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谓会如大会之会,汉历有大会、小会,取会聚之义,故为缝中。又云“璬读如薄借綦之綦。綦,结也”者,汉时有“薄借綦”之语,故读从之。亦取结义,薄借之语未闻。云“皮弁之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谓之綦”者,天子以十二为节,约同冕旒也。引《诗》“会弁如星”者,《卫诗》,彼注云“会,谓弁之缝中,饰之以玉,皪皪而处,状似星也”,与经义合,故为证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者,璬既为玉,又得为结义,得两合耳。云“邸,下柢也”者,谓於弁内顶上,以象骨为柢。
王之弁绖,弁而加环绖。
[疏]注“弁绖”至“绖服”
释曰:云“弁绖,王吊所服也”者,《司服》文。又《杂记》云“凡弁绖,其衰侈袂”,故知弁绖是王吊服。云“其弁如爵弁而素”者,按《曾子问》云:“麻弁绖。”郑云:“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环绖也。”此不言麻者,皆素为之,故云而素也。云“所谓素冠”者,《诗》云“庶见素冠兮”,彼素冠谓祥冠,与此虽义别,同是素为之。云“而加环绖”者,谓先著素弁於下,乃上加环绖,故云加也。“环绖者,大如緦之绖”者,緦麻绖,五服之轻者,吊服乃五服之外,故约同之。但緦之绖则两股,此环绖以一股,缠之不纠,粗细同耳。引《司服》者,证弁绖是吊服之绖。
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而掌其禁令。辟积,必亦反,刘传历反,下同。
[疏]“诸侯”至“禁令”
释曰:“诸侯”者,上已言公,则此诸侯谓侯伯子男。云“及孤卿大夫”者,此文既承诸侯之下,故郑以为诸侯之孤卿大夫解之也。既不别见天子之臣,文中可以兼之。上天子与公不言韦弁,此言之,亦是互见之义。云各以其等为之,不言爵而言等,则依命数矣。
注“各以”至“无等”
释曰:云“各以其等谓藻旒玉璬如其命数也”者,经云“冕”,故云旒;经云“弁”,故云璬;如其命数,释经云“等”也。侯伯子男之冕,亦据一冕如上公矣。侯伯子男缫玉皆三采者,亦约《聘礼记》“藻三采,朱白苍”而言之。四命已下,皆据《典命》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二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而言。二采朱绿,亦据《聘礼记》“聘臣藻皆二采朱绿”而言也。云“弁绖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者,以其吊服非吉,故无饰,故辟积有就也。云“庶人吊者素委貌”者,此经不云庶人,郑园此者,以有大夫已上,因言庶人,且欲从下向上,因推出士变冕为爵弁之意也。云“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旒”者,此亦无文,郑知然者,凡冕旒所以为文饰,一命若有,则止一旒一玉而已,非华美。又见一命大夫衣无章,士又避之,变冕为爵弁。若一命大夫有旒,士则不须变冕为爵弁,直服无旒之冕矣,故知一命大夫无旒也。若然,爵弁制如冕,但无旒为异,则无旒之冕亦与爵弁不殊。得谓之冕者,但无旒之冕亦前低一寸馀,故亦得冕名也。云“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绖之弁不辟积”者,一命大夫及士冕弁既无旒,故知无此等。云“禁令者,不得相僣逾”,而引《玉藻》“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者,彼诸侯之卿大夫聘於天子,天子赐之冕服,归国告君,得君命乃服之,未得君命,则为僣逾,故引为证也。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者,玄冠,缫布衣,缫带,素跸,天子以为田服,即诸侯及臣之朝服,亦皮弁之类。不言之者,兼於韦弁、皮弁也。云“不言服弁”,服弁即衰绖丧服也。云“不言之者,自天子以下,无饰无等”者,则丧服自天子达士,共一章是也。自此一经,总包诸侯及臣,不言天子之臣,但天子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士三命以下,冕弁之属亦各以其等为之可知。
司甲。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橹,音鲁。
[疏]“司兵”至“军事”
