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有十人为什,本出於在家,故并二比为十家为联。拟入军时相并,故覆云五人为伍,十人为联,明是在军法耳。云“四闾为族,八闾为联”者,张逸问:“族百家,安得有八闾?”郑答:“并之为联耳。”若然,亦如二比为联之类也。云“使之相保”者,谓相保不为愆负。云“相受”者,谓宅舍有故,相受寄记。云“刑罚庆赏相及”者,案:赵商问:“族师之义,邻比相坐。《康诰》之说,门内尚否。《书》、《礼》是错,未达旨趣。”郑答:“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后异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
注“相共”至“相周”
释曰:案《大司徒职》云:“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趒。”此所戒敕,亦与彼同,故引为证也。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
[疏]“若作”至“刑罚”
释曰:“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者,族师主百家,家出一人,即为一卒,卒长还使族师为之,故郑云亦因为卒长也。云“简其兵器”者,在军即有弓矢、殳矛、戈戟。云“以鼓铎旗物”者,案《大司马》:“春辨鼓铎: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又《司常》云“王建大常”已下,是鼓铎旗物也。“帅而至”者,族师以帅士卒具备,帅至於乡师,以致司徒也。注“亦於军因为卒长”者,亦释经“掌其治令”已下,亦非众属军吏,还是自为卒长者也。
岁终,则会政致事。
闾胥,各掌其闾之徵令。
[疏]注“郑司”至“为闾”
释曰:先郑知“二十五家为闾”者,以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故知闾二十五家也。而云“各掌其闾之徵令”者,徵令即下文岁时以下之事是也。
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数,色主反。政役,如字,杜音征。会,如字,下会同。暨,其器反,又斤乙反。
[疏]“以岁”至“恤者”
释曰:言“以岁时”者,谓岁之四时。云“各数其闾之众寡”者,闾胥各自数当闾之内户口多少。云“辨其施舍”者,亦谓国中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已外施舍不役。云“凡春秋之祭社、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者,谓州长、党正、族师祭祀及役政与王家丧纪,闾胥皆为之聚众庶,以待驱使也。云“既比则读法”者,上族师已上官尊,读法虽稀稠不同,皆有时节,但闾胥官卑而於民为近,读法无有时节,但是聚众庶比之时节读法,故云既比则读法。云“书其敬敏任恤”者,以上书其德行道艺,今此闾胥亲民更近,故除任恤六行之外,兼记敬敏者也。
注“祭祀”至“为既”
释曰:知“祭祀谓州社、党秇、族醫”者,以其党乡之内,所有祭祀无过此三者而已,故知义然也。云“役,田役也”者,上文师田行役并言,则役是役作。但田是国之常事,田重於功作,此文不云田,故知役是田役也。知“政是州射党饮酒”者,政与上祭祀连文,聚众庶,故知若州射及党饮酒也。云“丧纪大丧之事也”者,此大丧,王之丧也。知者,以其聚众庶,明非上州之大丧,故以王之丧解之。
凡事,掌其比觵挞罚之事。觵,古横反。挞,吐达反。扑,普卜反。
[疏]“凡事”至“之事”
释曰:言“凡”,非一,则是乡饮酒及乡射饮酒有失礼者须罚之,故云凡事。云“掌其比”者,人聚则有校比之法,皆掌之。云“觵挞罚之事”者,凡有失礼者,轻者以觵酒罚之,重者以楚挞之,故双言觵挞罚之事。
注“觵挞”至“之事”
释曰:郑知“觵用酒”者,以其古者失礼之罚,罚用酒。又知“其爵以兕角为之”者,见《诗》云“兕觵其?”,故知用兕牛角为觵爵也。云“挞,扑也。”《尚书》云“扑作教刑”。孔云“扑,槚楚”,故知此挞亦扑也。云“故书或言觵挞之罚事,杜子春云当言觵挞罚之事”者,子春之意,以觵罚在之上,於义为切,故从经为正者也。
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辠奇衺则相及。治,直吏反。辠,本亦作罪。衺,似嗟反。
[疏]“比长”至“相及”
释曰:比长管五家,下士为之。家数虽少,亦有冶法,故各掌其比之治。云“五家相受”者,宅舍有故崩坏,相寄托。云“相和亲”者,案《尚书》云:“尔室不睦,尔唯和哉。”五家之内有不和亲,则使之自相和亲。云“有奇衺则相及”者,五家有罪恶则连及,欲使不犯,故注云“衺犹恶也”。
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便,婢面反。
[疏]“徙于”至“授之”
释曰:五家之内,人有不便其居须徙者,则使伍长从而授之。
注“徙谓”至“罪恶”
释曰:云“徙谓不便其居也”者,古者三岁大比之年,民有愿厌於本居之处不便,则任民迁徙,故云不便其居也。周法,远郊百里内并国中共为六乡,此国中及郊所徙者,并不离当乡之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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