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作者: 李東陽6,721】字 目 录

打攪、倉場例

捏稱皇店、在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漢人交結夷人、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者、邊衛永遠

海防武職、聽受分利、私通番貨、貽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戕害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邊衛永遠

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貨、小甲客商人等、俱邊衛永遠

盜賣騎操官馬、至五匹、及三犯以上、軍、極邊、民、邊衛、各永遠

誣指良民為盜、及指贓搶奪淫辱者、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用強略賣人口、與境外土夷、為從者、邊衛永遠

聚眾執持兵器傷人、及圍繞搶奪姦淫者、除真犯死罪、其餘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沿邊總副參遊衛所等官、科歛及扣減入已贓私二百兩以上者、邊衛永遠

描摸印信、誆騙財物、犯徒以上、邊衛永遠 【 以上俱邊衛永遠】

萬曆十三年定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未除授者、及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五十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

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

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攪擾商稅、徒罪以上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宰殺耕牛、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貨賣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文官 【 以上俱附近終身】

軍職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已除授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二百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內府錢糧倉場糧草等項、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者

漕運跟官書算、科索軍人、贓至二十兩以上者

軍職賣放正軍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打造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

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從者

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

姦徒假以訪察、挾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窩訪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 以上俱邊衛終身】

誆騙聽選官吏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不分首從、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俱煙瘴

各府州縣、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府州縣掌印捕盜官、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計贓二百兩以上者 【 以上邊衛終身】

充軍人犯、原問雜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問發自在安樂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 【 以上俱邊衛終身】

漕運官軍、將船放失漂流、乘機侵匿者

內府財物、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值銀六十兩以上者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其餘腹裏、節左巡守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 以上俱邊衛永遠】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至三百兩以上者

宗室越關奏擾、同行撥置之人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 【 以上邊衛永遠】

編發囚軍

律例所定、合編充軍者、詳見罪名。其編發事例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問有應合充軍者、必須照依律與

大誥內、議擬明白。大理寺、審無冤枉、開付陝西部。本部置立文簿、註寫各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編成排甲。每一小甲、管軍一十名。總甲管軍五十名。每百戶該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樣造冊二本。將各總小甲軍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並該管百戶姓名、充軍衛分、註寫明白。一本進赴內府收照。一本同總小甲軍人、責付該管百戶領去充軍。仍咨呈該府作數。如浙江、河南、山東、陝西、山西、北平、福建、並直隸應天、廬州、鳳陽、淮安、揚州、蘇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發雲南四川屬衛。江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並直隸、太平、寧國、池州、徽州、廣德、安慶人、發北平大寧遼東屬衛。其軍人遇有逃故、該管百戶、具呈合干上司、照籍勾補

○三十五年、令罪人應發充軍者、皆從給事中、及行人、編次隊伍、然後發遣○弘治十三年奏定、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嘉靖元年題准、兩京法司、問充軍犯、照例送兵部編發

○二年題准、雲南地方、犯該邊遠充軍人犯、發貴州缺軍衛所。貴州發雲南缺軍衛所

○五年奏准、南京法司、並直隸撫按等衙門問發附近充軍人犯、係應天、淮、鳳、常、鎮、五府者、皆發新江口。係徽、寧、池、太、安慶、廬州、六府者、皆發安慶衛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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