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作者: 李東陽10,721】字 目 录

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並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凡充軍、及口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係

王府軍校人役、於護衛司僉解、無護衛者、行長史司、於本犯親屬、或本府人役內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查提究問。如無親屬或本府人役數少、難以僉解、仍行原問衙門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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