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数,音所角反。
[疏]“及四”至“戒之”
释曰:及,至也。党正四时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者,因纠戒之,如州长之为也。
注“以四”至“弥数”
释曰:云“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者,上文州长唯有建子、建寅及春秋祭社四度读法。此党正四孟及下文春秋祭秇并正岁,一年七度读法者,以其乡大夫管五州,去民远,不读法;州长管五党,去民渐亲,故四读法;党正去民弥亲,故七读法。郑云弥亲民者,则非直徒解党正而已。案下族师十四教读法,弥多於此,故郑玄释云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也。
春秋祭秇,亦如之。秇,荣敬反。
[疏]“春秋”至“如之”党正不得与州同祭社,故亦春秋祭秇神也。
注“秇谓”至“稷云”
释曰:郑知“祭谓雩秇水旱之神”者,案《礼记·祭法》云“雩秇祭水旱”。案昭公元年《左氏传》,子产云:“水旱疠疫之不时,於是乎秇之。”皆是秇祭水旱神也。云“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者,以其《大司徒》及《封人》等皆云社稷有坛,又《祭法》王宫祭日及雩秇祭水旱等皆是坛名,故知亦如社稷有坛位。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也。
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蜡,仕诈反,依字作礻昔。为,于伪反。隙,去逆反,本又作鄐。弟,音悌,下同。
[疏]“国索”至“不齿”
释曰:党正行正齿位之礼,在十二月建亥之月为之,非蜡祭之礼。而此云“国索鬼神而祭祀”者,以其正齿位礼在蜡月,故言之以为节耳。当国索鬼神而祭祀之时,则党正属聚其民而饮酒于序学中,以行正齿位之法。当正齿位之时,民内有为一命已上,必来观礼,故须言其坐之处。云“一命齿于乡里”者,此党正是天子之国党正,则一命亦天子之臣。若有一命之人来者,即于堂下乡里之中为齿也。云“再命齿于父族”者,谓父族为宾,即与之为齿,年大在宾东,年小在宾西。“三命而不齿”者,若有三命之人来者,纵令父族为宾,亦不与之齿。若非父族,是异姓为宾,灼然不齿,位在宾东,故云不齿也。若然,《典命》虽不见天子之士命数,《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则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则此一命谓下士,再命谓中士,三命谓上士也。
注“国索”至“谓遵”
释曰:云“国索鬼神而祭祀,谓岁十二月大蜡之时”,是《礼记·郊特牲》文。“建亥之月”者,是郑君解义语。言此者,谓行正齿位之礼亦在此月也。云“正齿位者,《乡饮酒义》所谓六十者坐”至“六豆”者,并是彼文。案彼文谓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乃於堂上而坐。礼,年六十已上,笾豆有加,故不得笾豆耦。而云“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若然,则堂下五十立者二豆而已。引之者,证此经与彼同是正齿位之法也。云“必正之者,为民三时务农,将阙於礼,至此农隙而教之尊长养老,见孝弟之道也”者,春夏秋三时,务在田野,阙於齿序之节。隙,闲也。至此十月,农事且闲而教之。言尊长养老,即五十已上至九十正齿位是也。但孝弟施于家内,今行尊长养老,则是孝弟之道通达于外者也。云“党正饮酒礼亡”者,《仪礼》篇卷并在之日,别有党正饮酒之礼,见今十七篇内无党正饮酒之礼,故云亡也。云“以此事属于乡饮酒之义微失少矣”者,但《仪礼》未亡之时,篇内论正齿位之礼,其义具悉。今将此经之事连属於《乡饮酒义》,则《乡饮酒义》唯有五十已上豆数之言,此经唯有一命已下观礼之事,二处相兼,比於《仪礼》篇中乡饮酒法,义理乃未足,微失於少,故云徵失少矣。云“凡射饮酒”者,谓州长春秋行射,党正十二月行饮酒,二事俱同,故兼言射也。云“此乡民虽为卿大夫,必来观礼”者,证此经一命以至三命,齿与不齿之人,来在位之法也。又引《乡饮酒》、《乡射记》者,证二事俱有一命已下观礼来入时节。案彼经乡大夫皆作乐前入,士未旅前入,故云“大夫乐作不入”。郑彼注云:“后乐贤也。”云“士既旅不入”,注云:“后正礼也。”