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长,丁丈反,后皆放此。
[疏]“大司乐”
释曰:大司乐掌教国子六馈敝痢谤舞等,在此者,以其宗伯主礼礼,乐相将,是故列职於此。但乐师教国子小舞,与大司乐职别而同府史,亦谓别职同官者也。
注“大司”至“之长”
释曰:以其与乐师已下,至韑韛氏已上为长者。
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称,尺证反。
[疏]“大胥”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与大司乐教乐同类,是亦礼事,故列职在此。但小胥掌乐县之法,亦与大胥别职而同官者也。
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瞽矇,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眡了三百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矇,音蒙。眡,音视,郑常至反。,音了,又力小反,《字林》同云明也。杜蒯,如字,刘音屠,下苦怪反。眹,直忍反,本又作,或作,刘又音睫。瞍,本又作,素口反,《说文》云“无目也”,《字林》云“目有眹无珠子也”,先久反。
[疏]“大师”
释曰:案其职云“掌六律六同”之等,亦是乐事,故在此。此下直云矇三百人,无府史胥徒者,以其无目,不须人使,是以有眡了三百人而已。
注“凡乐”至“之瞍”
释曰:云“凡乐之歌,必使瞽矇为焉”者,郑欲解作乐使瞽矇之意,以其无目,无所睹见,则心不移於音声,故不使有目者为之也。云“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者,此乃师旷之徒,亦无目者,故引为证也。就瞽之中,命大贤知为大师,其次贤知小者为小师也。其馀为瞽矇也。云“眡读为虎眡之眡”者,《易·颐卦》六四云“虎眡眈眈,其欲逐逐,无咎”是也。眡了目明者,以其扶工,故使有目者为之也。先郑云“无目眹谓之瞽”已下,案《诗》有矇瞍,案《尚书》有瞽瞍,於此文有瞽矇,据此三文,皆文不具,司农参取三处而为三等解之。诸文皆瞽在上而矇瞍在下,先郑即以瞽为无目眹当第一。无目眹,谓无目之眹脉,谓之瞽。有目眹而无见谓之矇,谓矇矇然有眹脉而无见也。云“有目无眸子谓之瞍”者,谓目精黑白分明,而无眸子人者,谓之瞍。案其职,大师、少师及瞽矇、眡了四者皆别职,又无府史,而并言之者,以其大师、少师为长,故连类言之。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典同”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六律、六同以为乐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同阴”至“军声”
释曰:“同,阴律也”者,对律而为阳律也。云“不以阳律名官”者,谓其官不名“典律”而云“典同”也。云“因其先言耳”者,谓诸文皆先云同后云律,若阴阳亦先云阴之类,故以同名官也。引“《书》曰”者,《尧典》之篇。彼据舜之巡守於方岳之下,命史官协时月者。协,合也,谓合四时节气之早晚,及月之大小定分。云“正日同律度量衡”者,谓正定日之甲乙、阴同阳律之长短,及正度之丈尺、量之斗斛、衡之斤两,六者皆正定之,使依法。又引《大师职》曰“执同律以听军声”者,所引之文,皆证同在律上之义。若然,无取於时月日又度量衡,连文引之耳。案孔注《尚书》“律为法制,当齐同之”,则同不为阴律,与郑义别也。
磬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磬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击磬、击编钟”,并“教缦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锺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锺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金奏而奏《九夏》”,以其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笙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笙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吹竽、笙、埙、籥”已下,亦是乐事,故列职在此。
閐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閐,音博。
[疏]“閐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金奏之鼓”亦是乐事,故亦列职在此。
注“閐如锺而大”
释曰:“如锺而大”者,以其形如锺而大,独在一虡。
韎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舞者十有六人,徒四十人。韎,戚莫拜反,刘、李音妹。味,食饮之味,如字,又莫介反。菋,莫戒反,又音味。莐,直基反,刘直梨反,李音侄。著,直居反,李张虑反。韐,古洽反,又音閤。
[疏]“韎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韎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案韑韛氏掌四夷之乐,今此特掌韎乐,是周以木德王,又见乐为阳,春是阳长养之方,故特建此一官也。
注“郑司”至“之韎”
释曰:引《明堂位》者,证韎是东夷之乐。云“读如味食饮之味。杜子春读韎为菋莐著之菋”者,读从《尔雅》也。此后郑皆不从之。后郑云“读为韎韐之韎”者,欲取韎为赤色,是以《礼记·檀弓》云“周人大事敛用日出”。郑云“日出时亦赤”,则东夷之乐名“韎”者,取色赤,东方之意。
旄人,下士四人,舞者众寡无数,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旄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舞散乐、舞夷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此经云“舞者众寡无数”,其职云“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以其能为四夷之舞者即为之,故无数也。
注“旄旄”至“指麾”
释曰:案《山海经》“有兽如牛,四节有毛”是也。其牛尾可为旌旗之旄也。云“舞者所持以指麾”者,案:乐师掌小舞,有旄舞,是舞者所持以指麾;则此旄人舞夷乐,而云旄人,是亦舞者所持以指麾者。若然,下《韑韛氏》云“主四夷之乐”,两官共掌者,但韑韛氏掌而不教,此旄人教而不掌,故二官共其事也。
籥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籥,馀若反。绎,音亦,祭之明日又祭也,《字书》作释。去,起吕反,下同。
[疏]“籥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国子舞羽吹籥”,则此籥师所掌以致国子文乐,左手执籥,左手秉翟,故名官为籥师也。
