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一
鹽法一
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萬有奇。名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於徵納。顧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議革、鹽法始通。若額數漸加、規條漸密、則因時變通、備述於後兩淮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拼茶場鹽課司
安豐場鹽課司角斛場鹽課司
梁垛場鹽課司東臺場鹽課司
何垛場鹽課司小海場鹽課司
草偃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
丁谿場鹽課司
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
劉莊場鹽課司廟灣場鹽課司
板浦場鹽課司伍祐場鹽課司
徐瀆浦場鹽課司 新興場鹽課司
莞瀆場鹽課司
臨洪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餘東場鹽課司
餘中場鹽課司餘西場鹽課司
金沙場鹽課司西亭場鹽課司
石港場鹽課司馬塘場鹽課司
掘港場鹽課司豐利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 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 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處。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本色常股鹽、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積鹽、二十五萬八百二十九引。折色鹽、六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常股鹽、四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積鹽、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歲解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行鹽地方
應天府 寧國府
太平府 揚州府
鳳陽府 廬州府
安慶府 池州府
淮安府 滁州
和州南昌府
九江府 南康府
建昌府 贛州府 【 後改汀廣鹽】
南安府 【 後改行廣鹽】
臨江府
撫州府 吉安府 【 後改行廣鹽】
袁州府 瑞州府
饒州府 武昌府
黃州府 漢陽府
岳州府 荊州府
常德府 長沙府
衡州府 德安府
辰州府 承天府
鄖陽府 襄陽府
寶慶府 靖州
南陽府所屬十三州縣 【 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 陳州
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 兩浙同】
○正統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買。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五祐、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餘中、餘東、呂四、二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以便鹽商
○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並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灶戶若有餘鹽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村等場。亦准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邊儲
○景泰元年、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灶戶、有將該徵糧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鹽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場。配搭莞瀆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伍祐、六場。配搭臨洪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七場。配搭徐瀆浦場。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呂四、五場。配搭板浦場。餘東一場。配搭廟灣場
○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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