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三十五

作者:【暂缺】 【14,221】字 目 录

后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刘张类反。胥,如字,刘思叙反,注偦同。搏,音博,刘音付。

[疏]“掌乡”至“庆赏”

释曰:士师掌乡中合聚之法者,以为有施刑罚也。云“州党族闾比之联”,即是乡合之事。云“与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内政寄军令之类。五家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为什,据追胥之时。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当比当闾,相受寄托,使得安稳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罚庆赏”者,使邻伍相及也。

注“乡合”至“贼也”

释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济西”是也。“胥读如宿偦之偦”者,时有夜宿逐贼谓之偦,即司搏盗贼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

[疏]“掌官中之政令”

释曰: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郑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疏]“察狱”至“邦令”

释曰:狱讼辞诉,各有司存。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都头士师者,则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狱讼断讫,致与本官,谓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

释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士即士师已下是也。

注“郑司”至“事比”

释曰:先郑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后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类决之。

一曰邦汋,汋,上灼反,注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赐反。

[疏]注“郑司”至“书事”

释曰: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读之。“若今刺探尚书事”者,汉时尚书掌机密,有刺探尚书密事,斟酌私知,故举为况也。

二曰邦贼,

[疏]注“为逆乱者”

释曰:既云邦贼,罪无过此,故知为逆乱,若崔杼、州吁之等。

三曰邦谍,谍,音牒。间,间厕之间。

[疏]注“为异国反间”

释曰:异国欲来侵伐,先遣人往间候,取其委曲,反来说之。其言谍谍然,故谓之邦谍。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孙子兵法》云:“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以争一日之胜,而受爵禄金宝於人者,非民之将,故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唯贤圣将能用间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

释曰:郑云“干冒王教令”者,谓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挢邦令,挢,音矫。

[疏]注“称诈以有为者”

释曰:挢,即诈也,故郑云“称诈以有为者”,谓诈上命营构伪物之类也。

六曰为邦盗,藏,才浪反。

[疏]注“窃取”至“藏者”

释曰:谓若定八年,阳货盗窃宝玉大弓以出奔之类是也。

七曰为邦朋,傰,刘音崩,徐音朋,又补邓反。

[疏]注“朋党”至“之朋”

释曰:朋,谓朋党阿曲。相阿,违国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国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为邦诬。

[疏]注“诬罔”至“失实”

释曰:谓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诬以恶事,致使善政失实者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辩,依注音贬。风别之别,皆彼列反,下“傅别”及注同。数,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

释曰:凶荒,谓年穣不熟,民皆困苦,则以荒贬之法治之,不得用寻常之法。

注“郑司”至“刑贬”

释曰:先郑之言,义无所据,故后郑不从。后郑破“辨”为“贬”,从《朝士职》之文也。《朝士职》“虑刑贬”者,彼注谓谋虑缓刑,减损国用,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纾,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

释曰:“移民,就贱”,谓可移者将身往也。“通财,补不足”,谓不可移者,即於丰处,将财穣以补不足。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音附,注同。约,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别”至“正之”

释曰:此注云“傅别,中别手书也”,《小宰》注“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语异义同。此先郑云“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义与后郑同,故引之在下。《小宰》注先郑云:“傅,著约束於大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其一。”后郑不从先郑,至此更为一解,故从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

释曰:案《凫鹥》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尸,不使刑官。今祭胜国之社稷,用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者,经云“胜国”,注为亡殷,又云亳社者,据周胜殷谓之胜,据殷亡即云亡国,即《郊特牲》云“废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道,音导,下三公道盗贼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

释曰:“导王”,解“前驱”。“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谓宫苑皆是。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

释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门北面,则以盘協盥手。王盥,谓将献尸时,先就洗盥。洎镬水,增其沃汁,镬在门外之东,亨牲之爨。言须镬水,就爨增之。亨实镬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职》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郁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朝为祼时。

凡剋珥,则奉犬牲。剋,音机,刘音奇。珥,而志反,注卹同。

[疏]注“珥读”至“曰卹”

释曰:郑为“卹”者,珥是玉名,故破从卹,取用血之意。知剋卹是衅礼者,《杂记》云“成庙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卹皆於屋下”,彼虽不言剋,剋卹相将,故知是衅礼。知“用牲,毛者曰剋,羽者曰卹”者,《杂记》鸡言卹,即毛曰剋可知。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

[疏]“诸侯”至“王宫”

