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销,臣罪一也 鹞出佩刀,砥砺五石,亏肥截骨,不能断发,臣罪二也。臣〔朗月书章奏,侧光读五经,旦临食〕〔三〕,与丞及庖人六目齐观,不如黄门一人〔四〕,臣罪三也。」诏〔赦之〕〔五〕,敕收黄门〔六〕。(姚。王。汪。黄)
──书钞卷五五 ○ 御览卷二二九 又卷八六三 书钞卷一四五
〔一〕 姚辑作「陈正叔」,孙志祖据御览驳正之。汪辑作「陈正」,是。黄辑从姚辑,失考甚矣。
〔二〕 据御览卷八六三补。同书、天中记卷三三、又卷四六皆然。
〔三〕 据御览卷二二九补。
〔四〕 御览卷八六三「一人」作「两目」。
〔五〕 据御览卷二二九、又卷八六三补。
〔六〕 天中记卷三三作「诏乃舍黄门而释正」。又姚之骃按:「范书阙。光武之智岂不如孙权之辨鼠矢,将琐琐者不觉耳,至以发故而戮人,恐暴君亦不尔,谢书过矣。又韩非子载晋文公谯掌人事,与此传大同小异,言事偶相类,因脱胎旧文耶?」
严丰传
五三七 豫章严丰字孟侯,为郡主簿。太守贾萌举兵欲诛王莽,有飞蜂附萌车衡,丰谏以为不祥之征,萌不从,果见杀〔一〕。(姚。王。汪。黄)──事类赋注卷三○ ○ 御览卷九五○
〔一〕 王谟按:「前汉书王莽传云:『传莽首诣更始,悬宛市。曹部监杜普、陈定大尹沈意、九江连率贾萌皆守郡不降,为汉兵所诛。』则萌死于更始建元以后,萌实助莽见诛。谢书谓讨莽而死,事为失实。」
许庆传
五三八 许庆〔字子伯〕〔一〕,家贫,为郡督邮,乘牛车,乡里号曰「轺车督邮」。(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七 ○ 御览卷二五三 又卷四八七 又卷七七五
〔一〕 据御览之三引补。又陈本误「庆」为「处」。
五三九 庆尝与友人谈论汉无统嗣,幸臣专势,世俗衰薄,贤者放退,慨然据地悲哭。时人称「许子伯哭世」。(孙。王。汪。黄)──御览卷二五三 ○ 又卷四八七
周稷传
五四○ 周稷为功曹〔一〕,衣不覆躯。(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七
〔一〕 俞本作「周稷」,姚、王、汪三辑与之同。孔、陈本作「周稷」,黄辑与之同。孙志祖改姚辑「穆」作「稷」。今亦从孔本。
桓任传
五四一 桓任后母生时,不食猪羊肉,故终身不以猪羊肉近口〔一〕。(姚。王。汪。黄)──书钞卷一四五
〔一〕 王谟按:「隋书经籍志有桓任家传。」今按:疑隋志之「任」系「氏」字之讹。
刘宠传
五四二 安众侯刘〔宠〕(崇)〔一〕,长沙定王五代孙,南阳宗室也。与宗人讨莽有功,随光武河北破王郎。朝廷高其忠壮,策文嗟叹,以厉宗室 鸩众诸刘皆其后。(姚。王。汪。黄)──范书李通传注
〔一〕 范书点校本校勘记曰:「集解引顾炎武说,谓『崇』当从汉表作『宠』。又引陈景云说,谓崇死于莽未篡汉之先,建武二年,从文弟宠绍封,此传写误也。今据改。」四辑均作「刘崇」,误,今依校勘记改定。
羊茂传
五四三 羊茂字季宝,豫章人。为东郡太守,冬坐白羊皮,夏处丹板榻〔一〕,常食干饭,出界买盐豉,妻子不历官舍。(姚。王。汪。黄)──书钞卷三八 ○ 又卷七五御览卷四二五 又卷二一
〔一〕 书钞卷七五、御览卷二一均作「单板榻」。
羊定传
五四四 羊定字世德〔一〕,为郡功曹,病困,被不覆躯,衣不周身。郡将赐大布被及襦葱,皆不受,执志而终。(孙。王。汪。黄)
─ ─御览卷二六四 ○ 书钞卷七七
〔一〕 王谟按:「书钞廉洁门引豫章彦士传作羊茂,文并同。又被部引列士传作林茂。御览引列士传作华茂。此引谢书又作羊定。皆疑有误。今从江西通志采录。」按江西通志曰:「羊茂字季实,豫章人,为郡功曹,布被不覆躯,布衣不周身。郡将察其廉,遗之布被衣葱,皆不受。」天游按:定字世德,茂字季宝,非一人明矣。孙、汪、黄三辑均作羊定传,当是。江西通志晚出,转引他书,多有文饰,颇经改窜,不足为据。其误「季宝」为「季实」,即一例。王说非。又书钞卷七七引作「华茂」,亦非。
