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三

作者: 李東陽3,645】字 目 录

山陵

山陵營建之事、俱本司掌行。其規制事宜、略載於後若泗州

祖陵、鳳陽

皇陵、南京

孝陵、遇有修理、皆隸南京工部。故不載

天壽山

九陵規制

長陵 【 正中】

獻陵 【 在 長陵之右】

景陵 【 在 長陵之左】

裕陵 【 在 獻陵之右】

茂陵 【 在 裕陵之右】

泰陸 【 在 茂陵之右】

康陵 【 在 泰陵之右】

永陵 【 在 景陵之左】

昭陵 【 在 長陵之西南】

寶城 【 寶城、惟 長陵最大、徑一百一丈八尺、次則 永陵、徑八十一丈、 各陵深廣丈尺不等】

明樓 【 有靈寢門、惟 永陵、中為券門、左右牆門各一】

裬恩殿 【 殿惟 長陵重簷九間、左右配殿各十五間。 永陵重簷七間、配殿各九間。 各陵俱殿五間、配殿各五間。】

神庫 【 或二座、或一座、惟 獻陵無神庫】

神廚

宰牲亭

碑亭 【 長陵神功聖德碑、在 神道正南、近 紅門、 各陵碑、俱就近安設】

神道

石橋

石像生十八對 【 統於 長陵神道、 各陵無】

坐立獅子二對 坐立獸二對

立臥駱駝二對 立臥象二對

立臥麒麟二對 立臥馬二對

帶刀執□盔甲將軍二對

朝衣冠文像二對朝衣冠武像二對

擎天柱四

石望柱二

紅門

石牌坊 【 木柱五架】

時陟殿 【 在 紅門內、為 車駕更衣之所】

感思殿 【 在 永陵稍東、駐蹕之所】

凡陵工興建。敕武職大臣一員、工部堂上官一員、總督工程。禮部堂上官一員、總擬規制。兵部堂上官一員、總督官軍。科道官各一員監視。仍於各衛門選取才幹官一員、協同工部堂上官、兼理工程。又請敕內官監官二三員、提督工程。嘉靖中、乃

命閣臣知建造事。取石採木、各敕大臣。其分管工程、司屬十六員。外差、司屬官四員

○十五年、重修長陵等七陵、始用石砌

神道。其石像生等項、各護以石臺

興都

顯陵

嘉靖六年、特敕修理、各項規制、俱照

天壽山。添設石像生碑亭。八年、工完。十年、以香殿煖閣滲漏、重修。十八年、玄宮改卜、議扣戶工二部。及派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等處、兩淮、兩浙鹽運司、共銀四十七萬五千八百餘兩。二十年、工完。三十五年、(祀去巳改夌)恩殿重簷殿宇工完

墳塋

禮部職掌、喪葬項內、有咨工部造墳安葬之條。而本部所載、職官墳塋、止開武職。今具列

王府制度於前。而以職官事例、附見於後王府墳塋

凡王府造墳。永樂八年定、親王墳塋、享堂七間、廣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門三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外門三間、廣四丈一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神廚五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二丈一尺五寸。神庫同。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圍墻二百九十丈。墻外、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

郡王地三十畝、房九間。

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

郡主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准、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

繼妃、則附葬其傍。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

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序昭穆葬。郡縣等主、於儀寡父祖塋安葬

凡王府造墳工價。成化十八年定

郡王并妃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分派有司、辦納自造

○十九年定、將軍以下、造墳價銀。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一錢二釐二毫。中尉一百二十三兩七錢二分五釐八毫。

郡王并妃冥器八十兩。郡主六十兩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鎮國將軍并夫人八十兩。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自開安葬

○弘治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墳、并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餘皆遞減。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明白、方許請給。

親王、及世子、郡王、鎮國將軍、至郡王長子、齋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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