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十九分度之七。二十四气通闰分之,一气得十五日,二十四气分得三百六十度,仍有五度四分度之一。一度更分为三十二,五度为百六十。四分度之一者,又分为八分,通前为百六十八分。二十四气分之,气得七分。若然,二十四气,气有十五日七分。五气得三十五分,取三十二分为一日,馀三分推入后气,即有十六日气者,十五日七分者,故云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者,月有大小,一年三百五十四日而已,自馀仍有十一日,是以三十三月已后,中气在晦,不置闰则中气入后月,故须置闰以补之,故云正之以闰。是以云若今时作历日矣。云“定四时,以次序”者,《尧典》以闰月定四时,解经中“序”,故云定四时以次序。云“授民时之事”者,亦取《尧典》“敬授民时”,解经中事。“《春秋传》曰”者,文公六年冬,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彼讥文公不告闰朔,引之者,证闰岁年之事也。
颁告朔于邦国。
[疏]注“天子”至“之也”
释曰:郑云“天子班朔於诸侯,诸侯藏之於祖庙”者,按《礼记·玉藻》“诸侯皮弁听朔於大祖”。大祖,即祖庙也。“至朔,朝於庙,告而受行之”者,诸侯约天子,故县之於中门,而日敛之,藏之於祖庙,日月用羊,告而受行之。此经及《论语》称告朔,《玉藻》谓之听朔,《春秋》谓之视朔。视朔者,人君入庙视之。告者,使有司读祝以言之。听者,听治一月政令。所从言之异耳。郑司农云“以十二月朔,布告天下诸侯”者,言朔者,以十二月历及政令,若月令之书,但以受行,号之为朔。故《春秋传》曰者,还是桓十七年传文。《春秋》之义,天子班历於诸侯,日食书日。不班历於诸侯,则不书日。其不书日者,犹天子日官失之不班历。引之,证经天子有班告朔之事。
闰月,诏王居门终月。
[疏]“闰月”至“终月”
释曰:明堂、路寝及宗庙,皆有五室、十二堂、四门,十二月听朔於十二堂,闰月各於时之门,故大史诏告王居路寝门。若在明堂告事之时,立行祭礼,无居坐之处。若在路寝堂与门听事之时,各居一月,故云居门终月。
注“门谓”至“之闰”
释曰:郑知此经“门”是路寝门者,按《玉藻》云“闰月,则阖门左扉,立於其中”,不云“居”,又不云“终月”,此经言“居门终月”,故知此寝门。先郑云“《月令》十二月”,据《月令》而言。按《月令》是秦时书,明堂路寝有九室,大室在中央,四角各有二堂,隔之为个堂。大室正东之堂谓之青阳,正南之堂谓之明堂,正西之堂谓之总章,正北之堂谓之玄堂。云“左右之位”者,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各有左右之位,《月令》谓之左右个。故《月令》孟春居青阳左个,仲春居青阳,季春云居青阳右个。孟夏云明堂左个,仲夏居明堂,季夏云居明堂右个。孟秋云居总章左个,仲秋居总章,季秋云居总章右个。孟冬居玄堂左个,仲冬居玄堂,季冬居玄堂右个。《月令》皆云“居”,故郑以大寝解之。是以先郑引之,证此大寝之礼。云“惟闰月无所居,居於门”者,以其十二月居十二堂,故云闰月无所居,居於门。云“故於文王在门谓之闰”者,解闰字之意,以闰月王在门中,故制文字,亦王在门中谓之闰也。
大祭祀,与执事卜日,
[疏]注“执事”至“视墨”
释曰:知“执事,大卜之属”者,大卜掌卜事,故知执事是大卜。言之属者,兼有卜师及卜人。知“当视墨”者,按《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彼言史者,即此大史,故知当视墨。
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叶,音协。汁,音执,又音协,刘子集反。
[疏]“戒及”至“协事”
释曰:“戒及宿之日”者,戒,谓散齐七日。宿,谓致齐三日。云“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者,当此二日之时,与群执事预祭之官,读礼书而协事,恐事有失错、物有不供故也。
祭之,执书以次位常,
[疏]“祭之”至“位常”
释曰:言“执书”者,谓执行祭礼之书,若今仪注。“以次位常”者,各居所掌位次。常者,此礼一定,常行不改,故云常也。
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
[疏]注“谓抵冒其职事”
释曰:此谓助祭之人。大史掌礼,知行事得失。所行依注谓之事,则与人考焉。抵冒职事、诈欺不信者,刑诛之。
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
[疏]“大会同朝”至“礼事”
释曰:天子与诸侯不录。
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王。
[疏]“及将”至“诏王”
释曰:“将币之日”者,则上经所习会同之事,至此得朝觐之时,则有三享之礼。将,送也。币,谓璧帛之等。故云将币之日。云“执书以诏王”者,王与诸侯行礼之时,大史执礼书以告王,使不错误。
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大,音泰,注同。式,刘音敕,今俗音如字。焉,於虔反。夹,古洽反,刘古协反。
[疏]“大师”至“同车”
释曰:云“大师”者,大起军师也。云“抱天时”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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