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 | 张友好 |
| 出版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 丛编项: | |
| 版权说明: | 本书为出版图书,暂不支持在线阅读,请支持正版图书 |
| 标 签: | 中国法律综合 政治法律 法 律 |
| ISBN | 出版时间 | 包装 | 开本 | 页数 | 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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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写作进路
二、关于证据收集与证据调查的思辨
三、为什么是书证(documents)
第一章 模式选择及其理论基础
一、权力主导模式
(一)纠问式诉讼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苏维埃民事诉讼
二、义务主导模式
(一)思想渊源
(二)功能评价
三、权利主导模式
(一)理论框架
(二)权利主导模式之架构
第二章 文书提出之制度运行
一、文书提出之范围
(一)引用文书(citeddocuments)
(二)交付或阅览文书(deliverable/inspectabledocuments)
(三)利益文书(benefitdocuments)
(四)法律关系文书(legal-relationshipdocuments)
(五)与诉讼标的相关(relevanttothesubjectmatter)或与主张一防御相关(relevanttotheclaim0rdefense)之文书
二、一般义务抑或限定义务
(一)日本法上之一般化趋势
(二)我国台湾地区法上之争议
(三)德国法上之扩张态势
(四)美国法上之限缩态势
三、文书提出之特定
(一)文书特定之功能
(二)文书特定之内容
(三)文书特定之审查
四、文书特定义务之缓和
(一)法院之阐明
(二)当事人之询问
(三)文书特定义务之减轻
(四)文书持有人之协力
第三章 文书提出之秘密保护
一、隐私或业务秘密之豁免
(一)立法论上的分歧
(二)解释论上的考察
(三)范围设定原则
二、公务秘密之豁免
(一)日本法上之争议与变迁
(二)我国台湾地区之处理
三、工作成果(Work-product)提出之例外
(一)历史变迁
(二)价值考量
(三)构成及其类型
(四)提出标准
(五)豁免之放弃
(六)与律师一当事人特权比较
四、自用文书(self-usedocuments)提出之例外
(一)功能选择
(二)新旧法律关于自用文书内涵之论争
(三)自用文书之判断——以银行贷款评议书为例
(四)自用文书之构成
(五)自用文书与工作成果比较
五、文书秘密之保护程序
(一)保护令(protecliveorders)
(二)秘密审查(incamera)
(三)文书之部分提出
第四章 文书提出之程序保障
一、拒不提出文书之制裁
(一)制裁之手段
(二)制裁之性质
(三)制裁之要件
(四)制裁之审查
二、妨碍文书提出之处理
(一)前提要件:保存义务之存在
(二)功能目标:受损权利之回复
(三)民事程序法上之制裁
(四)民事实体法上之独立侵权之诉(independenttortaction)
三、摸索证明之禁止
(一)内涵及类型
(二)摸索证明之有关实践
(三)摸索证明之原则性禁止考量
(四)摸索证明之例外性允许考量
四、违法收集之处理
(一)法律源起:历史文本中的解读
(二)正当性基础:一种理论上的阐释
(三)排除与否:解释论上之变迁
(四)裁量排除及其考量要素
第五章 我国文书收集制度之现状考察
一、历史与现状:法律文本的解读
(一)民事诉讼法颁行以前——权力主导模式的确立
(二)诉讼法颁布以后至证据规定颁布以前——义务主导模式的异化
(三)证据规定颁布以来——权利主导模式之权利不足
二、问题所在:我国书证收集制度之实证调查
(一)案卷调查统计
(二)问卷调查与重点访谈
三、个案特写:“王洪年案”的诉说
(一)案情概述
(二)问题追问
(三)诊对了病,却开错了方
第六章 权利主导的书证收集制度之建构——以民事证据调查令为基础的完善
一、四对矛盾
二、三重路径
三、现实选择
(一)权利之赋予
(二)调查令之性质
(三)义务之范围
(四)申请要件及其缓和
(五)调查对象
(六)提出例外及秘密保护
(七)内在障碍之排除——违法实施之制裁
(八)外在障碍之排除——调查妨碍之处理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