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须称,直言度量。此经葛草等不须量,故以权度受之,使知斤两长短故也。
掌染草,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茅,如字,刘音妹。蒷,所留反;茅蒷,蒨也。橐,音托,又音妒。茢,音列,刘闾计反,或音例。
[疏]注“染草”至“之属”
释曰:案《尔雅》“茹芦茅蒷”。郭注云:“今之蒨也,可以染绛。”橐卢者,《尔雅》无文。豕首者,《尔雅》云“茢薽豕首”。郭注云:“《本草》曰:‘彘卢,一名蟾衑兰。’今江东呼豨首,可以?刍蚕蛹。”郭氏虽有此注,不言可染何色,则此橐芦豕首未审郑之所据也。紫茢者,《尔雅》云:“藐,茈草。”郭注云:“可以染紫,一名茈{艹戾}。”《广雅》云:“即此紫茢也。”言“之属”者,更有蓝皂、象斗之等,众多,故以之属兼之也。
以权量受之,以待时而颁之。染夏,如琰反。
[疏]注“时染夏之时”
释曰:案《天官·染人》云:“春暴练,夏纁玄,秋染夏。”夏为五色,至秋染五色,故郑云“染夏之时”。时,谓秋时也。
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时入之。
[疏]注“灰炭”至“所出”
释曰:灰炭既出山泽,不云徵于山泽之农者,义可知,经略而不言也。
以权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掌荼,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
[疏]注“共丧”至“用荼”
释曰:云“共丧事者,以著物也”者,即引《既夕礼》“茵著用荼”是也。案《既夕礼》,为茵之法,用缁翦布。谓浅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缝,著以荼。柩未入圹之时,先陈於棺下,缩二於下,横三於上,乃下棺於茵上是也。
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畜,敕六反。莠,音秀,刘音酉。
[疏]注“荼茅”至“委人”
释曰:知掌荼所徵入委人者,以其委人掌敛野之赋,凡疏材木材,所敛者众,故知此掌荼所徵亦入委人也。
掌蜃,掌敛互物、蜃物,以共闉圹之蜃。互,户故反。蚌,蒲项反。御,鱼吕反,本亦作{御示}。
[疏]“掌蜃”至“之蜃”
释曰:“敛互物”者,以其互物是蜃之类,故因类使兼掌之。又云“蜃物”者,共百事之蜃,与下共闉圹之蜃别。
注“互物”至“子也”
释曰:云“互物,蝝蛤之属”者,案《鳖人》云“掌取互物”。先郑云:“互物,谓有甲茧胡,龟鳖之属。”此后郑互物为蚌蛤者,彼下文别有衚,衚即蛤,故从先郑为龟鳖,至此别为蚌蛤,亦是有甲茧胡故也。云“将井椁,先塞下以蜃御湿也”者,案《士丧礼》,筮宅,还井椁於殡门之外。注云:“既哭之,则往施之竪中。”是未葬前,井椁材乃往施之圹中,则未施椁前,已施蜃灰於椁下,以拟御湿也。引《春秋》者,是成公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虽二王之后,不得纯如天子亦用蜃,故被讥。引之者,证天子之宜也。
祭祀,共蜃器之蜃。白器,如字,刘薄霸反。
[疏]注“饰祭”至“色白”
释曰:经直云“蜃器之蜃”,郑总云“祭器之属”不辨宗庙及社稷之器,则宗庙、社稷皆用蜃饰之。知义然者,案此注引《左氏》云“石尚来归蜃”。《公羊》以为宜社之肉,以蜃器而盛肉,故名肉为蜃,是祭社之器为蜃也。《大行人》云:“归脤以交诸侯之福。”彼则宗庙社稷之器物,谓之为脤。是其宗庙、社稷之器,皆蜃灰饰之事也。
共白盛之蜃。
[疏]注“盛犹”至“灰云“”
释曰:言白成,谓饰墙使白之蜃也,案《尔雅》云:“地谓之黝,墙谓之垩。黝,黑也。垩,白也。”若然,此经所云白盛,主於宗庙垩墙也。云“今东莱用蛤谓之叉灰云“者,蜃蛤在泥水之中,东莱人叉取以为灰,故以蛤灰为叉灰云也。
囿人,掌囿游之兽禁,观,古乱反。乐,音洛。
[疏]注“囿游”至“之兽”
