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书 - 第1部分

作者: 康有为86,100】字 目 录

三分有二不得作定。其科罪,或减名誉、削权、即夺职位,随时势议定,君主亦得诉告再决。 上议院得审判全地之事,所有权要重贵之人之事,皆得科罪。 五、裁判事规则不尽同,契约法、刑法、商法、证书法、治罪法、诉讼法,公议会不预闻。 裁判事规则略同,公政府议定契约法、刑法、商法、证书法、治罪法、诉讼法,大略各国从同而斟酌之。 无国界,裁判、法律皆同。无国界,法律随时议定而施行大同。 六、非犯罪不得夺人自由。讼事审理不速,无陪审人,无辩护 虽犯罪亦许自由。讼事要审,而审理必速,被讼人有用证人、辩护人之权。 人不犯罪。无讼,亦无审官、辩护人,只有公论人。 七、有罪罚金可重,大罪施酷刑。 不罚重金,大罪不施酷刑。 无刑罚,但有耻辱,人民无罪无刑。 八、罪人之身可杀,不可两次受辱。 无杀刑,一次亦无苦。 刑措,人皆安乐无苦痛。 九、刑有死罪。 不立死罪,但设永监。 刑罚皆措,但有耻辱。 一、各国人民一律保护杂居营业,而服官、参政有限制,或不能杂居营业。 各国公民权无差异,各国人民彼此可互居营业,服官、参政、保护一体无异。 同为大同人,无疆界,权利即无别异。 二、人民权利为本国及各外国制限。 民有公政府之权利,不许为本国及外国所制限。 无国,权利自由,但受公议法律之制限。 三、迁徙住居自本国,他国不得自由。 迁徙住居各国,可以自由。 无国界,人民听其迁徙住居。 四、各国人民于各国无有特权、特许,各国人犯逃他国者可不交。 各国人民可受各国特权、特许,各国人犯互交。 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权利同一,无国犯而有公犯。 五、救济本国贫民,亦时及外国。 公政府救助贫民,无分本国外国。 贫民归公政府恤养。 六、治本国之病者,间及外国。 在外国病者,一律治疗。 病者皆归公医院治之。 七、埋葬本国死亡,间及外国。 本国外国死者一律埋葬。 死者归考终院料理丧葬。 人民各有私产,官收之必给价。 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产。 人民无私产。 八、人民之身体、家宅、文书、财产,无故不受人搜索、押收,虽官府亦必形迹可凭乃能搜押。 化行俗美,然时有搜索、押收之事。 人民风俗全美,无有待搜索、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尽有保身体自立之权。 人民皆有保身体自立之权,非万不得已,不得侵夺。 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权,自然无罪,不待侵夺。 限禁人民权利。 不限人民权利。 权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国人民权利不平等。 各国人民渐平等而种未平等。 无国界,无种界,人民平等。 人民听国取税。 人民担负国税。 人民养于公,无担负。 人民不尽有公权。 人民有罪削公权。 人民无罪,皆有公权。 有事求民供应。 不求民供应。 举国人皆平等,无供应。 十一、公民因人种、奴隶、妇女而异视。 公民不得因人种、形体而异视。 公民不因妇女、形体而异视。 十二、甲国之奴而逃于他国,即不为奴。 各国尽禁奴。 无国,人类平等,无奴。 十三、各国有奴而渐放之。 各国禁奴而不禁人服役。 各国人民平等,无人服役。 十四、国教各听自由,公会不定之。 公商教义,尊天,而兼采诸圣之长以配天,以为新教。 大地诸先哲及诸新义,皆公尊之,不独尊一教而兼取其义。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 各神皆不尊而称尊天。 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专为一国者为小人。 为大同者为大人。 人人皆大同至公,是为天民。 十七、各国有帝王、君主位号、权力。 渐削帝王、君主位号,改为总统、议长。 无帝王、总统位号,人民平等,只有议长。 有世爵、贵族、平民、奴隶之别。 无奴隶,而世爵、贯族渐除而未尽。 无世爵、贵族,尽为平等。

