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汉时大常是也”者,以代异法殊,礼有沿革,故至汉时,祭祀之礼使大常主之,故云汉之大常是也。但此宗伯主礼,并下文主鬼神,自分明,必引诸文为证者,当时张包、周孟子、何休等不信《周礼》是周公所制,以为六国时阴谋之书,故先郑以诸文为证也。
礼官之属:大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肆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肆师”至“十人”
释曰:此一经与下五十九官为长。此官大宗伯、小宗伯、肆师并别职。上士已下,即三职同有此官,可谓别职同官者也。大宗伯则总掌三十六礼之等,小宗伯副贰大宗伯之事,肆师主陈祭位之等,此并亦转相副贰之事也。
注“肆犹”至“粢盛”
释曰:郑知“肆师佐宗伯,陈列祭祀之位”者,案《小宗伯》云“掌建邦之神位”,《肆师》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之等,故知佐宗伯陈列祭祀之位也。知亦陈牲器粢盛者,案其职云:“大祭祀,展牺牲系于牢,颁于枳人。”又云:“祭之日,表齯盛,告絜展器,陈告备。”是其陈牲器粢盛之事也。
郁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郁,於物反。
[疏]注“郁郁”至“和鬯”
释曰:凡叙官不以官尊为先后,有以缓急,急者为先。郁人为首者,祭祀宗庙先灌,灌用郁,故其职云“掌陈器”,故宜先陈也。郑云“郁,郁金香草”者,《王度记》谓之鬯,鬯即郁金香草也。云“宜以和鬯”者,鬯人所掌者,是秬米为酒,不和郁者。若祭宗庙及灌宾客,则鬯人以鬯酒入郁人,郁人得之,筑郁金草煮之,以和鬯酒,则谓之郁鬯也。
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鬯,敕亮反。秬,其许反,李其虚反。稃,音孚。
[疏]注“鬯酿”至“二米”
释曰:“鬯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其秬鬯,祭社秇门先用鬯,故宜先。言未有郁,条畅得名。云“条畅於上下也”者,若宗庙及宾客以灌地,此虽无郁,至於下经用鬯祭祀者,亦尸所饮以灌地。灌地者,其汁下入於地,其气上升於天,故云条畅於上下也。云“秬如黑黍,一稃二米”者,案《尔雅》云:“秬,黑黍。秠,一稃二米。”此《尔雅》上文云“秬黑黍”,是一米之秬,直以秬为名。下文云“秠,一稃二米”,亦是黑黍,但无黑黍之名,但二米之秬贵。此鬯酒用二米者,故郑云“秬如黑黍”,此据《尔雅》下文二米之秬,其状如上文黑黍者。若然,《尔雅》云“秠,一稃二米”,不言黑黍者,《尔雅》主为释《诗》。案《生民》诗云:“维秬维秠。”《尔雅》云“秬,黑黍”,即是“维秬”者;《尔雅》云“秠,一稃二米”,即是“维秠”者也。若然,《尔雅》及诗云秠者,即黑黍之皮,以皮而见秬。是以《郑志》张逸问云:“《鬯人职》注云‘秬如黑黍,一稃二米’。案《尔雅》‘秠一稃二米’。未知二者同异?”郑答云:“秠即其皮,稃亦皮。《尔雅》重言以晓人,更无异称也。郑云重言者,秠既是皮,复云稃亦皮,是重言也。恐人不知秠是皮,故重言稃,稃、秠是一,还是秬,故云更无异称也。
鸡人,下士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疏]“鸡人”
释曰:鸡人在此者,案《鸡人职》云:“共鸡牲,大祭祀,夜呼旦。”鸡又属木,在春,故列职於此也。
司尊彝,下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尊彝”
释曰:在此者,案职云掌六彝、六尊之位,尊彝是祭祀之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彝亦”至“法也”
释曰:“彝亦尊”者,以其同是酒器,但盛郁鬯与酒不同,故异其名耳。云“郁鬯曰彝。彝,法也”者,祭宗庙,在室先陈,后乃向外陈齐酒之尊,以彝为法,故名此郁鬯曰彝也。是以郑云“言为尊之法”也。
司几筵,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铺,普吴反,又音孚。藉,在夜反。
[疏]“司几筵”
释曰:在此者,凡祭祀,先设席,故其职云:“掌五几五席,辨其用与其位。”故列职於此也。
注“筵亦”至“通矣”
释曰: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者,设席之法,先设者皆言筵,后加者为席。故其职云:“设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假令一席在地,或亦云筵,《仪礼·少牢》云“司宫筵於奥”是也。是先设者为铺陈曰筵,藉之曰席也。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者,所云筵席,惟据铺之先后为名,其筵席止是一物,故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天府,上士一人,中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天府”
释曰:天府在此者,其职云:“掌祖庙之守藏,大祭祀则出而陈於庙庭。”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府物”至“物然”
释曰:云“府,物所藏”者,郑总解府义。府,聚也。凡物所聚皆曰府,官人所聚曰官府,在人身中饮食所聚谓之六府。《诗》云:“叔在薮,火烈具举。”注:“薮泽,禽之府也。”大府、玉府、外内府、泉府,皆是藏财货,郑云“藏财货曰府”,亦是物所藏也。云“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者,案其职云“凡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是尊此所藏若天物然,故名此府为天府也。
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典瑞”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玉瑞、玉器之藏”下又云“王搢大圭执镇圭以朝日”,则是玉瑞,祭时所执玉器,所以礼神。虽有馀事,以事神为主,在此宜也。
注“瑞节”至“玺郎”
释曰:云“瑞,节信也”者,其天子所执者,若受天之应瑞,然其诸侯所执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应瑞,故云节信也。云“典瑞若今符玺郎”者,郑意周时典瑞似汉时符玺郎,故举汉法而况之。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典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凡官之所属,义有多种,以宗伯主礼及祭祀之事,故凡是祭祀及礼事皆属焉。此典命迁秩群臣,亦是礼事。又爵命属阳,故《礼记》云:“古者於秂也,发爵赐服。”赏以春夏,不於夏官者,贵始,故於春见之在此。
注“命谓”至“之书”
释曰:凡言“命”者,皆得简策之命。秩,次也。命出於王,故云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书即简策是也。
