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五

作者: 李東陽13,681】字 目 录

貫二百七十六文

鳳陽府稅課等鈔、五十三萬四百四十六貫九百二十文

淮安府稅課等鈔、二百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六十三貫一百五十二文

揚州府稅課鈔、八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六貫七百六十文

徽州府稅課鈔、一十四萬五百七十貫五十七文

寧國府稅課等鈔、一十九萬三千二百二十九貫九百五十八文

池州府稅課等鈔、六萬九千二百三十七貫六百三文

太平府稅課等鈔、一十四萬二千三百五十二貫七百九文

廣德州稅課鈔、九萬一千四百八十七貫三百五十二文

徐州稅課等鈔、三十四萬三千九百一十七貫二百文

滁州稅課等鈔、五萬三千九百五十六貫三百一十文。銅錢、五萬三千九百五十八文和州稅課等鈔、六萬二千九百九貫四十文

浙江稅課鈔、三百萬五千二百三十九貫八百二十一文

江西商稅銀、三千二百九十五兩六錢九分

湖廣稅課鈔、五十五萬七千九百一十四貫三百三十七文

山東稅課鈔、折銀八千八百六十一兩三錢九釐九毫

河南稅課鈔、二百三萬四千一百二貫三百四十七文

福建商稅課等鈔、二十六萬七千三百三十六錠五貫五百九文

陜西稅課鈔、一百七十二萬一千六百六貫六百七文。課小麥、二千四百九十三石四斗。課銀、四兩六錢五分六釐

山西稅課鈔、四十四萬七千六十四貫七百九十文

廣東南雄府太平橋、每歲南北抽盤商稅鐵課等銀、四萬三千餘兩

廣西稅課鈔、八萬七百九十三貫八百四十一文

四川稅課等鈔、五十四萬四千七百一十八貫二百四十六文

雲南稅課鈔銀、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四兩二錢五分五釐。米麥、九百四十四石八斗八升八合五勺。海(貝巴)、五千七百六十九索二十手

貴州稅課鈔、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三貫二百九文

凡收稅。洪武二年令、凡買賣田宅頭匹、赴務投稅。除正課外。每契本一紙、納工本銅錢四十文。餘外不許多取

○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月終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告官為見數、行移招召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凡諸色人等、踏造酒曲貨賣者、須要赴務投稅、方許貨賣。違者、並依匿稅科斷。其自行造酒家用者、曲貨不在投稅之限。如賣酒之家、自無曲貨者、須要收買曾經投稅曲貨、造酒貨賣。依例辦納酒課。若係自行造曲者、其曲亦須赴務投稅

○又令天下府州縣鎮店去處、不許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應有貨物、照例投稅之後、聽從發賣。敢有稱係官牙私牙、許鄰裡坊廂拏、獲赴京、以憑遷徙化外。若係官牙、其該吏全家遷徙。敢有為官牙私牙、兩鄰不首、罪同。巡欄敢有刁蹬多取客貨者、許客商拏赴京來

○十八年、令酒醋課、諸色課、若有布帛米穀等項、俱折收金銀錢鈔。除量存各司府州縣祭祀所用。餘令各該司局等官、親齎具奏。有司帶辦者、差吏管解。俱次年正月起程。直隸府州、限正月以裏、各布政司、限三月以裏、到京。若金、銀、鉛、硃砂、膽礬、黃丹、青、綠、毛纓、碧甸子、鍾乳粉、棕毛、水銀、俱起解本色。其餘魚茶、酒、醋、礬、硝、鉛粉、黑錫、粉錫、石膏、商稅窯課等諸色課、俱折收金銀錢鈔

○二十三年、令一應課鈔、除本處存用外。其餘俱解本布政司官庫收貯

○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商稅、俱三十分稅一、不得多收

○永樂七年、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門水塌房例、稅銀一分。宣課分司收。免牙塌房錢二分、看守人收用

○十五年、令各司府州等衙門歲辦、並閘辦課程等項金銀疋、俱起解

內府庫

○宣德四年、令湖廣、廣西、浙江商稅課、納銀者、折收鈔。每鈔一百貫、准銀一兩

○九年、令各處諸色課程、舊折收金銀者、照例收鈔

○十年、令各稅課司、添收麻油等物料

○正統四年、令各處有客商數少、稅課虧欠、累民包納者、所在有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從實徵收

○七年奏准、各處州縣、額辦商稅酒紙等課、於各州縣收貯、以備歲造(土商)疋、祭祀、及官吏俸給等項支用

○九年、置官房於彰義門、收商稅課鈔

○十一年、令各處稅課、照永樂七年額例收辦。其見辦課鈔、比舊增多者、以見辦之數為額。若辦課一萬五千貫、與市鎮買賣處所、相離有司路遠。及軍衛相參者。復設稅課司局。雲南、貴州、原無閘辦之處、令所司收辦。一年為額。所收課鈔、皆存留、為官吏旗軍俸糧等項支用

○景泰二年、令大興宛平二縣、於和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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