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八

作者: 李東陽6,916】字 目 录

國公、祿米四千二百石。本色一千四百石。折色二千八百石

英國公、祿米三千二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七百石

定國公、祿米二千五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石

武定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鎮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安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泰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永康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隆平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二百石

寧陽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豐城侯、祿米五百石。本色二百石。折色三百石

西寧侯、祿米一千一百石 【 遞年於蘇州府長洲縣張文淵戶內支給】

安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陽武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恭順侯、祿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石。折色八百石

保定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定西侯、祿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五十石。折色七百五十石

撫寧侯、祿米一千二百石。本色八百四十石。折色三百六十石

懷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臨淮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懷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定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靈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駙馬都尉、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小麥三百石。每石折銀四錢

成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興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三百石。折色七百石

襄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新寧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應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平江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成山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安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遂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忻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進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廣寧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三百五十石

清平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崇信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彭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惠安伯、祿米一千一百石。本色五百五十石。折色五百五十石 【 嘉靖元年、加本色三十石】

靖遠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寧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和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宣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彰武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平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豐潤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懷柔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東寧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十石

寧晉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伏羌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武靖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誠意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

新建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

寧遠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三百石

各應襲優給、俱月支米十石。歲定米一百二十石。內西寧侯應襲、仍支原給張文淵戶內一千一百石

凡支給。洪武初、皆給官田。令量其原定官糧私租之數、依主佃分數收租

○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給祿米。論功定數。舊賜田還官。與駙馬儀賓祿米、俱全支本色

○永樂二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照文武官例、米鈔兼支。五千石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其餘折鈔。二百石以下、全支米

○二十二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折鈔、俱於南京支麥

○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馬伯折鈔祿米、米麥兼支

○宣德六年、令以承運庫生絹、准折公侯伯祿米一半。每疋折米二石

○正統三年、令仍舊米麥兼支

○十一年、令公侯伯願以南京該支三分本色、照在京軍職折支絹者、聽○十二年奏准、公侯伯祿米、有自願分與族親者、聽。不願與者、親族不許爭訟分奪

○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祿米、仍米鈔兼支

○六年、令以龍江鹽倉鹽、照文武官例、准支南京公侯駙馬伯祿米

○七年、令以太倉庫折草銀、准支公侯駙馬伯折色鈔。每銀一兩、准鈔七百貫

○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祿米本色折色之數。子孫承襲之時、俱照舊例。該部奏請、取自上裁

○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馬伯本色祿米、仍折支銀

○五年奏准、公侯伯妄自比例、奏討祿米者、科道官參奏拏問

○十年、令兩京公侯駙馬伯本色祿米、自後每石折銀七錢

○嘉靖二年題准、公侯伯歲首全支祿米者。儻有事故、准作襲爵子孫次年應支之數。不許乞恩免還

○十三年題准、行南京戶部。每年終、將公侯駙馬伯該食祿米。分別見支未支。并罰俸住俸病故扣除。年月日期銀兩數目。造冊送部稽考。若有情弊、聽南京戶部查參

○十七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于戶部關支。見任南京、并各處鎮守者、照舊南京支給

○凡公侯駙馬伯奉特恩加祿者、子孫襲爵之日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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