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作者: 李東陽8,375】字 目 录

課程一

鹽法一

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萬有奇。名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於徵納。顧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議革、鹽法始通。若額數漸加、規條漸密、則因時變通、備述於後兩淮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拼茶場鹽課司

安豐場鹽課司角斛場鹽課司

梁垛場鹽課司東臺場鹽課司

何垛場鹽課司小海場鹽課司

草偃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

丁谿場鹽課司

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

劉莊場鹽課司廟灣場鹽課司

板浦場鹽課司伍祐場鹽課司

徐瀆浦場鹽課司 新興場鹽課司

莞瀆場鹽課司

臨洪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餘東場鹽課司

餘中場鹽課司餘西場鹽課司

金沙場鹽課司西亭場鹽課司

石港場鹽課司馬塘場鹽課司

掘港場鹽課司豐利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 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 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處。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本色常股鹽、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積鹽、二十五萬八百二十九引。折色鹽、六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常股鹽、四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積鹽、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歲解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行鹽地方

應天府 寧國府

太平府 揚州府

鳳陽府 廬州府

安慶府 池州府

淮安府 滁州

和州南昌府

九江府 南康府

建昌府 贛州府 【 後改汀廣鹽】

南安府 【 後改行廣鹽】

臨江府

撫州府 吉安府 【 後改行廣鹽】

袁州府 瑞州府

饒州府 武昌府

黃州府 漢陽府

岳州府 荊州府

常德府 長沙府

衡州府 德安府

辰州府 承天府

鄖陽府 襄陽府

寶慶府 靖州

南陽府所屬十三州縣 【 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 陳州

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 兩浙同】

○正統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買。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五祐、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餘中、餘東、呂四、二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以便鹽商

○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並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灶戶若有餘鹽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村等場。亦准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邊儲

○景泰元年、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灶戶、有將該徵糧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鹽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場。配搭莞瀆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伍祐、六場。配搭臨洪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七場。配搭徐瀆浦場。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呂四、五場。配搭板浦場。餘東一場。配搭廟灣場

○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 上一页 1 23下一页末页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