炫眼,不能说是不美,而不能算是调和。凡色彩的明度愈大,就是激刺人目的方面,转换愈多,而近于调和的程度就愈小。儿童与初民,所激赏的,是一种活泼无限的印象。
要试验色彩的调和,不可用闪烁的色彩;而色彩掩覆的平面,不可过小,也不可过大。过小就各色相毗,近于驳杂;过大就过劳目力,而于范围以外的地位,现出相对的幻色。又在流转的光线里面,判断也不容易正确。试验光度的影响,有一种简单的方法,用白纸剪成小方形,先粘在同色同形而较大的纸上;第二次,粘在灰色纸上;第三次,粘在黑色纸上。因周围光度的差别,而对于中间方格的白色,就有不同的感觉;画家可因此而悟利用光度的方法。
在自然界,于实物上有一种流动的光,也是美的性质。大画家就用各种色彩与光度相关的差次,来描写他,这就叫作色调。若画得不合法,就使看的人,准了光度,失了距离的差别;准了距离,而光相又复不存。欧洲最注意于这种状况的是近时的印象派。从前若比国的Jan Van Eyck(1380~1440),荷兰的Rembrandt(1606~1669),法国的Watteau(1684~1721),英国的Conotable(1776~1837),Turner(1775~1851),德国的Bcklin(1827~1901),都是著名善用色调的画家。因为有这种种的关系,所以随举两种色彩,如红与绿,黄与蓝,红与蓝,合用起来,是美观的还是不美观的?几乎不能简单的断定。又在自然美与艺术美上,常常用三种色调,所以两种色调的限制,也觉得太简单。在现代心理学的试验,稍稍得一点结论。相对色的合用,能起快感的很少。我们所欣赏的,还是在合用相距不远的色度。我们看着相对色的合用,很容易觉得无趣味,或太锐利,就是不调和。这因为每一色的余象(Nachbclde),被相伴的色所妨害了。而且相对色的并列,一方面是因为后象的复现,独立性不足;一方面又因为相距太远,不能一致,所以不易起快感。所以,色彩的调和,或取差别较大的,使有互相映照的功用,而却不是相对色;或取相近的色彩,而配色的度,恰似加以光力或衬有阴影的原色,就觉得浓淡相间,更为一致。就一色而言,红色与明红及暗红相配,均为快感的引导。寻常用红色与暗红相配,在心理上觉得适宜,不似并用相对色的疲目。虽然不是用阴影,而暗红色的作用,恰与衬阴影于普通红色相等。
比例是在一种美的对象上,全体与部分,或部分与部分,有一种数学的关系。听觉上为时间的经过,视觉上为空间的形式。除听觉方面,当于别章讨论外,就视觉方面讲起来,又有关于排列与关于界限的两种。
关于排列的,以均齐律为最简单。最均齐的形式,是于中线两旁,有相对的部分,它们的数目、地位、大小,没有不相等的。在动物的肢体上,在植物的花叶上,常常见到这种形式。在建筑、雕刻、图画上,合于这种形式的,也就不少。然而,我们若是把一个圆圈,直剖为二,虽然均齐,而内容空洞,就不能发起快感。又如一切均齐的形式,可以说是避免丑感的方面多,而积极发起美感的方面较少。在复杂的形式上,要完成它的组织与意义,若拘泥均齐律,常恐不能达到美的价值。
我们若用西文写姓名,而把所写的地位上的空白纸折转来,印成所写的字,这是两方完全相等的,然而看的人,或觉得不过如此,或觉得有一点好看,虽因联想的关系,程度不必相同,而总不能引起美学的愉快。这种状况,就引出两个问题:(1)为什么均齐的快感,常属于一纵线的左右,而不属于一横线的上下?(2)为什么重复的形式,不能发生美的价值?
解答第一个问题,是有习惯的关系与心理的关系。我们习惯上所见的动物、植物的均齐状况,固然多属于左右的。就是简单的建筑与器具,在工作上与应用上便利,都以左右相等为宜。我们因有这种习惯,所以于审美上也有这种倾向。心理上有视官错觉的公例,若要看得上下均等,为一与一的比例,我们必须把上半做成较短一点才好。例如,S与8,我们看起来,是上下相等了;然而倒过来一看,实在是 与8,下半比上半大得多了。我们若是把四方形或十字形来试验,上下齐等的关系,更可以明了这种错觉。因这个缘故,所以确实的上下均齐,是不能有美感的。
解答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的均齐律,不能太拘于数学的关系,与形式的雷同,而只要求左右两方的均势。在图画上,或左边二人而右边只有一人;或左边的人紧靠着中心点,而右边的人却远一点儿。这都可以布成均势。人体的姿势,无论在实际上,在美术上,并不是专取左右均齐,作为美的价值;常常有选取两边的姿势,并不一致;而筋肉的张弛,适合于用力状况的。
均势的形式,又有两种关系:(1)人体的姿势,受各种运动的牵制,或要伸而先屈,要进而先退;或如柔软体操及舞蹈时,用互相对待的姿势,随时变换。(2)是主观和客观间为相对的动感,如我们对着一个屈伏的造像,就不知不觉的作起立的感想。这种同情的感态,不是有意模仿,而是出于一种不知不觉间调剂的作用。
别一种的比例,就是截金法,a:b=b:(a十b)。从Giotto提出以后,不但在图画、雕刻、建筑上得了一个标准,而且对于自然界,如人类、动植物的形式,也有用这个作为评判标准的。经Fechner的试验,觉得我们所能起快感的形式,并不限于截金术的比例。
(1921年所写《美学通论》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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