释曰:言“各辨其物与其等”者,五兵五盾,各有物色与其善恶、长短、大小之等。云“以待军事”者,按此下有舞者兵及弎五兵,直云“以待军事”者,五兵五盾以军事为主故也。
注“五盾”至“夷矛”
释曰:郑云“五盾,干橹之属,其名未尽闻也”者,按《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秦诗》云“蒙伐有苑”,注云“伐,中干”,《左氏传》“建大车之轮以为橹,而当一队”,则有朱干、中干及橹,闻其三者,二者未闻,故云其名未尽闻也。云“等谓功沽上下”者,功谓善者,为上等。沽谓粗恶者,为下等也。必知有此法者,见《槁人职》云“书其等以飨工,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明兵盾亦当然。先郑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者,此谓车之五兵,故下注云“车之五兵,司农所云者是也”。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卒,子忽反,下同。
[疏]注“司马”至“卫守
释曰:云“授兵从司马之法”者,司马主六军,是一官之长,先受於王命,知多少,乃始出军,故从司马法以颁之。郑知用兵是出给卫守者,以其既言授兵,下别言用兵,明是卫守之处须兵者也。
祭祀,授舞者兵。
[疏]注“授以”至“之属”
释曰:郑知此兵是“朱干玉戚”者,《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则《大武》用朱干玉戚矣。又按下《司戈盾》云:“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司兵尊於司戈盾,明所授兵据以《大武》朱干玉戚也。其司干所授者,又是羽籥之等,非干戚可知也。
大丧,弎五兵。弎,虚金反。兴,虚应反,下同。笮,字又作筰,侧白反,刘丑伯反。
[疏]注“故书”至“干笮”
释曰:先郑一部之内,“弎”皆从“淫”,故云淫为陈。后郑皆不从者,以为弎兴解之者,见《司服》云“大丧,共其复衣服、敛衣服,掌其陈序”,《圉人职》云“凡宾客、丧纪,牵马而入陈。弎马亦如之”。以此言之,弎陈既别,则弎不得为陈,以兴象为义也。云“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者,按《既夕礼》,明器之用器有弓矢,役器之内甲胄干笮。彼虽不具五兵,此既言五兵,明五者皆有也。故郑引《士丧礼下篇》甲胄干笮为证。言《士丧礼下篇》,即《既夕礼》也。言《士丧礼下篇》者,以其《士丧》论葬事,《士丧》与《既夕》二篇同有记,皆在《既夕篇》下,故二篇连言之也。按彼注,笮谓矢服也。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
[疏]“军事”至“如之”
释曰:云“建车之五兵”者,凡器在车,皆有铁器屈之,在车较及舆,以兵插而建之,故有出先刃、入后刃之事。
注“郑司”至“弓矢”
释曰:“郑司农所云者是也”,即上文注是也。必知如先郑义者,见《考工记·庐人》云:“戈、殳、戟、酋矛、夷矛乃云六建既备,车不反覆。”注“六建,五兵与人也”。以是故从司农所云也。云“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者,即《司右》注引《司马法》所云者是也。有弓矢是能用五兵者,若前驱所建则有四兵,故《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注引《考工记》车有六等之数,除轸与人四兵为证是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
[疏]注“分与授用”
释曰:“分与授用”者,即下文祭祀会同之等皆是。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疏]注“亦颁”至“四尺”
释曰:云“故士王族故士”者,据《司士》而言。云“与旅贲当事则卫王”者,按旅贲氏掌执戈盾而趋,此执殳者,以其与故士同卫王时,以为仪卫,故不执戈盾。知“殳如杖”者,庐人所为,不见有刃,故知如杖。知“寻有四尺”者,车有六等,云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也。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士戈盾。乘,绳证反,后“乘马”、“陪乘”、“参乘”皆准此,注“王所乘车”依字读。
[疏]“军旅”至“戈盾”