丙部 去级界平民族 人类之苦不平等者,莫若无端立级哉!其大类有三:一曰贱族,二曰奴隶,三曰妇女。夫不平之法,不独反于天之公理,实有害于人之发达,观印度而知之矣。印人在昔有四种: 一曰婆罗门,为净行者,或出家,或在家修净行而涅盘者; 二曰刹帝利,为王种,奕世君临,统辖其余之三姓者; 三曰吠舍,旧曰毗舍,为商贾,贸易有无者; 四曰戍陀罗,旧云首陀,为农民及奴身勤稼穑者。首陀内分贱族七十余,今略举数种如下: 一曰配哈,为工,服役于刹帝利者,不食肉葱,不饮酒; 二曰摭麻,作下工,一切肉皆食; 三曰巫士哈,打猎,食蛇鼠,作路工; 四曰拖卑,洗衣者; 五曰咩打,作扫地除粪之工者; 六曰冬,抬死人而烧之者。 以上皆贱役,而以咩打及冬为最下。贱族之中,皆不得为官为士,而各贱族各专其职,不得改役他业,不得通婚姻,子子孙孙世为之。 凡此各种族皆分级隔绝,不得通婚、交接;皆限其位业,不得逾越上达。故苟生于下族,虽有至圣人豪,不得为仕宦师长,不知不识以了其生。故印度人虽有二万万,除妇女严禁外,实一万万;而此一万万人者,除去诸劣下种外,仅婆罗门、刹帝利不过一二千万人耳。全国命之所寄在此一二千万人中,其余二万万人,虽有智勇,无能为役,此其国所以一败涂地而不可振救也。盖不平等之法,自弃其种族甚矣。自埃及、巴比伦、希腊皆有族级奴隶之别,东方亦然。欧洲中世有大僧、贵族、平民、奴隶之异,压制既甚,故以欧人之慧,千年黑暗,不能进化。法大革命,实为去此阶级,故各国效之而收大效。近百年则平民之权日兴,奴隶之制尽释,虽有贵族、大僧,而事权日落,与君权而并替。盖平等之理日明,故富强之效日着,此其大验矣。日本昔有封建,于是有王朝公卿,有藩侯,有士族,有平民,颇与春秋时相类;自维新后一扫而空,故能骤强。今埃及、突厥、波斯、俄罗斯有君主、大僧、世爵、平民、奴隶五等,故突厥弱,俄虽外强而中僵。美之人民至平等,既不立君主而为统领。自华盛顿立宪法,视世爵为叛逆,虽有大僧而不得入衙署、干公事。林肯之放黑奴也,动兵流血,力战而争之,故美国之人举国皆平民,至为平等,虽待黑人未平,亦升平世之先声矣,故至为治强富乐。中国当春秋以前有封建世爵,诸侯既世其国,大夫又世其家,故虽以蕞尔之诸侯,而鲁之三桓,郑之七穆,楚之屈、景,齐之国、高,宋之华、荡,皆以世卿为之;士人、民家,则虽以孔子之至圣,仅摄相事;颜、闵之上贤,不得一命。当时无印度之弊,颇类欧洲之中世、日本维新以前矣,自孔子创平等之义,明一统以去封建,讥世卿以去世官,授田制产以去奴隶,作《春秋》、立宪法以限君权,不自尊其徒属而去大僧,于是中国之俗,阶级尽扫,人人皆为平民,人人皆可由白屋而为王侯、卿相、师儒,人人皆可奋志青云,发扬蹈厉,无阶级之害。此真孔子非常之大功也,盖先欧洲二千年行之,中国之强盛过于印度,皆由于此。惟君权虽有义理以责任之而专制不除,奴隶虽经光武用孔教之义频免为良人,而明以后投大户者不绝,及乐户、丐户、蛋户之名,尚有不尽得为平民者;而妇女之禁抑未解。三者尚未改,故平等之义未尽,而愚弱亦从之。虽然,人民男子之自由至矣,但一间未达耳,真可以一变至道者也。夫人类之生,皆本于天,同为兄弟,实为平等,岂可妄分流品,而有所轻重,有所摈斥哉!且以事势言之,凡多为阶级而人类不平等者,人必愚而苦,国必弱而亡,印度是矣;凡扫尽阶级而人类平等者,人必智而乐,国必盛而治,如美国是也。其它人民、国势之愚智、苦乐、强弱、盛衰,皆视其人民平等不平等之多少分数为之,平之为义大矣哉!故孔子之于天下,不言治而言平,而于《春秋》三世进化,特以升平、太平言之也。 方今各国,奴隶之制尽解,卖买人口之风已禁,即俄最多奴,亦已除免。我国孔子创无奴之义,光武实施免奴之制,实于大地首行之,其于平等之道有光哉!林肯以铁血行之,风动大地,然尚为光武之后学而已。然方今中国奴制未除,以同为黄帝之子孙,不幸贫而见鬻,遂抑及世世子孙不得比于人列,伤哉!同类自相践踏,何其愚也!夫林肯于黑奴之异类异状,犹以人类平等之义,捐白人无量之肝脑膏血而救之,而我国奴隶皆出三皇五帝神明之裔,考其远祖皆为弟兄,而忍以一日之贫,凌辱其兄弟无量世胄,此其愧于林肯,岂可言哉!