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制度考 - 新竹县制度考

作者: 佚名33,080】字 目 录

共收银一千一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九厘零四丝七忽三微四纤。

管收除流抵外,共银一千二百零三两一钱一分三厘五毫五丝四忽八微四纤。

开除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计三十日,应支津贴银七十六两九钱二分三厘零七丝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计三百六十日,应支津贴银一千两。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计五十三日,应支津贴钱一百四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一忽八微。

共除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五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

实在

一、口费不敷抵津贴,垫支光绪二十年分津贴银二十一两零三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七微六纤。地方官厅应领津贴银两每年赴布政司领五千两,又口费约二千两,共七千两。

一、年额应领津贴五千两。常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三两八钱八分八厘八亳八丝八微八纤,闰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二两八钱二分零五毫一丝二忽八微。

●官民捐榖项下

一、年额应捐款,官捐榖一石二斗。

一、年额应捐榖,民捐榖三石。

此项租榖,每年由官捐解皇上。

●充公田租其它官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年纳租榖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人古阿恩(疆域:东至徐家毗连为界,西至陈家毗连为界,南至范家毗连为界,北至溪为界)。

备考:德盛庄充公之业,乃作本地方公费。所有充公田业尚有数处,或归义塾、或归地方民间自收公用,不归官;故未尽列于此。

一、托盘山下河坝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下,小租榖二十石。但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控田业充入衙内案牍祠作为每年祭祀之费。

一、新埔堡枋寮庄官田一处,佃人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婴堂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从前无租银)。但在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竹壆为界,因子十年前将行台移造中坜后,此行台废作菜园,系清时办公事人耕种。

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存。

●抚垦局

垦户前由官给垦领银在内山开垦,由官收租。但因地近在深山,生番出没无常,常扰耕民,故设隘寮,雇有隘丁把守,以御生番。其隘丁口粮,由官给发。自光绪十四年清丈以后,皆由垦户自己雇勇丁、设隘寮,所有新开之田业,报官升科,完纳钱粮。故官遂无隘租可收,亦无给发隘丁口粮;即从来有设铳柜,亦由垦户自己雇人把守。后来有要开垦,即由抚垦局委员给照往开,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业,即向官报丈,由官委员往丈,给领印照,管业完粮。

抚垦局在五指山,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五十余社五十余土目,诸人费用一个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欲开垦,必往局给垦单,方可向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

●文昌宫香灯租榖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并开销各款录于左:

一、开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年节油香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雇人收内湾榖工资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献(?)小租四十石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项,应每年开销以外,所捐之项亦一切开销。(武庙和尚妙慧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榖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

以上所收之银,作为每年庙内油香并和尚费用之资。(看庙和尚妙慧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额即林智记收)。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百间,计四十千按实收银三十元(此条有无纳者、有纳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元(此条一月起、至三月领清,四月至今未领。渡船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开项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恳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庙主持僧录呈。

●竹莲寺租榖

蜈蚣窝坑

一、郑清(即合生)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王乌番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江珠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景东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林来锦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陈水成(即陈乞)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贯农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林春(即荣华)小租五石、大租七斗八升。

一、林连水小租一十七石、大租二石五斗。

一、刘尾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高九(即郑要)小租四石五斗、大租六斗七升五合。

一、麦饭(即吞)小租四石、大租三斗。

一、蔡文渊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土地公坑

一、林兴小租二石五斗、大租四斗。

一、黄海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吴永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庄钦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洪加和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黄望小租六石、大租七斗。

一、郑使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李大目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林贮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蔡英也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南势庄

一、庄金水小租二百、大租二斗。

一、郑日嫂小租六石、大租九斗。

一、郑番江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施天水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林贮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出栗湖

一、陈乞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郭衮记小租一十石、大租七斗。

以上陈列姓名,乃是佃人。其租业皆王义记所献与佛祖点油香者,以作福食。

每年共现收六石六斗半,其余皆欠不纳。又现收董事和兴号油四矺、大众庙租一车,现收以作福食。

●北门外长和宫、水仙王宫香油银

收项

一、槺榔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佃人彭况。

一、番仔碑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黄仔木。

一、番仔湖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吴华。

一、泉州厝庄年贌小租榖五十五石。同郑青山。

一、凤鼻尾庄年贌小租榖六十七石。三斗同林立。

一、浸水庄年贌小租榖九十三石。同杨富。

共计年收小租榖四百八十五石三斗。

一、北门外米市街瓦店三座,年税银六十元。

开销

一、水仙王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长和宫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宫内和尚全年伙食去榖三十石。

一、完隆恩地基去银四角。

一、完纳隆恩去银一十八元七角。

一、雇人出庄辛金银三十二元。

一、上元火烛鼓吹并杂费去银五元五角。

一、值年炉主去榖五十五石。

一、每年纳完钱粮去银一十九元九角三点三厘。

一、圣诞祭祀银六十二元一角。

一、宫内盂兰会去银五十七元五角。

一、圣母飞升诞共去银六十三元七角五点。

一、水仙王圣诞去银二十一元。

以上共计榖三百二十五石、银二百七十九元八角三点。

●救护船只章程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海关学政邵,为申明剀切谕事。照得沿海一带地方,时有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例向责成就近营汛居人实力援救。光绪二年五月间,又经前兼署督部堂文、抚部院丁妥立规条明定赏罚通饬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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