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十一

作者:【暂缺】 【15,334】字 目 录

也。云“礼乐之器若州党宾射之器”者,连州党并言之者,以其州党射器、宾器二者,皆有礼器乐器,故州党并言之。自射器已下,皆为国行礼,得官物所为,不出民物。故《酒正》云“凡为公酒者亦如之”。注云:“谓乡射饮酒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酿之。”酒材尚得公物,明此器等亦出官物可知,以其为官行礼故也。云“上下相补”者,自比共吉凶二服,至州共宾器已上,是下之相补;乡共吉凶礼乐之器者,是上之相补,故云上下相补。云“礼行而教成”者,庶民乏於财物,阙於礼义,教化不成。今以器服共之,即礼行而教成也。

若国大比,则考教、察辞、稽器、展事,以诏诛赏。

[疏]“若国”至“诛赏”

释曰:“若国大比”者,谓三年大比之时,则乡师考教学之官,知其道艺进不。云“察辞”者,视官中之吏辞之虚实。云“稽器”者,谓考乡中礼、乐、兵器之等。云“展事”者,谓行事展省视之,知其善恶,诏告之在上。善者赏之,恶者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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