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百里疆地,卿在四百里县地,大夫在三百里稍地,给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则皆公邑。案《载师》注:”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云“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者,主三等之狱,总谓之县士也。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者,《尔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谓郊外二百里之中,纵四百及五百里,皆得谓之野。是以《遂人》亦云“掌野”。野,亦谓百里郊外至五百里,皆称野。故郑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总而言也。郑言此者,欲见《县士》云“掌野”,掌三百里外至五百里三处之狱,皆是野耳。云“狱居近”者,从乡士掌国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据近而言,明此县士三等狱,以次据近而置。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者,以三处狱皆名县者,自三百里外有稍、县、都,县居中,故皆以县狱为名。若言野县都,据本为称。若然,云掌野,则三处总名野。及历言之,则惟三百里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县都之名,还指本号。二百里中地虽有稍名,县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为狱名故也。案《载师》云“公邑在甸地”,则二百里中亦有公邑。县士惟掌三百里已外,其二百里狱,遂士兼掌之矣。
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
[疏]注“刑杀”至“士也”
释曰:上乡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义,至此县士,郑虽不言,案《序官》,县士三十有二人。县狱既有三处,盖三百里地狭人少,当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广民多,当各十一人,以是,故得云“各掌其县之民数”也。“三旬”者,亦是去王渐远,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云“亦谓县士”者,亦以经文势相连,恐士师刑杀,故须解之。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疏]注“期亦”至“之时”
释曰:以其差远,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会其期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若邦”至“命者”
释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帅其属而跸者,则非王行征伐之事。谓起大役役使民众,故直各掌其县之禁令而已。其丧,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有死於此者。云“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谓有军事於此而犯命者也。
注“野距”至“县都”
释曰:上“掌野”虽已解野,今此文云“凡野”,恐有别义,故郑详言之。云“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者,若如此言,则不通二百里以内,故云距王城二百里以外。从野三百里,县则四百里,都则五百里,还是县士狱之所主三处也。
方士掌都家,畺,居良反。
[疏]注“郑司”至“属王”
释曰:先郑意,县士既掌四百里中,故此方士掌五百里之中。云“公所食”者,谓《载师》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引“鲁季氏食於都”者,谓诸侯大都与三公同。后郑不从,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者,欲见此经都是《载师》“大都任疆地,小都任县地”,家是“家邑任稍地”。王子弟亲者与公同百里,稍疏者与卿同五十里,更疏者与大夫同二十五里。引《载师职》“大都在疆地”以下为证者,是不从先郑之验。若先郑以采地唯在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载师》何得有三等之差乎?是以后郑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且县士掌三等公邑之狱,亲自掌之。若方士掌三等采地之狱,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於方士耳。云“不言掌其民数,不纯属王”者,采地之民,虽在王畿之内,属采地之主,类畿外之民属诸侯,故云不纯属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上,时掌反。注下并同。
[疏]注“三月”至“异之”
释曰:此则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狱,狱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详听之事。云“三月”及言国“自有君异之”者,谓异於乡士、遂士、县士之等。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鄐,许六反,刘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上三处直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者,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是异之类也。
注“成平”至“无成”
释曰:云《春秋传》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言晋邢侯是楚人,时在晋,故与雍子争鄐田也。引之者,证成是狱成之事。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疏]注“都家”至“实者”。
释曰:谓书其刑杀之成,及听狱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异於乡士之等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疏]“凡都”至“禁令”
释曰:都家云“大事聚众庶”者,则下文“修其县法”是也。
注“方士”至“令焉”
释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若不分主,则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以时脩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近,附近之近。
[疏]注“县法”至“相近”
释曰:县师其职普掌天下,故云邦国据畿内,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据三百里,甸据二百里,郊野据百里,遍天下矣。夫家,犹言男女。人民,据家之奴婢。云“与掌民数亦相近”者,上乡士之等皆言民数,惟方士不言,今此《县师》云“夫家之数”,即与民数亦相近。言“相近”者,依《县师》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
