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
[疏]“盐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盐之政令,以供百事之盐。”盐所以调和上食之物,故亦连类在此也。
冥人,奄一人,女冥十人,奚二十人。冥,莫历反。
[疏]“冥人”
释曰:冥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供巾冥”,所以覆饮食之物,故次饮食后。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宫人”
释曰:宫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六寝之脩”,又供王沐浴、扫除之事,是安息王身,故在此也。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解,佳卖反。
[疏]“掌舍”至“十人”
释曰:云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会同之舍,设枑梧再重。”亦是安王身之事,故亦在此。
注“舍行”至“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设车宫、坛壝宫、帷宫之等,并是解脱止息之处,故云“解止之处”也。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幕,武博反。
[疏]“幕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帷幕幄帟绶之事”,亦是安王身之事,故在此也。注“幕帷覆上者”
释曰:案下职中郑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是其幕乃帷之覆上者也。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疏]“掌次”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次之法,以待张事。”幕人供之,掌次张之,故连类在此也。
注“次自脩正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张大次设重帟重案皆是自脩止故云“自脩止之处也”。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大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贡九赋,受其货贿之入,颁其货贿于诸府”之事。案《尚书·洪范》云:“一曰食,二曰货。”已上皆言饮食,此次,言货贿,故大府在此也。有贾者,府官须有市买,并须知物货善恶故也。
注“大府”至“农矣”
释曰:大府与下诸府官为长,故以大夫为之。云“若今司农矣”者,汉时司农主府藏,故史游《章》云:“司农、少府国之渊。”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疏]“玉府”至“八人”
释曰:玉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以玉为主,故与大府同在此。有工八人者,以其使攻玉故也。有贾者,使辨玉之善恶、贵贱故也。
注“工能攻玉者”
释曰:工谓作工。案《诗》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须工。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贿,呼罪反。
[疏]“内府”
释曰:内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故在此也。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疏]“外府”至“十人”
释曰:外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事”,故在此也。
注“外府”至“外者”
释曰:泉布本是外物,无在内府,故对内府为外也。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会,古外反,注同。尚,音常。
[疏]“司会”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主天下大计,货贿亦须计会,故与大府连类在此也。
注“会大”至“尚书”
释曰:言“会,大计”者,案宰夫职“日计曰成,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知会,大计也。云“主天下之大计”者,其职云“逆邦国、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云“若今尚书”者,汉之尚书亦主大计,故举以况之也。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簿,步古反。后簿书皆同。
[疏]“主司书”至“簿书”
释曰:司书在此者,会计之事,司书主之,故其职云“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故连类在此也。注言“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后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少,诗照反。
[疏]“职内”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入太府者,皆由职内,亦有府义,故郑云“受用之府若职内”,故其职在此也。
注“若今”至“少内”
释曰:汉之少内,亦主泉所入。案王氏《汉官解》云:“小官啬夫各擅其职,谓仓库少内啬夫之属,各自擅其条理所职主。”由此言之,少内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职碎,以少为名。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断,丁乱反。
[疏]“职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总断一岁之大计,故与司会同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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