释曰:郑云“囿游,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者,案《孟子》:“文王之囿七十里,刍荛者往焉。”天子之囿百里,并是田猎之处。又《书传》云:“乡之取於囿,是勇力取;今之取於泽,是揖让取。”是为蒷狩之常处也。今此云禁,故知非大囿,是小苑观处也。云“禁者其蕃卫也”者,即非守门者也。其守门则墨者,故《阍人》云:“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郑云“墨者使守门”是也。言离宫者,谓於王宫之外,於苑中离别为宫,故名离宫。以宫外为客馆,亦名离宫也。先郑云“囿游之兽,游牧之兽”者,此与后郑义异,谓兽之游,非人游观。引之在下,亦得为一义故也。
牧百兽。鹤,尸各反,又作鹳,古乱反。
[疏]“牧百兽”
释曰:此於小囿中牧养百兽。言百者,举成数而言。虽以百兽为主,其中亦有飞鸟,故郑注引汉之“掖庭有鸟兽,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凫鹤备焉”为证也。
祭祀、丧纪、宾客,共其生兽死兽之物。
场人,掌国之场圃,而树之果蓏、珍异之物,以时敛而藏之。枇,蒲梨反,或房迷反。杷,白加反。
[疏]“场人”至“藏之”
释曰:场圃连言,场圃同地耳。春夏为圃,秋冬为场,其场因圃而为之,故并言之也。
注“果枣”至“之属”
释曰:张晏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则不辨有核无核。则郑不指定言,不知义从何者。案《闾师》云:“任圃以树事,贡草木。”此场人又掌之者,此据祭祀、丧纪、宾客者,场人徵敛藏之,其馀则闾师徵敛之也。
凡祭祀、宾客,共其果蓏,享亦如之。享,许丈反,刘凡享皆音向,后放此。
[疏]注“享纳牲”
释曰:“享,纳牲”,谓祭祀宗庙,二灌后,君迎牲纳之於庭,时后夫人荐朝事之豆笾,豆笾中有果蓏之物,故云“享亦如之”。若然,上言祭祀,馀祭祀也。
廪人,掌九穣之数,以待国之匪颁、周赐、稍食。匪颁,上音分,下如字,下音班。食,音嗣,注同。好,呼报反。
[疏]“廪人”至“稍食”
释曰:廪人掌米,仓人掌穣。今《廪人》云九穣者,以廪人虽专主米,亦兼主穣,故以九穣言之也。
注“匪读”至“禄廪”
释曰:破匪为分者,米穣非是匪所盛之物。又以为庐宿市在道,分、颁义合,故不为匪也。云“分颁,谓委人之职诸委积也”者,委人委积之文具於彼。云“趒赐,谓王所赐予,给好用之式也”者,此即九式之中“九曰好用之式”是也。故彼注“好用,燕好所赐予也”。云“稍食,禄禀”者,此即《司士》“以功诏禄”。又《王制》云“下士视上农夫九人禄,中士倍下士”之类是也。法有数名。《春秋》桓十四年,八月,御廪灾,天子亦有御廪。单云廪,则平常藏米之廪。此不言御廪,则廪中可以兼之矣。《明堂位》鲁有米廪,有虞氏之学。以有虞氏尚孝,合藏粢盛之委,故名学为米廪,非廪称也。《诗》云“亦有高廪”,又云“万亿及秭”,注云:“廪所以藏粢盛之穗。”以其万亿及秭数多,非藏米之数,故以藏穗言之。与常廪、御廪又异。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穣用,以治年之凶丰。上下,时掌反,《司稼职》同。数,色主反,注同。
[疏]“以岁”至“凶丰”
释曰:上下,即丰凶。廪人之官,以岁之丰凶得税物多少之帐,计国之用,以知足否。若岁凶,税物少而用多,则不足。廪人既知多少足否,乃诏告在上用穣之法,以治年之凶丰。此则《王制》云“制国用必於岁之杪”者是也。
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
[疏]“凡万”至“下也”
释曰:此谓给万民粮食之法,故云“凡万民之食食者”。谓民食国家粮食者,人四鬴上也,上谓大丰年也;人食三鬴中也,谓中丰年;人食二鬴下也,谓少俭年。此虽列三等之年,以中年是其常法。鬴当今六斗四升,即今给请亦然。
注“此皆”至“曰鬴”
释曰:知“此皆谓一月食米”者,计中岁颁禄,人食三鬴,不得为数月。古今皆月月给请,故知此皆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昭公传晏子辞。
