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二录”。这也是不对的。
第五,他以为列事作传,所以播其遗烈,显其令闻。但“自班、马以来,获书于国史者多矣。其间则有生无令闻,死无异迹,用使游谈者靡征其事,讲习者罕记其名,而虚班史传,妄占篇目”。这更有违“列传”的本意。
他对于《表历》根本反对。他以为历史应该用文词写著。而不应用“表历”排列。而且史实既见之于文词,又再列之于“表历”,实为重复。故他以为载“表历”于史传,未见其宜。《表历》曰:
夫以表为文,用述时事,施彼谱牒,容或可取。载诸史传,未见其宜。何则?《易》以六爻穷变化,《经》以一字成褒贬,《传》包五始,《诗》含六义。故知文尚简要,语恶烦芜。何必款曲重沓,方称周备?观司马迁《史记》则不然矣。天子有本纪,诸侯有世家,公卿以下有列传。至于祖孙昭穆,年月职官,各在其篇,具有其说,用相考核,居然可知。而重列之以表,成其烦费,岂非谬乎?
在“表历”中,他最反对班固《汉书》所载“古今人表”。他以为班氏的“古今人表”既不表现国统的递袭,又不表现禄位的相承,只是品藻贤愚,激扬善恶,这实在不能表示一种连续的历史意义。而且“人表”中所录的历史人物,既非同出一族,又非同在一时,并且皆系汉以前的人物。以汉以前的人物,而列于《汉书》,更是不伦不类。他在《表历》说:
异哉!班氏之《人表》也!区别九品,网罗千载,论世则异时,语姓则他族。自可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使善恶相从,先后为次,何藉而为表乎?且其书上自“庖牺”,下穷嬴氏,不言汉事,而编入《汉书》……何断而为限乎?
他以为如必欲作表,亦只应适用于历史上的纷乱时期,如春秋战国及五胡乱华时代。因为在这样的时代,或群雄割据,各为年世;或诸胡错峙,自相君长。世变多端,史实复杂,若申之以表,则诸国分年,一时尽见。所以他以为在《史》、《汉》诸表中,惟“列国年表,或可存焉”。自此以后,则惟有崔鸿作表,颇为切要。
他对于“书志”颇为称赞。《书志》曰:“纪传之外,有所不尽,只字片文,于斯备录。语其通博,信作者之渊海也。”不过他以为“书志”之中,有“妄入编次”、应予删除者三,即“天文”、“艺文”、“五行”是也。亦有“事应可书”,宜予增加者三,即“都邑”、“氏族”、“方物”是也。
他之所以主张删除《天文志》,是以为天文变化不大,不如人事每代变易。《书志》曰:“夫两曜(日、月)百星,丽于玄象;非如九州万国,废置无恒。故海田可变,而景纬无易。古之天犹今之天也,今之天即古之天也,必欲刊之国史,施于何代不可也?”故他以为“天文”可删。如必欲作志,则亦只应载其当代的日月之蚀,星宿移动,而不应重复天体之概论。
他之所以主张删除《艺文志》,是以为同一书目,“前志已录,而后志仍书,篇目如旧,频烦互出,何异以水济水?”故他以为《艺文志》可删。如必欲作志,则亦只应列当代撰者所撰之书,不应重复刊载前代之书目。
他之所以主张删除《五行志》,是以为《五行志》多载“虚说”、“浮词”,“言无准的”,“事涉虚妄”。如必予为志,亦只应记当代灾异,不应追证前事,曲加附会。
反之,他主张增加《都邑志》,则从“京邑翼翼,四方是则。……土阶卑室,好约者所以安人;阿房、未央,穷奢者由其败国。此则其恶可以诫世,其善可以劝后者也”。又以“宫阙制度,朝廷轨仪,前王所为,后王取则。……经始之义,卜揆之功,经百王而不易,无一日而可废也”。所以他主张“凡为国史者,宜各撰《都邑志》,列于舆服之上”。
他又以为各种方物,“或百蛮攸税,或万国是供”,古代皆有记录。如“《夏书》则编于《禹贡》,《周书》则托于《王会》,亦有图形九牧之鼎,列状四荒之经”。自汉代拓境,四国来朝,各献方物,而种类更多。爰及魏、晋,迄于周、隋,亦遐迩来王,任土作贡。此等方物,与社会经济有关,故凡为国史者,宜撰《方物志》,列于《食货》之前。
他又以为氏族关系血统,如“帝王苗裔,公侯子孙,余庆所钟,百世无绝”。所以历代亦有记录,如“周撰《世本》,式辨诸宗;楚置三闾,实掌王族。逮乎晚叶,谱学尤烦。用之于官,可以品藻士庶;施之于国,可以甄别华夷”。所以他以为凡为国史者,宜各撰《氏族志》,列于《百官志》之下。
其论“论赞”,则谓后来的作者,都犯了以下的几种弊病。
