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科歛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賣買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歛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歛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已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因公務、科歛人財物入已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已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榖、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榖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科罰修理、果曾經手的、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的、只依科歛律發落。欽此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土商)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
剋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剋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贓、併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聽許財物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詐偽
詐為制書
凡詐為制書、及增減者、皆斬。未施行者、絞。傳寫失錯者、杖一百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皆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門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門文書律該絞罪者、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詐傳詔旨
凡詐傳詔旨者、斬。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親王令旨者、絞
○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計贓以不枉法、因而動事曲法者、以枉法、各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斬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論
偽造印信曆日等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斬。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減一等。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偽造、并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箇月發落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偽造寶鈔
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財產並入官。告捕者、官給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軍、知情故縱者、與同罪。若搜獲偽鈔、隱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強盜責限根捕
○若將寶鈔挑剜補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過捕獲同伴首告者、與免本罪、亦依常人一體給賞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假官
凡詐假官、假與人官者、斬。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官員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准竊盜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口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詐冒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稱內使等官
凡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斬。知情隨行者、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一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所在官司、附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近侍詐稱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斬。 【 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御內使儀鸞司官、校尉之類】
詐為瑞應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若無避、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鬥殺罪一等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卻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給賞、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
○強姦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減犯人罪一等。私和姦事者、減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合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婦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罪一等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 【 謂內外有服之親】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絞。強者、斬。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絞
【 謂強姦親屬妾者該絞】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充軍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強者、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減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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