

酒尊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闊一尺五寸。長五尺。卓面剜三孔、仍用木板一片、橫裝於剜孔之下、以盛酒尊

爵帛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闊二尺三寸。長三尺

盥具尊一、用瓷甕 酌水杓一

=盆一、錫銅瓷隨用 帨布一

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闊二尺三寸。長三尺

祭物

羊一豕一

帛一 【 黑色、長一丈八尺】 鉶一 【 盛和羹】

籩四

棗栗

鹽槁魚

豆四

韭葅 醯醢 【 豬肉鮓】

菁葅 鹿醢 【 或用麂兔】

簠二

黍稷

簋二

稻梁

祭期。每歲仲春仲秋上戊日

獻官。各布政司、及府州縣、凡遇祭祀、隨處但長官一員行三獻禮。餘官止陪祭。武官並不預祭

儀注正祭前三日、獻官并陪祭官執事人等、沐浴更衣、散齋二日、各宿別室。致齋一日、同宿祭所。赦齋仍理事務、惟不飲酒、不食蔥韭蒜薤、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字、不預穢惡事。致齋惟理祭事。正祭前一日、執事者設香案於宰牲房外。贊引引獻官常服詣省牲所。贊省牲。執事者牽牲從香案前過。贊引贊省牲畢。遂宰牲、以毛血少許、盛于盤、其餘毛血以淨器盛貯、祭畢埋之。

【 其牲須連皮煮熟供祭】 前期、執事掃除壇之上下、并設獻官幕次于中門外。執事者、依圖陳設。其日清晨、執事者各實籩豆酒尊等器、并滌爵。 【臨祭獻官免滌】

獻官具祭服、僉祝板于幕次。執事者置祝于案、置帛于篚、取毛血盤置神位前牲案下。將行禮。執事者以牲匣盛牲置于案、未啟蓋。通贊唱執事者各司其事。陪祭官各就位。唱獻官就位。贊引引獻官入、就位。通贊唱瘞毛血。執事者以毛血瘞于坎。遂啟牲匣蓋。通贊唱迎神。鞠躬。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獻官陪祭官皆四拜。興。平身。通贊唱奠帛行初獻禮。捧帛者捧帛、執爵者執爵以俟。贊禮唱詣盥洗所。引贊引獻官至盥洗所。贊搢笏。執事酌水進巾。獻官盥水帨手訖。

【 盥手帨手不贊】

贊出笏。獻官出笏。贊詣酒尊所。贊司尊者舉羃酌酒。執事者各以爵受酒。贊詣某社神位前。引獻官詣神位前。贊跪搢笏。獻官跪搢笏。捧帛者跪進于獻官之右、獻官受帛獻帛、以帛授執事者奠于案。執爵者跪進于獻官之右、獻官受爵。贊獻爵。獻官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 凡進帛進爵、皆在獻官之右。奠帛奠爵、皆在獻官之左】 贊出笏。獻官出笏。贊俯伏。興。平身。獻官俯伏。興。平身。贊詣某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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