王博传
五四五 王博字季习,拜尚书,明敏习汉家旧事。在台历载,夙夜敬戒,内外不漏。(姚。王。汪。黄)──书钞卷六○
黄向传
五四六 豫章黄向〔字文章,为性廉洁〕〔一〕。〔常〕晨步〔行〕〔二〕,〔于〕路中得珠琪一囊〔三〕,可直三百余万〔四〕。〔
募〕求得〔其〕主〔五〕,还之。主欲以半物谢向,向委去不顾〔六〕。(姚。王。汪。黄)─ ─御览卷八○二 ○ 事类赋注卷九 御览卷四二五
〔一〕 据御览卷四二五补。
〔二〕 据御览卷四二五补。
〔三〕 同右。又「珠」作「金」。
〔四〕 御览卷四二五「三」作「二」。
〔五〕 据右引补。
〔六〕 孙志祖曰:「李瀚蒙求云『黄向访主』,即指此事。」
五四七 黄向对策曰:「雷陈义重〔一〕,出则●升〔二〕。」(
孙。王。汪。黄)──文选卷四七陆机汉高祖功臣颂注
〔一〕 雷,雷义;陈,陈重。事见雷义传。
〔二〕 ●,双也。见复古编。
五四八 黄向对策,以为群英之表。(王。汪。黄)──文选卷五○范蔚宗宦者传论注 ○ 又卷三○谢灵运拟魏太子邺中集诗注
陶硕传
五四九 河南陶硕〔字公超〕〔一〕,噉芜菁羹,无盐豉。(孙。汪。黄)──书钞卷一四四 ○ 御览卷八六一
〔一〕 据御览卷八六一补。
五五○ 河南陶硕,乡曲饷之,硕无所受,但食枣饮水,美谈而已〔一〕。(姚。王。汪。黄)──御览卷九六五 ○ 事类赋注卷二六 御览卷四二五
〔一〕 御览卷四二五作「共谈而已」,诸辑从之,似较「美谈」为佳。
韩崇传
五五一 崇迁汝南太守。诏引见,赐车马剑革带。上仍敕崇曰:「
汝南,心腹之地,位次京师也。」(姚。王。汪。黄)──书钞卷七四
五五二 韩崇为汝南太守,遗妻子粗饭〔一〕,唯菜茹盐豉而已。(孙。王。汪。黄)──书钞卷一四六
〔一〕 「遗」本作「遣」,据陈、俞本改。
尹●传
五五三 〔颍川〕尹●字公可〔一〕,为徐州刺史,以小〔铜〕釜〔甑〕〔二〕,十日一炊。(姚。王。汪。黄)──书钞卷三八 ○ 御览卷七五七
〔一〕 据御览卷七五七补。又「尹」本作「隐」,孔广陶据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改。姚、王二辑皆作「隐暹传」。而孙志祖改姚辑作「
尹暹传」,黄辑从之。汪辑则据御览作「冯●传」。三说各异,未知孰是。今暂从孔本。又俞本「公可」作「公向」,亦异。
〔二〕 据御览卷七五七补。
邓儒传
五五四 邓儒字伯祖,补尚书令。正身机密,剪邪截曲,不挠强臣。(姚。汪。黄)──书钞卷五九
湛重传
五五五 湛重字文迭,补大司农,在位历载,家至贫困,妻子裾谷给之食也〔一〕。(姚。王。汪。黄)──书钞卷五四
〔一〕 孙志祖按:「广韵湛字注:湛姓,后汉有大司农湛重。」王谟按:「湛重,豫章人。南昌耆旧记作『谌重』,云和帝时除薛令,以德行闻。未详所据。」
沈景传
五五六 沈景为河间相,拜为二千石,妻子不历官舍,五日一炊。(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五
五五七 沈景字张〔一〕,为河间相,恒食干糒。(孙。汪。黄)──书钞卷一四七 ○ 御览卷八六○
〔一〕 按此当有脱文。
李鸿传
五五八 李鸿字奉逊,体性仁孝,友于兄弟。弟育为人所侵辱〔一〕,育后阴结客报怨,为执法吏所得,当伏罪。时未有立嗣,鸿为太尉掾,在京师,伤育以义刷耻,门户断绝,自分代育,遂劾印还归。〔二〕欲过家,恐见妻子,亏移其意。到县北亭,预作记,乞代育。通记,便饮鸩而死。县令省记,怛然惊感。(姚。王。汪。黄)──初学记卷一七 ○ 御览卷四一六
〔一〕 汉书王莽传载莽末有镇戎大尹李育;范书公孙述传有述将军李育,后降光武;范书儒林传有李育,曾事东平王苍;又王郎传及袁纪均载有赵国大豪李育,为王郎大司马,此又有一李育,则汉时有五李育,先后同时。
