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宜记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郑如沾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淡水董事金兴文每年学租银五百七十元。
一、金包里充公学租银每年二十九元五角五瓣六尖。
一、温阿满充公茶园租秋冬二季分六十五元。
一、张清元每年租榖三十六石折价银四十五元。
一、罗有生、罗仕生充公租榖每年三十四石折价银四十元五角。
共收银九百四十七元零五瓣六尖。外有五户公存登云会银二千元之利息三百元。
开销(光绪十九年)
一、支给小课一十五次观风分赏各生童膏伙银二百九十四元五角。
一、支送阅卷修金银一百二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八年十月起至年底止计三个月台北府考棚院丁工食银二十四元。
一、支给光绪十九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看书院院丁辛工银一十六元。
一、支给致祭朱夫子三次祭品银三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八年分龟仑岭义学塾师陈授羲束修银四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九年分龟仑岭义学塾师陈授羲束修银四十元。
一、支给修理文庙东庑各捐欠找银一十元零五角二瓣八尖二周。
一、支给生童面包卷纸共银一十二元。
一、支给上馆牲醴银二元。
一、支给旧佃张秀生碛地银二十二元。
一、支给修理书院照墙屋顶工料共银一十元零八角四瓣。
一、支给定充公业温阿满界石工银十元六角。
一、支给定充公业罗有生、罗仕生界石工银六元八角。
以上共除银六百九十元二角六瓣八尖二周。
●学租及支用数目清册(兴直堡新庄山人董事金兴文)
收项
一、收兴直堡新庄山脚十九年分早晚二季六成租榖三百六十四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正。
一、收八里坌十九年分计共六成租榖六百三十六石正。
以上二条计共收榖一千零零零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正。
开除谷额项下
一、除兴直存仓晒煽餂耗榖一十二石七斗二升四合正。
一、除兴直院夫工食榖一十八石正。
一、除兴直完纳武朥湾、摆接二社番租榖一十四石零零四合正。
一、除兴直旧明志书院朱夫子香灯去榖五石正。
一、除八里坌存仓晒煽餂耗榖二十三石七斗七升五合正。
一、除洪赞、江信二户被水冲崩无收(三石八斗半)共谷三石八斗五升正。
以上六条共除去榖七十七石三斗五升三合正。
实存租榖项下
一、存兴直、八里坌两处早晚二季六成租榖九百二十二石八斗四升一合三勺六撮(每石依时变价番银一元五角),计共番银一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六瓣二尖正。
又收园租银项下
一、收摆接堡桕仔林十九年分浮复充公园税银一百二十元正。
以上征收实存三处计共番银一千五百零四元二角六瓣二尖正。
开除番银项下
一、除开兴直收榖入仓工钱一.二九五万折番银一十二元九角五瓣正。
一、除开兴直挑晒工钱一.九二千折番银一元九角二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买底板、篾篷、榖笨、气筒泥修理仓廒银九元七角五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雇工挑运老干坑下罟仔庄、长道坑挖仔尾庄、红水仙港过沟仔庄、八里坌等处租榖暂存埤仔头仓共用去钱三.九八二万折番银三十九元八角二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存仓挑晒工钱三.九二千折番银三元九角二瓣正。
一、除缴新竹明志书院膏伙银五百七十元正。
一、除缴淡水学海书院经费银三百元正。
一、除发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考会文膏伙奖银八十元正。
一、除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春秋二祭朱夫子开银二十元正。
一、除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修理厅堂房屋开银二十元正。
一、除缴台北府城隍庙需费银六十元正。
一、除发淡水龟仑岭义塾束修银四十元正。
一、除兴直完纳摆接社六成饷银五两零四分折番银七元正。
一、除贴兴直胡焯猷裔孙祭墓银一十二元正。
一、除贴八里坌郭宗嘏裔孙祭墓银一十六元正。
一、除八里坌天后宫捐题油香普度银二元正。
一、除发承办董事薪水银一百一十六元正。
以上一十八条,计共银一千三百五十一元三角六瓣正。
外实存番银项下
一、存开剩银一百五十二元九角零二尖正。
●学租所在及事由
一、年额征收新庄山脚、八里坌董事陈绳芳、张东峰学租榖折缴番银六百六十四元二角六瓣五尖七周。
前件向系拨充明志书院经费,嗣于淡、新分治案内奉府宪抄禀行知,以前项学租田亩坐落淡水,其租归淡水征收,而租仍归新竹县收用;历经遵办在案。旋有淡水生员邓岸登等出为控争,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宪告以地属淡割,租归淡水董事金兴文承收;自光绪十八年起,拨租银四百五十元解归新竹县作为膏伙经费。理合登明。
一、收龟仑社佃户陈清琳、武朥湾佃户苏国记承耕桕仔林溪边充公园地租银八十元。
前件案经厅任议定自同治辛未年起算至甲戌年后,年纳租银一百元;再自辛未年起算至十年后,年纳银一百二十元。除给龟仑岭义学修金外,尚存银八十元,拨充明志书院经费。旋有淡水生员邓岸登等出为控争,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宪告以地属淡割,租归淡水董事金兴文承收;自光绪十八年起,每年将前项租银一百二十元拨解新竹县作为膏伙经费。理合登明。
一、收金包里、大二坪等庄充公学租七十一元六角四瓣七尖六周。
一、收竹北二堡石岗仔佃户温阿满充公茶园租银六十五元。
前件系温阿满与范李养互相控争茶埔,经县诣勘讯结,将温阿满越界占茶二万余株之埔业断充明志书院,业经饬差定界,谕令董事陈朝纲经理承收;自光绪十九年秋季起,以后每年分作二季:早季征收银三十三元、晚季征收银三十二元。理合登明(经办人陈朝纲住五坌埔)。
一、又收竹南一堡大北埔佃户罗有生、罗仕生充公租榖三十四石。
前件系陈维藻与秀生互相控争,业经前县断将该业充入明志书院,并将该佃人罗有生等应完光绪十八年分租榖二十六石封存在佃。迨□县任内,又经提案覆讯,将封存在佃之谷,按照时价变粜,并分别立石定界在案。旋据黄如金赴案保耕,呈缴碛地银三十四元,除还前佃碛地银二十二元外,实缴存银一十二元;议定自光绪十九年起,每年认纳租榖三十四石,依时结价缴清。理合登明。
一、又收竹北堡大湖口四脚亭佃户张清元充公租榖三十六石。
前件系曾神从、曾清宽匿纳钱粮经前县查出,将曾神从佃租九十石封存在佃。嗣□县先后提讯,将榖起封,依时变价银一百一十元,并将该业一并充入明志书院;贌佃张清元耕作,年纳租榖前数。理合登明。
●小课经费
