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八

作者: 李東陽4,702】字 目 录

○一發引。先期

命大臣一員護喪、一員題主。各衙門堂上官、題請各一員、照例率領所□□喪。欽天監差官二員前去候時。工部搭蓋各處席殿。前一日起、禁屠宰三日。遣官一員、以葬期告于太廟寢。內命婦告于孝烈皇后几筵。及遣官祭告經過各門橋。司禮監錦衣衛官提督執事者、設靈輿謚冊寶輿、并真亭儀仗于明德宮門外。設方相冥器于北安門外以俟。是晚、皇上遣祭一壇、母妃祭一壇、皇妃共祭一壇、裕王、景王共祭一壇、公主共祭一壇。 【 俱遣內官行禮】 至日、文武百官布裹紗帽素服絰帶麻履、候于北安門外、步送至西直門外、祭畢即回。其分送入山官員、俱免辭廟、步送出西直門、騎送至墳所。還日朝見。 【 護喪官并各執事冠服同】 啟奠、遣奠、靈輿至墳所、皇上皆遣祭一壇。 【 護喪官行禮】 路祭、文武官等衙門共祭一壇、皇親駙馬共祭一壇。 【 俱西直門外席殿行禮】 祭畢而回。其護喪官并墳所執事官、待葬畢回。凡回還官員、俱易烏紗帽青衣黑角帶。次日以後常服辦事

○一下葬、皇上遣祭一壇。

母妃以下祭同前。 【 俱內侍官於將葬時行禮】 葬畢、行贈禮如儀。掩壙後、皇上遣祭一壇。 【 俱護喪官行禮】 掩壙畢、題主官題

主。訖、護喪官獻酒。贊讀祝禮畢。安神、皇上遣祭一壇。葬畢、祀

后土、遣工部堂上官行禮

○一百日、期年、每次

皇上遣祭一壇。

母妃以下祭同前隆慶元年加謚

憲懷太子、靖悼王儀 【 蓬萊太和二公主追封同】 前期一日、鴻臚寺官設節案、內侍官設冊輿

并香亭於皇極門東。是日早、遣官以冊謚告

奉先殿。

上具素翼善冠麻布袍腰絰、親告

世宗肅皇帝几筵。各用祝文祭品如常儀。至期、上仍具前冠服御皇極門。百官俱照常烏紗帽素服黑角帶、入班行叩頭禮畢、左右侍班。遣官就拜位。序班舉節案置於中。贊五拜三叩頭禮。畢序班舉節、內侍官舉冊輿香亭俱由左階降。

【 公主冊由右】 鴻臚寺奏禮畢。

上還。錦衣衛官校接節冊輿香亭、由

午門等左門出。 【 公主冊由右】

遣官隨行至墳園行禮。太常寺先於墳園陳設祭品如常儀。鴻臚寺設節案于享殿內正中、冊案二於左右、設香案于節案前。內侍官設主案二於殿東、置淨水刷子粉盞肇硯盥盆帨巾等物。候節冊輿至墳園、由中門進至享殿前。捧節冊官捧由殿中門入、各置於案。導引官引遣官至香案前上香。贊宣冊。宣冊官取

