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 |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编著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丛编项: |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
| 版权说明: | 本书为出版图书,暂不支持在线阅读,请支持正版图书 |
| 标 签: | 民事诉讼法 |
| ISBN | 出版时间 | 包装 | 开本 | 页数 | 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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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起诉或反诉材料】
第二条 【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
案例1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取证】
案例2 当事人可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
案例3 医疗机构应就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4 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应就合同变更举证证明
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5 用人单位应就其开除职工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法院对举证责任分担的裁量】
案例6 雇主应对自己已经尽到劳动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
第八条 【自认规则】
案例7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案例8 撤销自认需符合法定条件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
案例14 人民法院有权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事实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取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
案例15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待证事实应是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
案例16 未说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据内容及申请原因的调取证据申请不被准许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
案例17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第二十条 【书证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一条 【物证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二条 【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三条 【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
案例18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
案例19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采用提取实物等方法
第二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鉴定后果】
案例20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案例21 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鉴定人的确定】
案例22 对于专门技术性问题,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案例23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提出证明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 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
案例24 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案例25 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十条 【勘验笔录】
案例26 当事人虽未申请,人民法院亦有权主动勘验现场
第三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摘录】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 【被告答辩】
案例27 答辩期未作答辩的被告审理时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因此可准予原告进一步举证
第三十三条 【举证通知与举证期限确定】
案例28 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没有依法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受举证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四条 【举证适时与举证失权】
案例29 审理时能提交证据而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案例30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不愿变更诉讼请求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十六条 【举证期限的延长】
案例31 超过延长期限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不予认定
第三十七条 【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 【证据交换时间】
案例32 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的程序】
案例33 证据交换期间未提出异议,此后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许可
第四十条 【再次证据交换以及证据交换次数】
第四十一条 【新的证据】
案例34 在一审开庭时已经形成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第四十二条 【新证据提出的时间】
案例35 在举证时限内申请鉴定,在期限后形成的鉴定报告应视为新证据
第四十三条 【不属于新证据后果及除外】
案例36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再审中的新证据】
案例37 一、二审中因取证困难未能提交而在再审中提交的证据可认定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 【对新证据的反证】
案例3 8对新的证据,应加以质证
第四十六条 【对新的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
案例39 因当事人延期举证而被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经质证】
案例40 经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案例41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但不能以公开形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
案例42 出示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复印件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其他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