一、存放陈和兴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叶宜记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郑颖记、郑如沾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联萼、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存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按年一分五厘行息。
一、叶宜记、陈和兴二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一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一百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银行息结状叶宜记,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明志书院备考小课经费番银共五百元,递年行息二分,作为四季匀缴。自本年十月初一日起,按季缴利息番银二十五元,不敢短少拖欠。除另具保结外,合具领银状是实。
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具领状叶宜记。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银状铺户陈和兴,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何锦泉认捐培英社小课银五百元,每年每百元按贴利银一十元计,共全年应纳利息银五十元,分作两期认纳;年款年清,不敢过限蒂欠。合具领是实。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具领状铺户陈和兴。
利息减一分具禀
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等,为生息维艰,乞恩一律施行酌减定案,以垂永久事。兹缘铺户叶宜记承前宪方谕交培英社小课会银五百元正,递年行息二分,计利银一百元,按四季匀纳缴清,作为膏伙之资;无如迩年市面光景歉薄,生息甚艰,万一措借不续,利息究从何生?但思当时陈和兴、叶宜记均有承交培英社之项,兴行息仅有一分,惟记行息较重,出借诚难,未免有彼此厚薄之殊。恳乞恩准酌减一分,俾记与兴同为一律缴纳,实为公便。爰敢联名佥恳,伏乞公祖大老爷电察施行,俯如所请,沾感不忘。切叩。
光绪十七年七月初三日,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
正堂沈批:叶宜记存款准如所禀酌减利息一分,与陈和兴一体遵缴,以免两歧。
一、郑如沾一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一宗,全年生利息五十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借得明志书院膏伙款项母银五百元,按定每百元每年贴利息银十大元,计全年应纳利息五十元;该利款约分两季支取,不敢过限。合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即如沾)。
此款系高绅(廷琛)经手。
一、郑如梁、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存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三百元。
无公存案,录县正堂移交文以为查考:
原任台湾县前署新竹县正堂范家属为移交事,案奉陈前府宪前在淡水厅任内捐存登云会公款通用番银二千元,公存本城绅士李联萼暨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等五处,不计闰,全年生息银三百元,作为全淡南北乡试多士买卷之资。兹查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全年利息银三百元业经收清,未解存储。理合备文移送贵县,请烦查收备文批解。须至移者。
计移送:登云会息银通用番银三百元。又原卷一宗(存房)。
右移新任新竹正堂王。
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移。
备考:一、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以明善堂收各款租榖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一、本社塾师修金榖四十石,事由同上。一、陈朝龙与曾四来互控浮复充公田在月眉庄,数有零甲七分余,租榖约有四、五十石,地方绅董高廷琛等收管。光绪二十年充公,尚未收榖,作为义塾经费。
●义渡租银
一、每年五百三十六元。经办人五户:郑恒利、林寿记、高阳、曾绵、赖登贤。内:义渡田,本城郑恒利租银三百零二元。岁捐,本城林寿记租银三十二元。同,淡水高阳租银五十元。义渡田,淡水赖登贤租银一百元。岁捐,淡水曾绵租银五十二元。
开销
一、盐水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七千二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六千九百六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钱一十二千文。
一、中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九千六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八千二百八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三十元。
一、承办义渡专书每月给饭食纸张银一元五角。
一、本城城隍庙每月香灯银二元。
置买义渡田园
一、置买城厢堡民人孙振州田业一处,计七甲五分,坐落土名东势庄(即枕头山下),东至水圳,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及车路,北至林印田,各为界;配带大圳水,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五千元,立契存案,给绅士郑用锡(即郑恒利)招佃承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三百四十元。及至后来,每年仅据纳银三百零二元。
一、置买淡水芝兰堡民人何一宽、陈福、何振耀、陈涌泉等田业一处,坐落土名芝兰堡草山前山猪湖,东至旱溪,西至路,南至匠人许观梧树林,北至路,各为界;配带东西二圳,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一千二百五十元,立契存案,给铺民金怡文招佃永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一百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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