〔二〕 「劾」原误作「刻」,据汪辑径改。
周敞传
五五九 吴郡周敞,师事京房〔一〕。房为石显所谮系狱市,谓敞曰:「吾死后四十日,客星必入天市,即吾无辜之验也。」房死后,果〔如房言〕〔二〕。〔敞上书陈其枉〕〔三〕。(姚。王。汪。黄)──书钞卷一五○ ○ 开元占经卷八二 御览卷五 事类赋注卷二 御览卷八七五 晏公类要卷二五
〔一〕 孙志祖按:「姚云君明以元帝建昭二年死,距光武之兴六十二年,岂敞暮年亦及事世祖邪?抑或谢书志天文,引此为证也。志祖案:后汉董春亦诣京房受易,见本书。」君明乃京房之字。
〔二〕 据御览卷五补。
〔三〕 据开元占经卷八二补。
五六○ 苍梧广信女子苏娥,行宿高安鹊巢亭〔一〕,为亭长龚寿所杀,及婢,致富,取其财物,埋(致)〔置〕楼下〔二〕。交址刺史周敞行部宿亭,觉寿奸罪,奏之,杀寿。(孙。王。汪。黄)──文选卷三九江淹诣建平王上书注 ○ 御览卷一九四
〔一〕 御览卷一九四注曰:「列异传云『鹄奔亭』。」按此注出李善注,文选正文作「鹄亭之鬼」,谢书作「鹊」,恐非。
〔二〕 据御览卷一九四改。
陈茂传
五六一 〔汝南〕陈茂〔一〕,性永有异志〔二〕,交址刺史吴郡周敞辟为别驾从事。〔旧刺史行部,不渡涨海〕〔三〕。敞欲到朱崖、儋耳,茂谏曰:「不宜履险。」敞不服。涉海遇风,船欲颠覆。茂仗剑呵骂水神,风〔即止〕息得济〔四〕。(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三 ○ 御览卷六○ 类聚卷八 事类赋注卷六 文选卷一一鲍明远芜城赋注 又卷二二谢灵运游赤石进帆海注
〔一〕 据类聚卷八、御览卷六○补。
〔二〕 俞本「志」作「术」。
〔三〕 据御览卷六○、事类赋注卷六补。
〔四〕 据类聚卷八、御览卷六○补。又文选二引皆作「陈茂常度涨海」。
五六二 陈茂,豫州刺史周敞辟为别驾从事,与俱行部。到颍川阳翟传,传中有置美酒一(押)〔柙〕〔一〕。敞去〔二〕,敕御驺载酒以行。茂见于外,取柙击柱,破之。敞问茂:「刺史年老酒益气,别驾破柙名亦何益?」茂答曰:「所过皆有,以明使君传车騑骖〔榼〕载酒〔三〕,非宜也。」(孙。王。汪。黄)──御览卷二六三 ○
又卷七六一
〔一〕 据御览卷七六一改。
〔二〕 「敞」误作「敬」,径改。
〔三〕 据御览卷七六一补。
陈宣传
五六三 陈宣字子兴〔一〕,沛国萧人也。刚猛性毅,博学明鲁诗。遭王莽篡位,隐处不仕。光武即位,征拜谏议大夫。建武十年〔二〕,雒水出造津,城门校尉欲〔筑〕(奏)塞之〔三〕。宣〔谏〕曰〔四〕:「昔周公卜雒,以安宗庙,为万世基,水不当入城门。如为灾异,人主过而不可辞,塞之无益。昔东郡金堤大决,水欲没郡,令、吏、民散走,太守王尊(亡)〔正〕身敕以住立不动〔五〕,水应时自消。尊,人臣,尚修正弭灾,岂况朝廷中兴圣主,天所挺授,水必不入。」言未绝,水去。上善其言。后乘舆出,宣列引在前,行迟,乘舆欲驱,钩宣车盖使疾行,御者堕车下。宣前谏曰:「王者承天统地,动有法度,车则和鸾,步则佩玉,动静应天。昔孝文时,边方有献千里马者,还而不受。陛下宜上稽唐虞,下以文帝为法。」上纳其言,遂徐行按辔。迁为河堤谒者,以病免,卒于家。(姚。王。汪。黄)──续汉五行志注 ○ 类聚卷八 御览卷五九 又卷六二 又卷八七三 事类赋注卷七
〔一〕 御览卷五九作「字子舆」,又卷八七三作「字子建」,未知孰是。五行志注脱「字」字,径补。
〔二〕 姚之骃按:「古今注称建武七年六月雒水盛溢,至津城门,帝自行水。谢书作十年,未知孰是。范五行志及帝纪均不载,此岂以其未入门邪?」孙志祖按:「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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