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常”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旗之物名。”亦各有差等,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司常主王旌旗”
释曰:九旗之别,自王已下,尊卑所建不同,不专主於王。郑云“司常主王旌旗”者,以王为主,何妨尊卑皆掌。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都宗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祭祀之礼。凡都祭祀,致福于国。”皆是事鬼及礼事,故列职於此。
注“都谓”至“食邑”
释曰:案《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则大夫采地不得称都,故据大都小都而言之。下文家,据大夫而说也。此既掌祭祀,不云伯而云宗人者,避大官名。《夏官》都家称司马,得与大官同名者,以其军事是重,故与大官同名也。《秋官》都家以称士者,以其主都家万民之狱讼,以告方士,故谓之士。士者,察也,取其察审之义也。
家宗人,如都宗人之数。
[疏]“家宗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亦是共鬼之事,故亦列职於此。
凡以神士者无数,以其艺为之贵贱之等。
[疏]“凡以”至“之等”
释曰:此神士,还是上群巫中有学问者,抽入神士。以其能处置神位,故以神为名。无数者,有即入之,故无常数。在都家之下者,欲见都家神亦处置之。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辰之法”,当处置神之位次,故列职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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