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穣,诏王杀邦用。杀,所界反,下注同。
[疏]“若食”至“邦用”
释曰:此即《穣梁传》所云“五穣不熟谓之大侵”,谓大凶年之时用如此法也。
注“就穣”至“有者”
释曰:知“就都鄙之有者”,此据天子畿内,六乡六遂及公邑,纯属天子,与三等采地不同。若民有不能人二属之岁,移民就贱,当先乡都鄙三等采地之中;都鄙亦凶,乃出乡畿外也。故知就都鄙之有者也。
凡邦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糽,音备。
[疏]“凡邦”至“其食”
释曰:此会同师役,皆有军人,给粮食,故须治之,使均给之也。
注“行道”至“米也”
释曰:案《书传》云:“行而无资谓之乏,居而无食谓之困。”是止居曰食,谓此廪人米也。《诗》云“乃裹糇粮”,是行道曰粮,谓糽也者。即《尚书·费誓》云“峙乃糗粮”,即糽也。
大祭祀,则共其接盛。接,依注音抭。抭,初洽反,刘初辄反,又差及反,李、聂创陟反。
[疏]注“接读”至“小用”
释曰:此即廪人兼掌御廪所藏藉田之收,以供祭祀之用者也。郑必读接为“一抭再祭”之抭者,此粗米与舂人舂之,当须抭与舂人,无取於接义,故读如《特牲》、《少牢》。云“藏於神仓者也”者,据《月令》而言。知“不给小用”者,《祭义》云:“天子藉田千亩,诸侯藉田百亩,以事天地、社稷、先公、敬之至也。”是不给小用也。
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
[疏]“舍人”至“出入”
释曰:舍人总主给米之事,而掌平王宫中之政,谓平其给米多少,不得特多特少也。云“分其财守”者,财即米也,故《丧大记》云“纳财,朝一溢米”,亦谓米为财。谓分米与宫正、内宰守禁之所,使颁与所使守之人。云“以法掌其出入”者,出谓米出於廪人,以出给;入谓其有空缺则还入廪人,皆当以法,不可虚也。
注“政谓”至“还入”
释曰:必送米与宫正、内宰者,此二官皆有宿卫之人,须米料之数故也。
凡祭祀,共簠簋,实之,陈之。簠,音甫,或音蒲,李又方于反。
[疏]“凡祭”至“陈之”
释曰:祭祀言“凡”,则天地、宗庙、大次、小祭,皆有黍稷於簠簋实之陈之,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方曰”至“粱器”
释曰:云“方曰簠,圆曰簋”,皆据外而言。案《孝经》云“陈其簠簋”。注云:“内圆外方,受斗二升者。”直据簠而言。若簋则内方外圆。知皆受斗二升者,《瓬人》云:“为簋,实一觳。”豆实三而成觳,豆四升,三豆则斗二升可知。但外神用瓦簋,宗庙当用木,故《易·损卦》云“二簋可用享”。《损卦》以离巽为之,离为日,日圆,巽为木,木器圆,簋象,是用木明矣。云“盛黍稷稻粱器”者,案《公食大夫》,簠盛稻粱,簋盛黍稷,故郑总云黍稷稻粱器也。
宾客,亦如之,共其礼,车米、筥米、刍禾。筥,姜吕反,又音吕。
[疏]“宾客”至“刍禾”
释曰:云“亦如之”者,亦有簠簋实之陈之事。故亦如祭祀也。言实之陈之,则据饔饩及飨食之时也。云“共其礼,车米、筥米、刍禾”者,郑云“礼,致饔饩之礼”。案《聘礼》曰:“致饔,使卿韦弁归饔饩,米百筥设于中庭,车米三十车陈於门外,禾三十车,刍薪倍禾。”又案《掌客》,上公米百有二十筥,车米四十车,禾五十车,刍薪倍禾;侯伯米百筥,车米三十车,禾四十车,刍薪倍禾;子男米八十筥车,米二十车,禾三十车,刍薪倍禾。皆言陈,是其饔饩、车米、筥米、刍禾所陈多少之事。
丧纪,共饭米、熬穣。饭,扶晚反,注同。熬,五羔反。错,七故反。蚍,鼻夷反。蜉,音孚。种,章勇反,下同。
[疏]注“饭所”至“腊焉”
释曰:云“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故云“不忍虚也”。云“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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