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司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吉凶衣服。”《公羊传》云:“命者何?加我服也。”再命已上,得命即得服,故司服列职於典命之下也。
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典祀”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外祭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若以时祭祀,则帅其属而脩除。”以其职祭事,故列职於此也。
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庙二人,奚四人。祧,他尧反。奄,於检反,刘於验反。为,于伪反。知,音智。昭,上招反,《说文》作佋。
[疏]“守祧”
释曰:远庙为祧。案:其职掌先王先公之庙祧。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故列职在此。有“奄八人”者,以其与女祧及奚妇人同处,故须奄人;通姜嫄为八庙,庙一人,故八人也。
注“远庙”至“奴也”
释曰:“远庙曰祧”者,案《祭法》云:“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郑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云“周为文王、武王庙,迁主藏焉”者,案《王制》及《祭法》云“王立七庙”,有“二祧”之文,郑知周之二祧是文、武者,郑义二祧则祖、宗是也。故《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郑云“祖宗通言尔”。是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庙不毁,故云祧也。知迁主藏焉。者,以其显考已下,其庙毁,不可以藏迁主。文武既不毁,明当昭者藏於武王庙,当穆者藏於文王庙可知,故云迁主藏焉。若文武已上父祖,不可入下子孙之庙,宜藏於后稷之庙。但文武既为二祧,后稷为大祖庙,不可复称,祧故不变本名,称大祖也。诸侯既不可与天子同有二祧,其迁主则总藏於大祖庙,则谓大祖庙为祧,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既?以俟矣”是也。云“奄如今之宦”者,汉以奄人为内官,则名奄人为宦,故举以况之也。云“女祧,女奴有才智”者,亦若《天官》云女酒、女浆、女祝,下文云女史之类,皆女奴有才智者为之。无才智者即入奚类也。云“天子七庙”已下,并《王制》文。七庙者,据周而言。若殷人已下依《礼纬》,唐人五庙,夏亦五庙,殷六庙,与周不同也。
世妇,每宫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少,诗照反。
[疏]“世妇”
释曰:名“世妇”者,以其主妇人之事,王后已下至女御言世妇,举中以为名也。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是祭祀,故列职於此也。云“每宫卿二人”者,王后有六宫,每宫卿二人,则十二人也。此主妇人,则卿大夫士并奄人为之。若然,《天官》云:“内小臣,奄上士四人。”郑云:“奄称士,异其贤。”似卿大夫不用奄人者。案彼天官之内职,内有妇人者,皆用奄人,独此宫卿大夫士与下女府、女史、奚同居,不用奄,非其宜。但此经不言奄,故郑亦不言奄,其实是奄可知,是以贾、马皆云“奄卿也”。然郑云“汉始大长秋”,亦见周时用奄之义也。但天官惟有小臣是上士用奄人,郑即云“奄称士异其贤”也。若然,小臣上士言奄,此不言奄者,但上天官共妇人同职,皆已言奄,於此略而不言耳。案:王之六卿皆六命,十二小卿皆四命。此六宫十二卿,不言命数,亦可当小宰、小司徒等十二小卿,同用四命中大夫为之,以其同十二人故也。
内宗,凡内女之有爵者。
[疏]“内宗”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宗庙之祭祀,荐加豆笾。”并是助祭之人,故列职於此也。
注“内女”至“之言”
释曰:言“内女”,明是王之族内之女,故云王同姓之女为内宗也。云“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但妇人无爵,从夫之爵;今言内女有爵,明嫁与卿大夫及士。周之法,爵亦及士,故兼言士也。不言数而言凡,故郑云“凡,无常数之言”,以其王之族内之女无定数故也。
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
[疏]“外宗”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宗庙之祭祀,佐王后荐玉豆,视豆笾。”亦是助祭祀之人,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外女”至“外宗”
释曰:郑知外宗是“王诸姑姊妹之女”者,以其称“外”,明非己族,故称外宗外女也。郑不解“有爵者”,已於《内宗》注讫,明此亦是嫁与大夫及士可知也。言“凡”,亦是无常数之言也。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冢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以昭穆为左右。”虽非祭祀,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冢封”至“为之”
释曰:“冢封土为丘垄”者,案其职云:“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注云:“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此直云丘,不言封,亦有封可知。案《礼记》云:“適墓不登垄。”是聚土亦为垄,故兼云垄也。又《礼记》云“古者墓而不坟”,又有坟称。秦汉已下,天子之丘亦谓之陵也。云“象冢而为之”者,案《尔雅》“山顶曰冢”,故云象冢而为之也。若然,云丘陵,亦是象丘陵为之也。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茔,音营。
[疏]“墓大夫”
释曰:案其职云:“墓凡邦墓之地域,令国民族葬。”是掌天下万民之墓地也。不云冢云墓者,《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云墓。墓即葬地。故郑云“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也。在此者,死,葬之以礼,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职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职丧”
释曰:以其主公卿大夫之丧,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大司乐,中大夫二人;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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