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政、电费皆归公政府。 四、各国铁道、水路、国防、大道不能尽交通。内河水路舟楫不尽交通。 各国铁道、国防、道路尽能交通。内河舟楫水路可交通。 无国界,一切交通划一。无国界,一切交通划一。 五、无公铁路。各国铁路规则法式不一。无监定铁道运价权。 有公铁路以便交通,所过邦国皆可买地,但不害本国主权。各国铁路法式规则渐归于一。公政府有监定铁道运价权,俾石炭矿料、树木、米、肥料与农工应须之物,令运价公平,全地大利,强国不从者在外。 无各国私路,皆为公铁路。铁路规则法式归于一。同上。有饥馑时,可制定最贱运价。 六、保护本国之贸易与运输。 公政府保护各国之贸易。 无国界,不须保护。 七、各国可任各铸货币,行纸币。 各国货币、纸币渐归于一。 无国,货币由公祷,纸币由公造。 八、度量权衡各不同,而公议会可议之。 度量权衡同者甚多,公政府择善而从,各国渐从之。 度量权衡大同。 九、新书器专卖、特许渐通行。 新书器专卖、特许通行。 同上。 十、版权保护渐通行。 版权保护通行。 同上。 十一、各国卫生禁疫渐议通行而不一律。 各国卫生禁疫归一律。 无国界,禁疫归一律。 十二、各国人过路须稽查。 各国人过路不须稽查。 无国界,无稽查。 十三、银行不尽通行。 银行可尽通行。 银行归于公。 十四、未有公政府,各不纳税于公。 有公政府,以海上为地,以征其税,征其船费,不足则公政府分担之。其有强大国暂不纳者听之。 租税全归公政府。 十五、各国可任收船税。 海船税归公政府。 一切船税归公政府。 十六、内国各税各自收。 公政府议定各国之收税而通行之,或议轻减及不应征税之事。 各地自行征税而分之公政府。 十七、关税通商之事,编一通行之界而行之,其有大国不允者缓之。 关税通商一律。 无国,无税,无商税。 十八、进口出口有税。 进出口有税。 进出口无税。 十九、募公债以镇各国之乱。 募公债以兴公商业养民。 募公债,以公养民,公负之而公运之,有债与无债同,以人人皆公,产业皆公也。 二十、各国会计不干公会事。 会计许公会轮查。 会计由公政府核算。 廿一、岁计由各国自主。 各国岁计皆告公政府。 全地岁计皆归公政府。 廿二、各国人口,公议会不预闻。 各国人口,皆报其确数于公政府。 无国,各地人口核报。 一、公议会以弭兵为主,各国渐入弭兵会。 公政府听断各国之讼而禁其兵争。各国皆听公政府而不敢兵争。 无国,废兵。无国,废兵。 二、公议会弭兵,若有不听者,或合各国攻之。 各国不听公政府弭兵,可调兵攻之,或合各国之兵攻之。 无国,无听不听,无兵,无攻。 三、公议会有弭兵会弹压之。联军过,可假用各国之铁路,价贱而速。 公政府同上。 无国,无兵,无假道, 四、听各国治陆兵。 限禁加陆兵。 尽罢各国陆兵,改为警察。 治海军。 限禁加海军。 尽罢各国海军,改为海上警察。 治战舰。 限禁增战舰。 尽罢各国战舰,改为警察船。 治军械 限禁军械。 尽罢各国军械,改为农工之器。 治毒药。 限禁毒药。 尽禁毒药,焚烧方法不许流传。 五、各国人民皆为其国服兵役。 公政府罢各国人民之服役,但许募兵。 尽罢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岁后,须服各院看护之役。 各国人民皆服军费。 公政府罢人民服军费而服公养费。 公政府取民税所得之半为公养费。 各国军兵归其本国所统。 各国军兵虽归本国所统,而公政府得监督之,务以日减为主。 无国,罢军兵。 各国军人兵官皆由各国自用。 各国兵官皆听公政府聘用。 无国,无兵,无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国得有海军海舰,听公议会议之。 海军海舰渐归公政府。 公政府罢海军,但置交通邮商船。 各国商舶得成海军队。 各国商船,归公政府定其法式。 无国。商船皆归公政府编治其法式。 七、各国君主有统其国军兵之权。 公政府渐去君主统兵之权。 无国,无君主,亦无兵,无兵权。 八、城塞、险要、堡寨皆听各国自治。 公政府得渐去各国之城塞、险要、堡寨,其强大之国一时不允者暂缓。 太平无国,尽去一切城塞、险要、堡寨。 九、无公兵。 置公兵。 罢公兵。 无公战舰。 置公战舰。 罢公战舰。 无公军械。 置公军械。 罢公军械。 十、各国军士相战,有杀伤。 各国罢战;即有战,可缚人伤人而不许杀人。 无国,尽弭兵。 十一、人民贮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尽销兵器。 十二、有国讼。归公议会断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听国讼而不理民讼。凡一私人之讼、一公人之讼,皆归本国,惟两国人民之交讼或一国人民之讼而关于土地者听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无国,无国讼,只听各界各地人民控诉。 一、海上判事听两国公议,判可移于公议会。 公政府法官听海上之判事,凡海权全归公政府。 大地皆归公政府,无海陆之异。 二、凡国讼,提案到公议院审之。 公政府可派员至各国审讼。 无国,大案由其上控。 三、人民不敢控告其君主、统领于议会。 人民得控诉其君主、统领于公议院。 人民得控其长于公议院。 四、公议会得判各国之事而不能审判各国君主。 公议院得判各国之事,君主有罪,亦得审判之,然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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