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蜮,刘音或,一音古获反。虾,音遐。蟆,音麻。蝼,音楼。鼃,户蜗反,又斛佳反。黾,莫幸反。蛙,户蜗反,刘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与,音馀,下官与同。
[疏]“蝈氏”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去鼃黾”,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郑司”至“狐与”
释曰:先郑以蝈为蜮,又以蜮为虾蟆,后郑不从,鼃黾,虾蟆属,是其类也。云“书或为掌去虾蟆”者,於义可也。“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者,蛙、蝈为一物。云“字从虫,国声也”者,国与蝈为声,所谓左形右声者也。云“蜮乃短狐与”者,案庄公十八年“秋,有蜮”,服云:“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状如鳖,古无今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疮如疥,遍身中瀋瀋蜮蜮,故曰灾,礼曰惑君则有。”案《五行志》,刘向以为蜮生南越,由齐姜淫惑庄公,故生於鲁。
壶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涿,陟角反,又音浊。近,附近之近。
[疏]“壶涿”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水虫”,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注“壸谓”至“为浊”
释曰:壸乃盛酒之器,非可涿之物,故知是瓦鼓。必知是瓦者,虽无正文,《考工记》有陶人、瓬人造瓦器,驱水虫,非六鼓,故知瓦鼓也。先郑虽读涿为浊,声转字误,故为浊,犹从涿为义,故后郑引之在下。“浊其源”,《大玄经》文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疏]注“庭氏”至“者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射国中妖鸟”,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衔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嚣,五高反,一音许骄反,下同。灌,音欢。箸,直虑反。纄,户卦反,又胡麦反。
[疏]注“衔枚”至“於项”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大祭祀令禁无嚣”,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状如箸,横衔之,为之纄结於项”者,纄,谓以组为之,系著两头,於项后结之。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耆,巨之反。蜡,仕诈反。
[疏]“伊耆”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长老之方,故在此。
注“伊耆”至“耆氏”
释曰:案《明堂位》云:“土鼓、蕢桴、苇籥,伊耆氏之乐也。”郑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云“始为蜡,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引之者,取息老物,证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云“此主王者之齿杖,后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者,言后王职伊耆氏之旧德,则周家以前为后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后王也。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仪,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使,所吏反。
[疏]“大行”至“行夫”
释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宾客严凝之事故也。亦谓别职同官,故四官各有职司,而共府史胥徒也。
注“行夫”至“之礼”
释曰:大行人、小行人、司仪皆掌宾客之礼,不见注解,至行夫独注之,以官独多於馀官,以主国使之礼,至於美恶无礼皆使之,故官多於馀官也。
环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环,户关反,刘户串反。
[疏]注“环犹”至“守卫”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宾客舍则授馆,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云“主围宾客之任器,为之守卫”者,其职文也。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知,音智。韑,丁兮反。译,音亦。
[疏]注“通夷”至“方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国使,以传宾主之语”,故亦连类在此也。云“此类之本名东方”已下,皆《王制》文。云“寄”者,宾主不相解语,故寄中国於东夷,又寄东夷语於中国,使相领解。云“象”者,传南方於中国,还象中国以传之。与南方人语,则还象南方语而传之。云“狄韑”者,郑彼注云“韑之言知也”,虽不训狄,狄即敌也,谓言语相敌,使之知也。云“北方曰译”者,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云“总名曰象”者,四方别称,经唯有一象,故云总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诗》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汉”是也。又《书》序云“巢伯来朝”,注“巢伯,殷之诸侯,闻武王克商,慕义而来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裛名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宾客牢礼之陈”,亦是宾客严凝象秋,故在此。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跛,波可反。
[疏]注“讶迎”至“之讶”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迎宾客”,故连类在此。先郑云“‘跛者讶跛者’之讶”,此《公羊传》文。时晋使鄐克聘齐,鄐克跛,齐使跛者往御。御亦讶,故读从之也。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好,呼报反。
[疏]注“主交”至“之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禁之难”,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货贿,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货贿”
释曰:在此者,盖督察邦国之事,及掌邦国所致货贿,但二官阙,不可强言也。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之国治”,因有邦国宾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
注“此王”至“夫云”
释曰:此云“每国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国治,事重,则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内三等采地,地虽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总谓之国,若《王制》云九十三国也。云“庶子”者,盖亦主采地之诸子。今在府史之下,盖官长所自辟除也。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疏]注“都则”至“马云”
释曰:此官已阙,郑知主八则者,《太宰》云“八则治都鄙”,此经云“都则”,故知则,八则也。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释曰:在此者,此宫虽阙,义理可言。以其称士,则知主狱,故郑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家司马家自置司马,以司马主军事重,故王置都司马,此刑事轻於军,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诘,起吉反。耗,莫报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释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不言刑王国,诘畿内者,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故举外以见内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国”,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与彼别,故司寇别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释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书》者,《吕刑》篇文,“吕侯训夏赎刑,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以诘谨四方。引之者,证诘为谨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为,于伪反。
[疏]注“新国”至“於教”
释曰:云“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者,谓若世衰,夷秋内侵,国君诛灭,圣人后作,日辟国百里,既攘夷狄,国空无主,民不独治,须立君化之。则是“新辟地立君之国”者也。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师之职,邻比相坐,《康诰》之云,门内尚宽。不知《书》、《礼》是错,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后量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也?”若然,言周公之时,未定天下,即是新国,更云新诛三监,假令周法先定,新诛之国亦是新国,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
[疏]注“平国”至“之法”
释曰:云“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者,谓先君受封,后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国,民已被化,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篡,初患反。杀,音试,本亦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
释曰:云“乱国,篡弑叛逆之国”者,谓若州吁篡国,崔杼弑君,臧纥叛鲁,此皆逆乱之国。如此之国,民起恶心,故於常法之外,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
[疏]注“刑亦”至“异之”
释曰: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纠犹察异之”者,谓万民犯五刑,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则《尚书·毕命》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
释曰:以其言野,则国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类。既言在野为功,故知功是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守,刘音狩,注同。将,子匠反。
[疏]注“命将”至“部伍”
释曰:以其在军,梱外之事,将军裁之,故知命是将命也。军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
[疏]注“德六”至“为孝”
释曰:谓在乡中之刑。《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既言在乡,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国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为孝”,《尔雅·释训》文。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
[疏]注“能能”至“脩理”
释曰:知“能是能其事。职,职事脩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见能、见职,明知义然。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音,刘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悫,苦角反。
[疏]注“愿悫”至“误也”
释曰:知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纠察其善,不纠其恶,以类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罢,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刘亡觐反,《尚书》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训强。
[疏]注“圜土”至“於罢”
释曰:此已下说罢民。云“教之”者,正谓夜入圜土,昼则役之司空,困苦则归善。郑云“困苦以教之为善”。云“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者,罢谓困极罢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强作劳之民,有似罢獘之人也。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寘,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释曰:云“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案《司救职》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谓语言无忌,悔慢长老,过浅,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此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罪重,不坐嘉石,径入圜土,昼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罢民,本无故心,直是过误,此入五刑者为轻,比坐嘉石者为重,故云已丽於法,丽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疏]“其能”至“三年”
释曰:云“能改”,正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己过,是能改也。
注“反于”至“平民”
释曰:言“反于中国”者,《虞书》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国,此则反还於故乡里也。引《司圜职》已下,见舍之远近。此所舍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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