第一,不必论而强为之论。《论赞》曰:“夫论者,所以辩(辨)疑惑,释凝滞。若愚智共了,固无俟商榷。丘明‘君子曰’者,其义实在于斯。司马迁始限以篇终,各书一论(而冠以“太史公曰”)。必理有非要,刚强生其文,史论之烦,实萌于此。”自司马迁而后,“班固曰‘赞’,荀悦曰‘论’,东观曰‘序’,谢承曰‘诠’,陈寿曰‘评’,王隐曰‘议’,何法盛曰‘述’,扬雄曰‘撰’,刘昞曰‘奏’,袁宏、裴子野自显姓名,皇甫谧、葛洪列其所号。史官所撰,通称‘史臣’。其名万殊,其义一揆。”这些作者的史评,大抵多有“本无疑事,辄设论以裁之”。因而就不免有“私徇笔端,苟衒文彩”的弊病。
第二,重复本文。《论赞》曰:“史之有论也,盖欲事无重出,文省可知。”易言之,即简单明了,不重复本文。但后来作者,“多录纪传之言,其有所异,唯加文饰而已”。这就犯了重床叠被的弊病。
第三,“论赞”重出。自班固于序传中以诗体作“述”,范晔改“述”曰“赞”,以后每篇皆有一“赞”。“事多者则约之使少,理寡者则张之令大。”《论赞》曰“夫每卷立论,其烦已多;而嗣论以赞,为黩弥甚。亦犹文士制碑,序终而续以‘铭曰’;释氏演法,义尽而宣以‘偈言’”。
第四,论事不当。《论赞》曰:“至若与夺乖宜,是非失中,如班固之深排贾谊,范晔之虚美隗嚣,陈寿谓诸葛不逮管、萧,魏收称尔朱可方伊、霍。或言伤其实,或拟非其伦。”这都犯了歪曲史实的弊病。
其论“序例”也说后来的作者,犯了以下的两种弊病。《序例》曰:“序者,所以叙作者之意也。”故其为体,宜“言词简质”,“敷畅厥义”。但自迁、固以后,华峤而往,后之作者,皆“矜衒文彩”,忘其本义,“累屋重架”,不知所云。这是第一种弊病。又说:“夫史之为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史例既立,则“科条一辨,彪炳可观”;但是后来作者,往往纪传的内容并不依照史例,甚至背道而驰。这是第二种弊病。
以上是刘知几对纪传体的批判。这诚如他自己所云:“其所发明者多矣。”虽然,尺有所短,刘知几亦有自相矛盾之处。
例如刘知几论“本纪”,则曰:“项羽僭盗而死,未得成君”,“正可抑同群盗”,不应列诸“本纪”。但在《列传》中则曰:“陈寿《国志》载孙、刘二帝,其实‘纪’也,而呼之曰‘传’。”按孙、刘之于汉,犹西楚之于秦,都是割据的势力,若必谓项羽为僭盗,则刘备、孙权,又何非僭盗?若必谓僭盗不可以为“纪”,则又何以于孙、刘二帝之“传”而曰“其实‘纪’也”?此其自相矛盾者一。
又如他论“世家”,则曰:“陈胜起自群盗”,“无世可传”,“无家可宅”,不应列于“世家”。但《题目》中又谓“平林、下江诸人列为‘载纪’”。按:下江、平林诸人之于汉,亦犹陈胜、吴广诸人之于秦。同为农民暴动的领袖,如必谓陈胜起自群盗,则下江、平林诸人亦起于群盗。如必谓起于群盗者,即不可列于“世家”,则何以又谓下江、平林应列于“载纪”?此其自相矛盾者二。
又如他批评司马迁列周、秦先世于“本纪”,列三晋、田氏先世于“世家”,则持规律以为断曰:诸侯不应列于本纪,大夫不应列于世家。但司马迁列汉代诸侯于世家,于规律正相符合,而又持事实以为断曰:“虽得划一之宜,讵知随时之义。”如持事实以为断,但项羽名虽霸王,而实同天子,司马迁列之于“本纪”,并不乖谬。如持规律以为断,则汉代诸侯,不论是否专制一国,传世久暂,而名实诸侯,司马迁列之“世家”又不为错。刘知几有时持规律以绳事实,有时据事实以反规律,此其自相矛盾者三。
又如他论“表历”,则曰:“载诸史传,未见其宜。”但在《杂说》(上)则曰:“观太史公之创表也,于帝王则叙其子孙,于公侯则纪其年月,列行萦纡以相属,编字戢孴而相排。虽燕、越万里,而于径寸之内犬牙可接;虽昭穆九代,而于方尺之中雁行有叙。使读者阅文便睹,举目可详,此其所以为快也。”“表历”之用,既如此其大,何以又说不宜列于史传?此其自相矛盾者四。
此外如《天文志》,所以推数之变化;《艺文志》,所以溯文献之渊源;《五行志》,所以记灾异之现象;而刘知几皆谓可删。凡此都是刘知几评纪传体的美中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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