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作者: 李東陽9,146】字 目 录

以下、遞減一等

○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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