注“籥舞”至“秉翟”
释曰:案《公羊》宣八年传文:“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张逸问:“《籥师》注:《春秋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何谓?”郑答:“废,置也。於去者为废,故曰废。”若然,辛巳日,有事於大庙,仲遂卒。卿佐卒,轻於正祭则重於绎祭,则不停正祭,合停绎祭。至於明日壬午,仍为绎祭,故孔子为经加“犹”以尢之,但宣公乃有惭心,於作乐之时,去其有声者,用其无声者也。《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引《传》与《诗》者,证籥师教国子舞羽吹籥之事也。
籥章,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籥章”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土鼓豳籥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籥章”至“诗章”
释曰:案其职有《豳诗》、《豳雅》、《豳颂》,是吹籥以为诗章,故官名籥章也。
韑韛氏,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韑,丁兮反,许慎云“履也”。韛,九具反,又力具反,吕忱云:“韑,革履也。韛者,韛。”屝,房味反。蹋,徒腊反,李吐腊反。沓,它答反,又如字。
[疏]“韑韛氏”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韛读”至“有屝”
释曰:此郑读从屦人之屦也。案:郑注《曲礼》云:“韑韛,无絧之屝”也。此韑韛亦是无絧之屝。彼为大夫欲去国行丧礼之屦,此为四夷舞者所屝,其屦无絧,一也。云“今时倡蹋鼓沓行者,自有屝”者,谓汉时倡优作乐蹋地之人,并击鼓沓沓作声者,行自有屝屦。引之者,证四夷舞者,亦自有屝,与中国不同也。
典庸器,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典庸”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掌藏乐器、庸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庸功”至“功焉”
释曰:先郑所引《春秋》者,《左氏》襄十九年,季武子与晋师伐齐,所以得齐之兵,作林锺而铭鲁功焉。臧武仲谓季孙曰:“非礼也。夫铭,天子令德,诸侯言时计功,大夫称伐。今称伐则下等也,计功则借人也,言时则妨民多矣,何以为铭?”引之者,见其庸器之义。
司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榡,食允反,又音允。
[疏]“司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舞器。祭祀,授舞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干舞”至“舞也”
释曰:云“干,舞者所持”者,谓若《乐师》云“干舞”,则小舞也。其《夏官·司兵》云:“掌五兵,祭祀授舞者兵。”则五兵俱掌,但无干耳。然彼注云“谓朱干玉戚”者,郑连言朱干耳。
大卜,下大夫二人;卜师,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大卜”
释曰:此大卜有卜师及卜人,皆士官。而卜人无别职者,以其助大卜、卜师行事故也。其卜师则与大卜别职,亦是别职同官。在此者,案其职曰“掌三兆、三易”之等,但蓍龟卦兆有生数成数之鬼神,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问龟”至“之长”
释曰:卜,赴也赴来者之心,故曰卜。对筮,问也,谓有疑来问於蓍。二者互见为义。卜言赴来问之心,亦先问乃赴。筮言问者,后亦赴来者之心也。云“卜筮官之长”者,谓与下龟人、菙氏、占人、筮人等为之长也。
龟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龟人”
释曰:在此者,与卜人连类在此。
注“工取龟攻龟”
释曰:案其职云“取龟用秋时”,用成之时也。“攻龟用春时”,风气燥达之时故也。
菙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菙,时髓反。燋,哉灼反。焌,音俊,又子寸反。
[疏]“菙氏”
释曰:在此者,钻龟用燋焌,故与大卜连类在此。
注“燋焌用荆菙之类”
释曰:案其职云“掌共燋契”,即《士丧礼》云“楚焞”是也。楚即荆,故云“用荆”。云“菙之类”者,菙,所以捶笞人马,用荆竹为之。此亦用荆,故云菙之类也。
占人,下士八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蓍,音尸。
[疏]“占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占龟筮”,亦占筮之类,故列职於此也。
簭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疏]“簭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簭”,簭有生成数之鬼神,故亦列职在此。
注“间蓍曰筮其占易”
释曰:云“问蓍曰筮”者,郑意以筮为问,故《易·蒙卦》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是筮为问也。云“其占《易》”,即《易》之九六爻辞是也。
占梦,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
[疏]“占梦”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梦是精神所感,并日月星辰等,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眡祲,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祲,于鸩反,李且衽反。
[疏]“眡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十煇之法,以观妖祥,辨吉凶。”亦是阴阳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大祝”
释曰:大祝与小祝,别职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亦是事鬼神之法,故列职於此也。
注“大祝祝官之长”
释曰:以其与下小祝、丧祝、甸祝、诅祝等为长也。
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丧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丧劝防之事。及辟,令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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