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作者: 李東陽9,380】字 目 录

物者、俱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一等。知情、與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笞四十

○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者坐贓論。因而得物入已者、以監守自盜論。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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