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方許進門。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帶出物件、即時拏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徑直引奏。若擅問緣故、及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承天門午門紅牌
一官員人等、說謊者、處斬
一凡大小官員奏事。語言不一、轉換支吾面欺者、斬
凡各衛分定地方
皇城四門、自午門左、至闕左門東、第五鋪。
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
端門左、至承天門左橋南。
端門右、至承天門右橋南。
長安左門、至外
皇城以東、第六鋪。
長安右門、至外
皇城以西、第十一鋪
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一鋪、東至東上門左。
東華門右、盡右第一鋪、東至東上門右。
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左。
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右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
西華門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
西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乾明門左。
西安門右、外盡右第七鋪、內至乾明門右
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府軍右、燕山右、四衛官軍分守
玄武門左、盡左第五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
玄武門右、盡右第四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
北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
北安門右、外盡右第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
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
承天門承字號、東安門東字號、西安門西字號、北安門北字號、俱陰文右比。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符、俱陽文左比
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
午門、領申字一號至四號。
長安左右門、及東華門、領申字五號至八號。
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
北安門、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仍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凡內
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次日納鈴於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外
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長安右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於長安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
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
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於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
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玄武門。
西華門官、北至玄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隆慶三年甲明舊制。如總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參究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
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成化四年。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宿衛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閘
凡皇城四門巡視。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員
○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員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點閘二次
○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御史、及兵部委官、點閘
○正德四年議准、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於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隆慶二年議准、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劄行巡視郎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季冬會同巡視科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勤職者、陞用。曠職者、降調問罪
○六年。每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凡守門內官、弘治十八年題准、磚城四門照舊。其餘各門、只以四員名為則、不許增添
○隆慶元年議准、守門內官、止許專司啟閉、關防鎖鑰但有仍前違例點閘、暗開騙局、科索官軍財物者、許官軍親訴科道、即時參究。若各該官軍啟閉非時、或地方失事、各門官止許具本題知、不許挾私妄參
凡各門進出事件。宣德五年、令每日從守衛官具奏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並巡視給事中、御史、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弘治元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所鎮撫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正德四年議准、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
○又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歛賣放者、從重治罪
凡守衛官軍。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天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指揮以下犯者、照例降調。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違者、該管並點閘官、奏請發落。成化間、兵部奏請會同兵科揀選、汰其老弱殘疾者、退還原衛、照數於各衛選補。如不足、則於五軍等營、次撥官軍內選補。弘治九年因各衛各營、選補不足、奏行團營頭撥軍人選補
○十六年題准、各門守衛官員旗軍、逃亡首補、有願告的決、及不肯守衛、推稱的決罪犯違礙、本衛官吏受囑、輒改別差者、俱聽比較官查參究治。仍行法司、不許將守衛首逃、或為事旗軍的決、有礙收撥上直○正德四年奏准、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缺少防衛
○萬曆二年、議所選汰、俱行職方司、將清勾解到軍人驗補
○四年議准、圍軍逃故、即呈巡視等衙門、著該營衛設法挨拏正身、並勾其戶丁代替。如果正身無獲、別無戶丁、方許照缺於五軍等三大營選補。各該管把總等官、逃軍十名以上者、俟年終聽巡視等衙門、一體查參重究
凡查點守衛軍。隆慶二年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
○又題准、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五年題准、內外周圍紅鋪。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官軍、常川在鋪看守。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每月終、具結投遞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六年題准、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與本軍懸帶。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如有代替等弊、參治
凡私役守衛軍。正德九年奏准、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各該侯伯並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撥做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等官拏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凡守衛軍器。成化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檢察。其城外紅鋪、並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木朔)架整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並兵部查問
○正德四年題准、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十三年題准、點城科道等官、陸續揀選換補、不拘限期
○隆慶五年議准、仍照舊、三年一換
○萬曆十一年題准、每遇三年照例呈請兌換軍器、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守衛官軍下班。萬曆十一年題准、守衛紅盔明甲官軍、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凡皇城九門吏役關防。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鑄關防。凡錢糧文書進出用使、計關防共三十三顆、撥門吏共四十八名收管。其所支月糧、俱在兵部。役滿之日、武庫司起送吏部
午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端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承天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長安左門、吏三名、無關防。
長安右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安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中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東上北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南門、吏一名、關防二顆。
西安門、吏四名、關防二顆。
西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西中門、吏四名、無關防。
北安門、吏四名、關防四顆。
北中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北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凡各門進納錢糧。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門軍士、及門吏、邀索財物者、聽點城、及巡視科道官、參提問罪
凡常朝門禁。成化十二年奏准、每日
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弘治元年奏准、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其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進曆、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事畢、放回。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正德四年題准、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嘉靖三年題准、公侯駙馬伯、並文武大臣、除朝賀、陪祭、更換衣服、及議事、會審、許帶執事官吏外。若當期止許帶三人、其餘官員二人、俱要懸帶本衙門牌面
凡朝門雜禁。成化七年奏准、各門守衛官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者、就便拏送究問
○弘治元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臥
御橋、直趨
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並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准入。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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