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十八

作者:【暂缺】 【15,865】字 目 录

云:孤絺冕,卿大夫同玄冕。此云再命受服,明据玄冕也。云“列国之大夫再命”者,亦据《典命》公侯伯之大夫同再命而知。云“於子男为卿”者,亦据典命而言也。云“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者,此亦据《司服》之文。案《玉藻》注云“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则公之有孤之国,孤絺冕,卿大夫同玄冕,若无孤之国,则公侯伯子男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皆爵弁。若然,此注云“於子男为卿”,卿当絺冕矣。郑云“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者,据《司服》之成文而言也。云“王之中士亦再命”者,上文已差讫。云士则爵弁服者,凡言士者,无问天子士、诸侯士,例皆爵弁以助祭也。若然,《司服》不见爵弁者,以其王吉服有九,自公已下转相如。其爵弁,於天子诸侯非吉所用,故不言。案《士冠礼》皆有爵弁服,是士之助祭服,故士以爵弁为正也。案:先郑解此九仪,皆先言王臣,后郑皆诸侯为首,以王臣亦之者,后郑见上云正邦国之位,故以诸侯为首,后以王臣亦之,得其理也。

三命受位,

[疏]注“郑司”至“三命”

释曰:先郑云“受下大夫之位”,先郑意以上士二命,下大夫三命,上大夫四命。案《王制》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小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下大夫。”则诸侯之五大夫有上、下。案《序官》有中大夫、下大夫,则中大夫亦得名为上大夫矣。故先郑以下大夫三命,上大夫四命,即《典命》大夫四命者是上大夫也。后郑不从者,以侯伯子男名位不同,侯伯犹同七命,子男犹同五命,况中大夫、下大夫名位既同,何嫌不得同命也。是以《典命》唯见大夫四命,是兼中、下大夫,故不从先郑也。“玄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者,诸侯之卿大夫,皆得聘天子,今於三命乃云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者,以其再命已下卑,虽得言天子,不得言位于王朝,是以据列国之卿而言。故《曲礼》云“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注引《春秋》,晋士起亦据晋国之卿三命,而於天子称士,与天子三命之士同称士,即为王臣也。

四命受器,

[疏]注“郑司”至“四命”

释曰:先郑云“受祭器为上大夫”,上已破讫。玄谓“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者,《曲礼》云“大夫有田者,先为祭服,后为祭器”,则仪礼《少牢》用成牲,皆是有地大夫,则自得造祭器。今云公之孤四命始得有祭器者,但未四命已前,有地大夫虽得造祭器,祭器未具,犹假之使足,至四命即具有,言始有祭器者,据始得具祭器而言。引《礼运》者,证未四命已前祭器须假之意。云“王之下大夫亦四命”者,约《典命》文。

五命赐则,以上,时掌反。

[疏]注“郑司”至“制焉”

释曰:先郑云“出为子男”者,司农据《典命》而言。“玄谓则地未成国之名”者,对下文“七命赐国”是成国,此五命子男言“则”,是未成国。但成国之赋有三:若以出军言之,《春秋》襄公传云“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谓据公五百里而言,以其侯伯为次国二军故也。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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