故以天下之公理言之,人各有自主独立之权,当为平等,不当有奴;以人之事势言之,平等则智乐而盛强,不平等则愚苦而衰弱,不可有奴;以中国人类之谱系言之,则同出一祖,同为族属兄弟,不忍有奴。上之失孔子之圣制,下之愧光武、林肯之仁心。故免奴之制,他国即不行,而中国当先行者也;中国今而不行,可为大耻也。 今以中国之奴制考之,自古战争,俘掠人口,于是用以为奴隶;又有鬻卖人口者,收为奴婢以供富贵者之用。然三代皆有井田以授民,人人有百亩之田,安有为奴者。孔子手定《六经》,灭去奴隶,其于人类,有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之等,无有为奴者也。故《六经》无“奴隶”字,《论语》“箕子为奴”,盖攻纣之暴以叔父为奴用耳,非真奴也。战国及秦、汉之争,多虏掠人口,而又有髡钳为奴之罚,故复有奴。刘歆伪为《周官》,以汉制饰之,乃托为罪隶、闽隶、蛮隶,夷隶、貉隶诸名,以为周公之制。然光武尊用儒术,特举大典,累下诏书,免奴婢为良人。今以《后汉书?光武本纪》按之:建武六年十一月丁卯,“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建武十三年平蜀,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悉听之;敢拘留者,以略人法从事”。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嗟乎,孔教之行,免奴之制,中国先创二千年矣,真于大地最光哉! 其后蒙古以兵力灭服各国,虏其人民以为奴隶。盖胡狄之俗专以强力,故以奴为常,人臣庶民之家能虏人者,即以为奴,而人主亦以群臣为奴,而中国实无是也。不幸有刘歆伪《周官》之制,故人忘孔子之大义,以为周公所有,故明世复盛行之。粮税日重,人皆投大户以求免税,故近世奴隶虽不多而不能绝焉。然十八行省中,惟广东、江、浙略有之,余省亦殆无奴矣。至八旗之制既以奴才为称,而旗户之下复有包衣;又于罪罚者,有“发黑龙江披甲为奴”之制,此皆为蒙古之遗风,而复秦、汉虏掠人口为奴、髡钳为奴之制,是退化也,违公理而失孔子之圣制甚矣。吾先祖连州公(讳赞修)尝为连州训导,有子弟自安南买得奴还,皆放之;又在连州得奴,还其券而遣之,谓“岂可以数十金抑人累世乎!”仁哉!今中国之奴不多,即有之,皆以名分抑之,但供祠墓洒扫之役,非一私人所役使者也。有之,于人民之所益无几;免之,于人民之所损无几,盖举国皆用雇役久矣。广东大姓之奴隶多有千数百人,亦自力田服贾,除以岁时供祠墓之役,皆与主人无关,近多有出洋致富者矣。虽谓购奴有费,而用之数世,偿之已多。今宜发明公理,用孔子之义,引光武之制,将所有奴籍悉予除免,尽为良人,悉听于原地杂居,庶黄帝子孙同尽平等,而才杰之民得以奋兴,既免有奴之耻,又得多民之益,一举而三善备,孰有过于此乎!夫人为天所生,民为国所有,非一家一民所能私也。免奴之制固所宜然,而购奴之费究有自来,骤出令免之,有奴之家必生怨心,宜有以分别处之。 一、奴之已有子孙者及已聚族众者,其服已久,足偿所费,以仁人之心,岂宜沿恶俗而多求,是宜概行豁免,不许苛责。惟奴于本主及其祖宗究有恩义,宜当报效,可各捐银十元或五元以酬原主,许其分年摊交以代扫除祠墓之费,则其原主可无怨矣。 一、新买之奴改为雇仆,不论买价多少,以十年为例,摊算扣除。其年限满者准其免工,未满者准照年限捐赎,无力捐赎者再从工役,如其年限。其奴之名义先为除免,婢亦同此,改为雇役,免除婢名。皆以年限扣除,准其以银捐赎。其有主人加以烙灼苛暴者,许其告所在有司,立予免除,不扣年限。 一、自定除免奴婢例后,不许买卖人口。盖人者天之所生,民者国之所有,买者侵人自主独立之权,卖者失己自主独立之权,皆不可也。其有犯者罪之。 一、蛋户、乐户、丐户之别异流品,不过以其执业过贱而抑之耳。然蛋户操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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