憲懷太子冊立宣訖、仍置于案。贊宣冊。宣冊官取

靖悼王冊立宣訖、仍置于案。執事官隨舉主案于香亭前稍東、西向。題主官進至主案前東立、西向。內侍官二員分詣神床前跪啟、謹請

憲懷太子神主敬用奉題。謹請

靖悼王神主敬用奉題。內侍官各盥手捧主、安于案上、洗磨舊字、別塗以粉。中書官重寫。題主官盥手各奉題。訖、內侍官奉主各安于神座、跪啟謹請

憲懷太子神靈上神主、謹請

靖悼王神靈上神主。內贊贊遣官奠獻讀祝行禮如常儀。禮畢、內侍官啟匱覆

主、奉安于神座。訖、次日遣官持節復命

親王【世子世孫附】

喪聞、上輟朝三日。禮部奏差官掌行喪祭禮。翰林院撰祭文謚冊文壙誌文。工部造銘旌。差官造墳。 【 又欽天監取官一員前去卜葬】 國子監取監生 【 八名】 報訃各王府。

御祭一壇、 【 牲用牛犢羊豕、餘祭止用羊豕】

太皇太后、皇太后、東宮各一壇、在京文武衙門各一壇。七七、下葬、百日、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 下葬以前。凡御祭及東宮文武衙門二祭、總差候伯一員行禮、周年以後三御祭、各差行人一員行禮、太皇太后皇太后二祭、遣本府內官行禮】

其祭物、本布政司轉屬買辦。冥器喪儀、本處各該衙門成造。其初喪、本國內禁屠宰三日、禁音樂嫁娶至葬畢乃至。其封內文武衙門各祭一壇。非封內者不弔祭。發引、在城軍民會送。其大小殮、七七、百日、遷柩、祖奠、發引、下葬、題主、虞禮、本府俱自有祭祀。其服制。

王妃、世子、眾子、及郡王、郡主、下至宮人、俱斬衰三年。封內文武官員、齊衰三日、哭臨五日而除。在城軍民、俱素服五日。

郡王、眾子、郡君、為兄及伯叔父、服齊衰期年。

郡王妃、服小功五月

凡親王因事革爵、後復原爵者、例遣官祭、仍給葬

凡世子喪禮。

聞喪、御祭一壇。

東宮祭一壇。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 俱遣本布政司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謚冊壙誌文。工部造銘旌。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 【 世子墳價、隆慶三年議革】 轉屬買辦祭物。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凡世孫喪禮。

聞喪、御祭一壇、東宮祭一壇。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翰林院撰祭文。布政司造墳安葬、 【 今革】 轉屬買辦祭物

親王妃【郡王妃世子世孫妃附】

喪聞、御祭一壇、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東宮、公主各祭一壇。 【 俱遣本府內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布政司委官開壙合葬、 【今准差欽天監官】 及轉屬買辦祭祀品物。 【祭用羊豕】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其冥器喪儀、本處該衙門成造。繼妃次妃祭禮同。其夫人、則御祭一壇。俱造壙祔葬 【 今次妃止一祭、夫人俱革】

凡親王革爵其妃未奪封號者、准給祭葬。

郡王妃喪禮、與

親王妃同。惟聞喪無。

公主祭一壇、郡王繼妃次妃喪禮、與正妃同。親郡王生母追封次妃未葬者、與祭一壇、造壙祔葬 【 嘉靖四十四年議革。萬曆九年更議 親郡王生母封次妃者、各與祭一壇、葬革】

凡世子妃世孫妃喪禮、俱與

郡王妃同

公主

喪聞、上輟朝一日。

御祭一壇、皇太后、中宮、東宮各祭一壇各公主共祭一壇。翰林院撰祭文。壙誌文。戶部給齋糧一百石。工部造銘旌神主魂帛棺槨墳壙誌石冥器儀仗。順天府買辦麻布一百疋、及真亭綵卓長明燈油等物。欽天監差官選地擇日。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孝服花冠等件、內府內官監等衙門成造。其七七、百日、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下葬、輟朝一日。

上位、皇太后、中宮、東宮、公主各祭一壇、皇親命婦共一壇、公侯伯都督命婦共一壇、六部等衙門四品以上官命婦共一壇、都指揮指揮命婦共一壇。其啟土、遷柩、祖奠、過門、過橋、掩壙、題主、奉安神主、虞祭、各祭物、俱光祿寺備辦

嘉靖二十三年未封

公主喪禮

喪聞、賜封。

御祭一壇、皇妃共祭一壇、裕王、景王共祭一壇、公主共祭一壇、涇簡王妃祭一壇。 【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欽天監差官擇地、并選出殯等項日期。工部差屬官一員造墳享堂等項。破土祀