若然,大夫、士来观礼者,皆为乐贤行礼而至,故大夫乐作不入,士既旅不入也。云“齿于乡里者,以年与众宾相次也”者,谓在堂下与五十已下众贤宾客相次。以其一命,若据天于之国,一命为下士;若据诸侯之国,一命为公侯伯之士;若据子男之士,不命,固在堂下,以其士立于下故也。云“齿于父族者,父族有为宾者,以年与之相次”者,以其宾在户牖之间,南面,若宾是同姓父族,则与之齿也。云“异姓虽有老者,居於其上”者,既言齿于父族,明异姓非父族,不齿可知。云“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遵”者,案《乡饮酒》、《乡射》皆酒尊在室户东、房户西,宾主夹之。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为乡人所遵法,谓之为遵,席位在酒尊东,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不齿者席于尊东也。云所谓遵者,所谓《乡射》、《乡饮酒》之遵也。案郑注《乡饮酒》,云“此篇无正齿位之事焉”者,彼是三年一贡士,直行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其次又为众宾,宾而贡之,如此,无党正正齿位之事。案彼注又云“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者,以其宾贤能年几必小於卿大夫等,是以天子之国三命士,及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但是大夫以上无问命数,皆不齿,以其大夫已上爵尊故也。但诸侯之卿当天子之上士,故天子之国三命乃不齿,天子士再命已下及诸侯之士则皆齿,以其士卑立于下,故在堂下与乡人立者齿也。彼是宾贤能礼。若党正饮酒之礼,则此文是天子党正饮酒法,则一命齿于乡里,在堂下与乡人齿;再命齿于父族,父族为宾在堂上,则天子再命之士亦在堂上。与彼宾贤能乡饮酒义异者,案《乡射记》云:“大夫与,则公士为宾。”则此党正饮酒,有一命已上观礼,则亦以公士为宾。但公家之士其年必大,故天子之士再命者亦与之齿。苦然,宾贤能,天子之士再命不齿者,彼宾贤能,非正齿位法,别为一礼,故与党正正齿位礼异也。
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冠,古乱反。
[疏]“凡其”至“戒禁”
释曰:此一经,并是民之所行,上州之祭祀、大丧义异。此祭祀已下,虽是民之所行,民者,冥也,非教不可,故党正皆教其礼事也。因掌其戒命督禁之。
注“其党之民”
释曰:经云“凡其党之祭祀”之等,言“凡”是广及之言,故云“其党之民”也。
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
[疏]注“亦於”至“旅帅”
释曰:此亦如上释,非众属军吏者。党正在乡各管五百家,出军之时,家出一人,则五百人为旅,党正还为旅帅,亦如州长因为师帅也。
岁终,则会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
[疏]释曰:党正以一党之内有族师以下诸官等,故岁终则会计一党政治功状,则帅其族师以下之吏,致其所掌之事於州长,州长又致与乡大夫,乡大夫致与大司徒而行赏罚也。
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
[疏]注“书记之”
释曰:党正於正岁建寅朔日聚众庶读法,因即书其德行道艺。郑解书“书,记之”者,以其三年乃一贡,今每年正岁皆书记劝勉之,三年即贡之也。
以岁时莅校比。
[疏]“以岁时莅校比”
释曰:案《族师职》以岁之四时校比,此党正管五族,至校比之时,党正往临之,恐其有差失故也。
注“莅临”至“案比”
释曰:。郑司农所云者,并《族师职》文。以其党正所临,临族师,故还引族师校比之法,以证成其义也。云“如今小案比”者,此举汉法。言小案比,对三年大比为小耳。
及大比,亦如之。
[疏]释曰:及,至也。族师至三年大案比,党正亦莅之。
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
[疏]“族师”至“政事”
释曰:云“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者,以其族师主百家,各自受法于上,而掌其族戒令政事也。
注“政事”至“为族”
释曰:云“政事,邦政之事”者,谓国之征役皆是也。先郑云“百家为族”者,亦约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政知族百家也。