释曰:《士师》言“帅其属”,当官下云“属”,上士已下皆是也。

注“谓诸”至“飨时”

释曰:经云“跸于王宫”,飨在庙,燕在寝。言于王宫,故知燕飨时也。

大丧亦如之。

[疏]“大丧亦如之”。

释曰:大丧在宫中,谓朝庙,亦在宫中为跸也。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将,子匠反。行,户刚反,陈直刃反。

[疏]“大师”至“戮之”。

释曰:“帅其属”,亦谓上士已下,在军而戮,亦谓戮於社主前。

注“逆军”至“陈也”

释曰:“逆军旅,反将命”者,王在军自将,违王命亦是反将命。王不在,梱外之事,将军裁之,亦是反将命。“犯师禁,于行陈”者,干犯军之行陈。案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太原,将战,魏绛曰:“请皆卒,自我始。”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襄三年,鸡泽之盟,晋侯之弟杨于乱行於曲梁,魏绛戮其仆,魏绛曰:“军事有死无犯为敬。”此二者是反将命干行陈之事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簿,步古反。

[疏]注“定计簿”

释曰:“定计簿”者,年终将考之故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疏]注“去国”至“之野”

释曰:“正岁,宪禁令”者,取除旧布新之义。言“于国及郊野”者,则自国至百里外皆宪禁之也。云“去国百里曰郊”,《司马法》文。“郊外谓之野”,《尔雅》文。

乡士掌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

释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言“掌国中”者,狱居近,六乡之狱皆在国中。“郑司”至“国中”

释曰:先郑云“谓国中至百里郊”,后郑不从者,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非通百里在国中,故不从也。是以“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云“六乡之狱在国中”,对六遂之狱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

[疏]注“乡士”至“三乡”

释曰:郑以四人分主三乡者,若以八人共主三乡,不得言“各”。既言各,则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乡解之也。

听其狱讼,察其辞,

[疏]注“察审也”

释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言“审”者,恐人枉监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劾,户代反。覆,芳服反,《方士职》注同。

[疏]“辩其”至“于朝”

释曰:云“辨其狱讼”者,辩,别也。狱谓争罪。讼谓争财。事既不同,文书亦异。云“异其死刑之罪”者,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亦异。云“而要之”者,文书既得,乃后取其要辞。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后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

注“辩异”至“反覆”

释曰: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此即朝众听之事。狱言“断”,讼言“弊”,弊亦断,异言耳。云“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谓《吕刑》云“师听五辞”,一也。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云“各丽其法”者,罪状不同,附法有异,当如其罪状,各依其罪,不得滥出滥入,如此以议狱讼也。

注“丽附”至“议也”

释曰:所议本欲得其实情,故须各致其法以成其议,致法行刑,当与议状相依也。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汁日,音协,本亦作协,下同。不中,丁仲反。措,七故反。

[疏]“狱讼”至“三日”

释曰:此经为上议得其实,欲行刑之时,故云“狱讼成”。成谓罪已成定。云“士师受中”者,士师当受取士成定中平文书为案。云“协日刑杀”者,谓乡士当和合善日,行刑及杀之事。云“肆之三日”者,据死者而言。其四刑之类,行讫即放,不须肆之。

注“受中”至“反也”

释曰:云“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者,汉时受二千石禄禀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狱。官支幹善日者,十二辰子丑之等是支,甲乙丙丁之等是幹,若言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皆以支配幹而言。云“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者,月大则十六日为望,月小则十五日为望。利日,即合刑杀之日是也。云“肆之三日”者,肆,陈也,杀讫陈尸也。云《春秋传》者,襄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宠观起,楚人患之。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王泣告弃疾,言子南罪,遂杀子南于朝”。注云:“子南,公子追舒”。三日,弃疾请尸。云《论语》者,《宪问篇》云:“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孙。子服景伯谓孔子曰:吾力犹能肆诸市朝。”注云:“大夫於朝,士於市。公伯寮是士,止应云肆诸市,连言朝耳。”引之者,皆证肆之三日之事也。玄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者,乃反,谓收取其尸。郑言此者,经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文无分别,恐是士师受中,还是士师刑杀,故须辨之。知非士师刑杀者,以其士师是司寇之考,总摄诸士。所刑杀者,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往莅之。若一一遣士师自行,於理不可,是以郑为此解也。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疏]“若欲”至“其期”

释曰:所司折断,已得其实情,状案既成,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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