后土、遣大臣行禮。發引、御祭一壇、皇妃以下祭同前。 【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靈柩由東上南門、東上北門、北中門、北安門出、各祭一壇。 【 內官行禮】 西直門祭一壇。 【 太常寺官行禮】

工部內監官、於墳所安設享堂。合用儀物、俱行

內府該衙門預行製造。錦衣衛撥旗校擺路、教坊司撥女樂三撥并樂人三百員名、送至墳所。

靈柩至墳、及下葬、各御祭一壇。 【 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掩土後祀

后土、并題

神主安神各祭、 【 俱遣大臣行禮】 百日、周年、二周年、每次

御祭一壇。

皇妃以下祭數同前。 【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聞喪下葬、並免輟朝

郡王【長子附】

喪聞、上輟朝一日。翰林院撰祭文謚冊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人司差官掌行喪禮。 【 本處陰陽生一名卜葬】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

御祭一壇、東宮一壇、在京文武衙門各一壇。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三。 【 下葬以前諸祭、總遣行人一員行禮。周年以後、遣布政司官行禮】 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 【 今減半給價】 轉屬買辦祭物。 【祭用羊豕】 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郡王及妃、已經奏准襲封、未及冊封而故者、給祭葬與已冊封同。但免輟朝報訃、并差官行禮。其享爵後復原爵者。與妃夫奪封號者、亦如之。革管府事者、與祿米革三分之一者、比

郡王例減半。其革爵戴平頭巾閒住者、止與祭一壇、發地安葬

凡長子喪禮。

聞喪、御祭一壇。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 自長子至中尉諸祭、俱遣本府長史等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本布政司造墳安葬、 【 今革】

轉屬買辦祭祀品物。長子夫人、已經奏准封妃、未及冊封而故者、例與妃同

凡郡王嫡長孫故、與祭三壇。嫡曾長孫故、與祭一壇

凡郡王喪禮、與

郡王妃同。惟無壙誌文

凡鎮國將軍喪禮、與世孫同

凡輔國將軍喪禮、無周年、除服二祭。餘與鎮國將軍同 【 鎮國將軍革爵復冠帶者、給祭如輔國將軍例】

凡奉國將軍喪禮、無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四祭。餘與輔國將軍同

凡鎮國輔國奉國中尉、御祭各一壇。鎮輔二中尉、有司造墳安葬。奉國中尉、有司量與造墳 【 造墳今並革】

凡鎮國將軍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御祭一壇、造壙合葬 【 葬革】

凡將軍生母追封夫人者與祭一壇 【 今革】

凡縣主、郡君、縣君喪禮、御祭、中宮祭俱一壇、造墳安葬 【 葬革】

凡鄉君喪禮、止

御祭一壇 【 自王妃至鄉君諸祭、俱遣本府內官行禮】

凡儀賓卹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係

親郡王府者、照例

賜祭、不給葬價。係將軍以下者、祭葬俱革

○萬曆七年更定、親郡王儀賓祭葬、一體併革

凡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俱免給

○萬曆七年更定、郡王墳價量給一半。若係

帝孫者、照舊全給。其將軍以下並免

凡親郡王將軍等葬、俱世長子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王葬妃、及將軍等葬其妻、得親至墳所看視一次、當日即回

凡將軍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弟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妃夫人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姪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親郡主將軍受封之後、止許出城祭掃一次、當日即回

凡宗室庶人、并母妻喪、所在官司、會同該府教授等官、於本處空閑相應地內、造墳安葬 【 今革】

凡宗室為事送發高墻病故、安葬在彼、其女及婿願留供祀者、鳳陽府月給衣糧三石

凡王府奏討墳戶。嘉靖三年、准撥附近民人二名看守

○萬曆九年議准、親王每墳撥給軍校五名。

郡王不許一概濫給

凡親王致祭、舊例遣侯伯給敕行。嘉靖四十四年議罷、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禮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郡王府、給精微批、不必請敕

○萬曆三年議准、各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違者罪其輔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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