释曰:军旅会同皆贰车,贰皆有车右,故授之以戈盾。云“乘车之戈盾”者,王所乘车有车右,故建戈盾。“授旅贲氏及虎士戈盾”者,卫王故也。
注“乘车”至“则金路”
释曰:军旅乘革路,会同乘金路,皆《巾车》文。会同则彼以宾,一也。
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与,音馀。
[疏]注“舍止”至“苏与”
释曰:按《掌舍》,王行止住不言设藩盾者,当宿卫之事,非止一重,除彼梐枑车宫之外,别有此藩盾之等也。云“如今扶苏”者,举汉法以况之也。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守,刘于又反,亦如字,下“攻守”同。藏,才浪反,沈如字。
[疏]“司弓”至“出入”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辨其名物”者,六弓八矢,各有名号物色,出入者颁之受之。
注“法曲”至“之数”
释曰:“曲直”者,谓若“王弓弧弓合九成规”,已下或合七、合五、合三,是曲者合少,直者合多。“长短”者,《弓人》云:“弓之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是其长短也。
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箙。中,音仲,下同。箙,音服,《诗》云:“象弭鱼服。”盛,音成。
[疏]注“弓弩”至“为之”
释曰:矢箙兽皮为之者,按《诗》云“象弭鱼箙”,虽不言用兽,盖鱼之似兽者为之。若然,此兽则鱼形也。惟有《国语》云“檿弧箕箙”,不用兽皮也。
及其颁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夹弓、庾弓以授射犴侯、鸟兽者,唐弓、大弓以授学射者、使者、劳者。射甲,食亦反,下以意求之。椹,张林反。夹,占洽反,刘古协反。庾,师儒相传读庚,本或作庾。犴,音岸,又音雁。使者,所吏反,注同。蹲,音存,刘才官反。参,素感反。易,以豉反。鞎,户根反,一音魂,或胡本反,李音艮,一音居言反,又音很。
[疏]“及其”至“劳者”
释曰:此经六弓,强弱相对,而言王、弧直,往体寡,夹、庾曲,往体多,故四者自对先自,唐、大往来若一,故退之在后也。
注“王弧”至“者非”
释曰:云“六者,弓异体之名也”者,即所引弓人之职往体来体之等是也,此据体而言。若以色而言,即《春秋》、《尚书》所云彤弓、玸弓之等是也。云“甲革,革甲也”者,欲见甲以革为之,其实一物也。引《春秋传》者,事在成十六年,楚之养由基善射之事。云“质,正也。树椹以为射正”者,谓若宾射之正然也。云“射甲与椹试弓习武也”者,见《圉人》云“泽则共椹质”,是在泽宫中试弓习武也。云“犴侯五十步,及射鸟兽,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则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参侯者用唐、大矣”者,此据诸侯言之。若据天子,则用王、弧射虎侯,用唐、大射熊侯,用夹、庾射豹侯也。云“学射者弓用中,后习强弱则易也”者,用中,谓唐、大往来体如一,是中也。云“使者、劳者弓亦用中,远近可也”者,使有远有近皆可也。云“劳者,勤劳王事,若晋文侯”者,谓《文侯之命》赐之彤弓、旅弓是也。云“文公”者,谓僖二十八年,晋文公败楚於城濮,襄王赐之以彤弓、旅弓是也。
其矢箙皆从其弓。
[疏]注“从弓”至“百矢”
释曰:云“从弓数也”者,以经云“矢箙皆从其弓”,故知从弓数也。云“每弓者一箙百矢”者,按《文侯之命》及僖二十八年晋文公受弓矢,皆云“彤弓一,彤矢百”,虽是所赐之弓矢,射之弓矢约同之。按《诗·颂》云“束矢其搜”,毛注云“五十矢为束”,郑从之。至此为百矢者,无正文,郑两从不定也。
凡弩,夹、庾利攻守,唐、大利车战、野战。攻,如字,刘音贡。强,其丈反,又其良反。
[疏]注“攻城”至“不疾”
释曰:云“攻城垒”者,城谓城郭,垒谓军壁,若宣公十二年云“御靡旌壁垒而还”之类也。云“与其自守”者,即城垒也。云“弩无王弧,王弧恒服弦”者,按上弓有六等,有王、弧,至此弩,以有夹、庾等四种,故云“弩无王、弧”也。“恒服弦”者,若弓用则服弦,不用则弛。惟弩则用与不用,一张之后,竟不弛,故云恒服弦也。若然,恒服弦用弱者,以其强弓久不弛则就弦,弱则随体不就弦也。又王、弧往体少,使之恒服弦,则使矢不疾,故不用也。
凡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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