释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云“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
[疏]注“郑司”至“狱讼”
释曰:案《尚书·吕刑》云“四方司政典狱”,据诸侯为言。此《讶士》亦云“掌四方狱讼”,又下文“谕罪刑于邦国”,皆言诸侯之事,故先郑云“诸侯之狱讼”也。
谕罪刑于邦国。
[疏]注“告晓”至“本意”
释曰:谕为晓,故云“告晓以丽罪”。罪者,谓断狱附罪轻重也。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为息民为恶。故云刑期无所刑,以杀止杀,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晓於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造,七报反。谳,鱼竭反。
[疏]注“谓谳”至“议者”
释曰:谓四方诸侯有疑狱不决,遣使上王府士师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知士是士师者,以其士师受中,故知疑狱亦士师受之也。云“造焉”者,谓先造诣讶士,乃通之士师也。谳,白也,谓谘白疑辨之事。汉时狱官号廷尉也。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疏]注“乱狱”至“南狱”
释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谓若《左氏传》宣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衵服,以戏于朝。又,公曰“徵舒似汝”,对曰“亦似君”,泄冶谏,被杀。后徵舒射杀灵公,二子奔楚。楚为讨陈,杀徵舒。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云“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者,案《前汉书·儒林传》,吕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为丞相长史,于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大子迁谋反,汉武帝诏使宗正刘德与吕步舒穷验其事。故注者引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於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道,音导。
[疏]注“送逆”至“时事”
释曰:云“送逆,谓始来及去也”者,以其讶士主以迎送诸侯,故从来至去,皆送迎之,礼也。知出入是朝觐於王者,以其言出入,与晋侯称出入同,故引晋侯事。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晋侯为侯伯,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注云:“出入犹去来也。从来至去,凡三见王。”上公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再祼而酢,飨礼九献,食礼九举,三劳三问,出入三觐,为行此溃?是出入为朝觐。云“入国入野,自以时事”者,以其外国至此,入国须有亲故相见之法,入野须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云时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
释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也。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长,丁丈反,注同。罢,音皮,《司圜职》同。刺,七赐反,下同。纆,亡北反。示于,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寘。丛,才公反。观,古乱反。阍,音昏。绎,音亦,徐音夕。见,贤遍反。与,音馀,下“国服与”同。
[疏]注“树棘”至“燕朝”
释曰:云“取其赤心而外棘”者,据王询三刺而言。云“槐之言怀也者,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此亦据三询而言也。云“州长,乡遂之官”者,州长是乡之官,兼言遂者,乡之官既在此,明六遂之官亦在此,故言遂以苞之。先郑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者,毕门之言,出自《顾命》,故《顾命》云“二人爵弁执惠,立於毕门之内”是也。云“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者,此后郑皆不从。云“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者,证九棘之朝,断罪人之朝也。云“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后郑言此者,欲破先郑以天子雉门在库门外为之,若然,鲁作库门,名曰皋门,其制则与天子皋门同,是制一兼二,库门向外兼得皋门矣。鲁作雉门,名曰应门,其制与天子应门同,是亦制一兼二,则雉门向内,兼得应门矣。是鲁制二兼四之事。鲁之库门既向外兼皋门,鲁之雉门又向内兼应门,则天子库门在雉门外,何得库门倒在雉门内?此为一明。又引“《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者,时鲁有庆父作乱,闵公遭庄公之丧,既葬之后,不得既虞变服,既葬而反,则除丧也。服吉而入,以服庆父之心故也。若库门在内,雉门在外,应云“而绖不入雉门”,何得云“不入库门”?故郑云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上以制二兼四,推出库门在雉门外,将为未大明;更以绖不入库门乃大明,故言必矣。云“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已下更欲破先郑外朝在路门外事。“雉门既为中门,雉门设两观”,《公羊传》文。“与今之宫门同”,举汉以况周矣。云“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者,若外朝在路门外、中门内,外朝有右肺石,达穷民,中门既有阍人几,则何得度中门入于路门乎?明外朝在中门外矣。又引《郊特牲》及《小宗伯》者,欲见库门内、雉门外中门不得置外朝之事。何者?《郊特牲》讥绎于库门内,言远,谓讥其太远。云“当於庙”者,宜在庙门西,故云当於庙也。云“庙在库间之内,见於此矣”者,欲见中门外有庙。又引《小宗伯》者,见社庙在中门外。既然,中门外有社稷宗庙在於左右,不得置外朝可知。云“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者,无正文,推量为义,故云“与”以疑之也。举汉法者,况义耳。云“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者,天子外朝一者,即朝士所掌者是也。内朝二者,司士所掌正朝,大仆所掌路寝朝,是二也。诸侯内朝二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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