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五

作者: 李東陽7,310】字 目 录

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轉行宗人府、備查生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報。仍將禮部收貯

玉牒文冊查對相同、方與題覆。其或查無奏報、及有差錯者、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隱匿、將額外濫收妾媵、並乞養過房來歷不明樂婦花生傳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朧冒請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發、將本位參降爵級。保勘

宗室、罰革祿米。長史教授等官革職。一應甘結人等、行巡按御史提問、以枉法論罪。 【 弘治間及嘉靖三十年例】 如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致妨查、題者、禮部每上下半年查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長史教授等官提問

凡奏請期限。天順八年定、各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許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親郡王將軍中尉所生之子、俱五歲即與請名。候該府奏到、禮部類題。行翰林院遵照

祖訓欽定字樣、編擬名字、附簿登記。於每年三九月內、類行翰林院請敕頒行各王府

○萬曆七年議准、請名封過期者、非

特恩、不許濫給冠帶

○十年議准、凡親郡王將軍中尉之子、不分長次嫡庶、俱年五歲請名。

親王嫡庶子女、及世孫、郡王嫡長子長孫、俱年十歲請封、十五歲選婚。

親王次嫡庶孫、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將軍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歲請封、即與選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請者、男請名請封、過期五年以下查題。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題、止給名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案。如係聽繼

王爵人數、過期年久、例應另題立案者、臨期請旨定奪。男選婚、女請封、過期十年以下查題。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請給名糧、亦許十五歲具奏。過期一如選婚例行

凡稽查奏勘。萬曆十年議准、王府奏請名封婚禮等項、長史教授等官、將歷年冊籍、備查的確、及審據各該人役、保勘明白、與例相合、啟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賄徇私、將違礙事情。混行奏擾。亦不得因而留難勒掯、累苦貧宗。其禮部行勘事件、該布政司務要查覈明確、依限回覆。不得止據長史教授申文、抄寫以了前件。亦不得遲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後但有奏請違礙責在長史教授等官。回報草率、及遲至一年之外者、責在該布政司官。聽本部酌量事情重輕參奏

奏請格式

一男請名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請名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

請名。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

宗室子女

請名

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某等第幾子等、俱係某季該

請名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照例

賜名。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某郡王府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

請名。如係庶出者、即於入府成婚之下、雲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歲、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

請名

一男請封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請封選婚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

請封選婚。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

宗室子女

請名

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某等第幾子某等、俱係某季該

請封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誥命祿米。從人等項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擇具奏婚配。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 同前。但某年月日奏報下、雲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今見年一十五歲。例該請封選婚】

一女請封 【 同前】

以上俱類奏格式

一親王子女請封、合用單本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請封事竊照臣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荷蒙聖恩、冊封臣為某王。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王妃。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如係庶生者、雲妃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無出。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於某年月日、奏報。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今年足十歲。例該

請封。已令長史某等、取具某王等、無礙結狀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

皇上篤念親親。乞敕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冊印等項。

遣官

冊封。臣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 【 凡親王子女、報生請名選婚、及親郡王並妃請封、或親王選妾、例應單本具奏者、具倣此】

凡犯罪革爵。弘治十六年定、郡王已革王爵、將軍中尉已革官職、或降為庶人者、其降革以後、所生子女、不許請封

○嘉靖五年議准、庶人發高牆者、其未革爵前、所生子女、係無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責令相應親屬照管。候長成、備查伊父犯罪緣由奏請○萬曆十年議准、凡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無論革前革後所生、一概不許請封。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已封而無同惡情由者、備查所犯輕重、分別奏請。止係越關訐奏等項革爵者、已封子孫、姑免查革。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項、子孫除同惡隨坐外、其餘一體降為庶人、日後不許援引遠年寬宥事例、覬復封爵。

【 萬曆七年例】 其在內法司、及在外撫按等官、但有干係

宗室降革等項者、俱備開所犯招由、行移禮部知會、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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