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不坐。若尊長發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俱不坐
○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斬。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斬
○若穿地得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孤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
○若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杖一百。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剌
一凡發掘
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君、鄉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賊窩主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
○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盜、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剌
○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減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勳戚、參究治罪
一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梟首示眾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貫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箇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體重罪不饒。欽此
共謀為盜
凡共謀為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共謀者分贓。造意者、為竊盜首。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造意者、為竊盜從。餘人並笞五十。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
○其共謀為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竊取、謂潛形隱面、私竊取其財、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未將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駝載間、猶未成盜。馬牛駝騾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已、乃成為盜
【 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為罪】
起除剌字
凡盜賊曾經剌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樣者、杖六十、補剌
人命
謀殺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百。但同謀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淩遲處死。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其尊長謀殺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或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 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論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罪與子孫同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淩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
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謀殺故夫父母
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罪同
○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 謂將自已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條准此】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淩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斬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淩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造畜蠱毒殺人
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鬥毆及故殺人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
○故殺者、斬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杖八十。 【 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
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
○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因而致死者、斬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鬥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亦以鬥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
大明令、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追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八貫四百文、與被殺之家、營葬。共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
○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依誣告平人律論罪
○若因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剌。各從重科斷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弓箭傷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
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剌、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坑阱、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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