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六

作者: 李東陽5,684】字 目 录

事務、本司首領官抄案呈司施行。事畢。本司回牒監察御史

在外

一各都指揮使司、呈五軍都督府。平咨六部、各布政使司。照會提刑按察司。故牒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應天府。劄付長史司、各府州

一各處承宣布政使司、呈五軍都督府。咨呈六部。平咨各都指揮使司。照會提刑按察司、應天府。劄付金吾羽林府軍等十衛經歷司、長史司、並所屬鹽運司、各府州

一各護衛指揮使司、凡有事務、行移本衛經歷司、轉呈五軍都督府、六部、並長史司。平關提刑按察司、並內外三品衙門、及各衛故牒各府。帖下州縣、並所屬千百戶所

一各外衛指揮使司、申五軍都督府。呈六部。牒呈都指揮使司。平關提邢按察司。故牒各府。帖下州縣、並所屬千百戶所

一各處提刑按察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牒呈都司、布政司。平關在京三品衙門、並在外各衛指揮使司、鹽運司。故牒在內四品衙門、及在外各府長史司。帖下內外五品至七品衙門。其察院事務、本司經歷司牒呈回報一各鹽運司、申六部。呈各布政司。平關按察司、並三品衙門。故牒各府。帖下州縣

一直隸各府、申六部。在外各府、申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牒呈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鹽運司。牒長史司。故牒守禦千戶所、兵馬指揮司。帖下所屬各州縣

一各王府長史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牒呈提刑按察司。牒各府。帖下各護衛經歷司。故牒審理所

一各處守禦千戶所。直隸、申五軍都督府。在外、申都指揮使司。呈各衛。牒呈按察司。牒上各府。故牒各州。帖下各縣、所屬百戶

一直隸各州、申六部。在外各州。直隸布政司統屬、申本司。係各府所屬、止申本府、並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平關兵馬指揮司。帖下屬縣

一各縣、申府、並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及在京兵馬指揮司。若係各州所屬、申州。故牒倉庫稅課司局、遞運河泊所、驛壩等雜職衙門一各處倉庫、司獄、巡檢、稅課司局、遞運河泊所、驛壩等雜職衙門、申府。如內有各州所屬、申州。俱牒呈各縣。各處雜職衙門、往復平關

照會式

某軍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照會。可照驗施行。須至照會者

照會某部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照會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照會各布政使司文移同

侍郎押

照會尚書押

侍郎押

都指揮使司照會按察司文移同

照會都指揮使押

各布政使司照會按察司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照會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咨呈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咨呈。伏請

照驗施行。須至咨呈者

右 咨 呈

某軍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尚書姓名押

侍郎姓名押

各布政使司咨呈六部文移同

[左布政使姓名押 左參政姓名押 左參議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右布政使姓名押 右參政姓名押 右參議姓名押]

平咨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咨。請

照驗施行。須至咨者

右咨

某都指揮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侍郎押

咨尚書押

侍郎押

都指揮使司咨各處文移同

咨都指揮押

各布政司咨各處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劄付式

某軍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驗[云、云]須至劄付者

右劄付某衛指揮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劄付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劄付各衙門文移同

侍郎押

劄付尚書押

侍郎押

各都指揮使司劄付各衙門文移同

劄付都指揮使押

各布政使司劄付所屬衙門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劄付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呈狀式

某衛親軍指揮使司經歷司、承奉本衛某文為某事[云、云]奉此合行具呈。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 呈

某軍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經歷姓名 知事姓名

各護衛經歷司、呈各衙門文移司

應天府為某事。[云、云]合行具呈。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呈

某部

府丞姓名 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 推官姓名

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翰林院、光祿寺、太僕寺、呈部文移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文移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

僉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軍都督府、外衛呈六部、鹽運司呈布政司、守禦千戶所呈各衛、同

長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門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長史姓名

申狀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申覆。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右申

某處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 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隸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應天府申五軍都督府、同

各外衛指揮使司申五軍都督府、鹽運司申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指揮使姓名

僉事姓名

兵馬指揮司、申都府六部同

守禦千戶所、申都府都指揮使司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正千戶姓名副千戶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衛等衙門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縣申府州等衙門文移同

縣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縣姓名

主簿姓名

平關式

某衛親軍指揮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關。請照驗施行。須至關者

右關

某衛指揮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關指揮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各府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同知押 推官押

關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同知押

關知州押

判官押

各縣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縣丞押

關知縣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牒呈。伏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呈者

右牒呈

某處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應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衛指揮使司、鹽運司、兵馬指揮司、牒呈各衛指揮使司應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長史司及守禦千戶所牒呈按察司、應天府經歷司國子監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長史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牒。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者

右牒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長史押

各府牒長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處守禦千戶所為某事。[云、云]合行牒上。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戶押

牒正千戶押

副千戶押

兵馬指揮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衛指揮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故牒。可照驗施行。須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揮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揮使司故牒各衛及應天府、鹽運司故牒各府、應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馬指揮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驗[云、云]須至帖者

右下某縣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驗[云、云]須至帖者

右下某[倉庫]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來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職掌出納

帝命。與諸司無行。有徑行通政司者、以違制論

○一各王府長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回牒長史司

○一五軍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回報五軍都督府經歷司。其在京衛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該衛、并直隸衛所、若有行移、俱由該府轉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廳、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廳。其太常寺、應天府、光祿寺、太僕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南北城兵馬指揮司儀禮司、行人司等衙門、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應有行移、俱由該部轉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經歷司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故牒都察院經歷司。其各道監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轉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帖下各衛經歷司

○一五軍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經歷司互相文移、轉呈本院。如行六部、則經歷司與主事廳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則與本院並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門。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門、行移本院、俱稱具呈。惟大理審刑磨勘司、止與本院經歷司行移。各道監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與諸司無行

○一通政司、與在外諸司衙門、別無行移。今後不許申稟

○一儀禮司、并

內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員、與內外衙門、並無行移。今後不許申呈

○一六部有事務各處、必須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轉達六部。不許驀越

○一五軍都督府、并在京各衛、與在外各衛所、及有司衙門勘合拘定、難以互相行移。除直隸衛所申都督府。其在外衛所、必經本處都司轉呈該府。若有司與在京衛所軍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轉達該部定奪。不許徑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軍都督府照會、不問有施行無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銜、尚書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該吏、俱僉名。如是錢糧刑名、合送該部磨算問擬者、則從堂上正官批寫、送某部磨算、或問擬、不必判押。其該部推算問擬畢。官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銜僉名、連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准各部咨文、并布政司咨呈、及據各衙門申呈來文。其有係干具奏、及應照勘回答、即行在京各衙門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該部。若係類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府州事理、則從堂上立案判押、連送該部、移付類勘合科施行。其有錢糧官物磨算收支、刑名應合問擬、印信關領、人材候到、及雖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來文批寫、送該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該部立案、則寫奉本部連送某連文云、云當該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銜僉名。其無施行、止是立案備照。如有施行者、連案呈堂施行

○一凡有創行事務、合行各屬部遵守者、則從堂上劄付各部。若屬部該行事理、係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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