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孝有学者。
[疏]“月吉”至“学者”
释曰:此族师亦聚众庶而读法,因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党正直书,德行道艺具言,此云孝弟睦姻,惟据六行之四事。有学,即六艺也。计族师所书,亦应不异党正。但文有详略,故所言有异。但族师亲民,故析别而言耳。
注“月吉”至“邦法”
释曰:云“月吉,每月朔日也”者,以其弥亲民,教亦弥数,故十二月朔皆读之。云“故书上句或无事字”者,则月与上政字连。政又为正字,故杜子春云“当为正月吉”。但族师亲民,读法宜数,若为正月之吉,则与州长同,於义不可。云“书亦或为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者,此义还与经同,於义为得。后郑从之,故引之在下也。
春秋祭醫,亦如之。醫,音步,或音蒲。校,户教反。蝝,悦全反。螟,觅经反。醫与,音馀,下“步与”同。秇,荣敬反,本亦作秇,下“党秇”同。
[疏]“春秋祭醫亦如之”
释曰:族师於春秋祭祀醫神之时,亦如上月朔读法也。
注“醫者”至“酬焉”
释曰:郑知“醫者为人物害之神”者,凡国之祈祭者,皆恐与人物为灾害。谓若州长党正所祭社秇,亦为水旱与人物为灾害,明此亦是恐与人物为灾害之神也。云“故书醫或为步,杜子春云当为醫”者,《校人职》云“马步”,亦为行步之字,而子春破之从醫者,子春亦无正文,直以此经今文为正,故依之也。“玄谓《校人职》又有冬祭马步”者,彼是与马为害,故祭之。引之者,证此醫亦与人物为害。云“则未知此世所为蝝螟之醫与,人鬼之步与”者,但此经云醫,不知何神,故举汉法以况之。但汉时有蝝螟之醫神,又有人鬼之步神,未审此经醫定当何醫,故两言之。以无正文,故皆云“与”以疑之也。云“盖亦为坛位,如雩秇云”者,上党正雩秇,郑云“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已疑秇为坛位。今此文约与雩秇同,故言“云”以疑之。云“族长无饮酒之礼”者,案:上州长春秋习射有饮酒礼,党正十月农功毕亦有饮酒礼,皆得官物为之。今此族卑不得官物为礼,故云族无饮酒礼也。云“因祭醫而与其民以长幼相献酬焉”者,郑必知因祭醫有民饮酒之礼者,案《礼记·礼器》云:“周旅酬六尸。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郑注彼云:“合钱饮酒为醵,旅酬相酌,似之也。”即引《明堂礼》“乃命国醵”,郑据《礼器》、《明堂礼》皆有醵法,醵即合钱饮酒,以不得官酒,故须合钱耳。
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癱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
[疏]“以邦”至“车辇”
释曰:云“以邦比之法”者,案比之法,国家有常,故据其常法以案比之,故云以邦比之法也。云“帅四闾之吏”者,族师管四闾,闾胥皆中士,又有二十比,比长皆下士,是帅四闾之吏也。云“以时属民而校”者,谓属聚其民而校比之也。云“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者,夫家即男女也,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若然,则六口为中,七口已上为众,五口已下为寡。云“辨其贵贱、老幼”者,贵谓卿大夫,贱谓占卖国之斥币、贩易之人也,癱疾谓癱於人事疾病,若今癃不可事者也。云“可任者”,谓若国中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皆征之,则可任也者。及其六畜,马牛羊豕犬鸡。车,驾牛马。辇,人輓行,皆辨之也。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貍。葬,如字,刘才郎反。埋,本或作貍,莫皆反。
[疏]“五家”至“葬埋”
释曰:云“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又云“五人为伍,十人为联”者,在家为有五家为比,比长领之,无十家为联相管之法。今云十家为联者,以在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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