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曲礼》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与此先郑义合。彼亦谓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也。云“未满八岁”,则未龀,是七年者。若八岁已龀,则不免也。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疏]“以此”至“刑杀”
释曰:云“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者,谓上三剌、三宥、三赦若不以此法,恐有滥入者,由用三法,故断民得中。云“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者,先规画可刑之处,乃行刑行杀也。
注“上服”至“行之”
释曰:古者虽有要斩、领斩,以领为正,故杀入上服也。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后行之。规识在体,若衣服在身,故名规识为服也。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约,於妙反,后及注皆同。夔,来龟反。比,毗志反,又必二反。
[疏]注“此六”至“来也”
释曰:知“此六约,诸侯以下至於民”者,经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故知也。以诸侯为主,中亦有王事,但王至尊,设约不及之耳。“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者,凡命祀,皆天子命之也。郊者,谓若《祭统》成王命鲁外祭则郊社。常平诸侯,直命祀社,故《王制》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是常也。群望,诸侯祭三望,故《传》云“三代命祀,祭不越望”也。祖宗,诸侯五庙,下及士各有差,庶士庶人祭於寝也。云“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者,为其违约不祀,故伐之,事在僖二十六年。云“民约,谓征税”者,虽诸侯输於王,万民征税是常,此税要由民出,故云民约。云“迁移”者,虽君亦有迁移法,若郑迁於虢之属是也。云“仇雠既和”者,谓若《调人》云“凡和难,父之雠,辟之海外”之属是也。诸侯亦有和难之法,故曰“君之雠视父”是也。云“若怀宗九姓在晋,殷民六族七族在鲁、卫皆是也”者,此止以迁移法,不似有仇雠也。定四年,祝佗云“分鲁公以大路”,又云“殷民六族”,注云“殷民,禄父之馀民,三十族六姓也。”“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又“分康叔以大路”,注云:“复如分周公,欲使康叔以化之。”又云“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又云“分唐叔以大路”,又云“怀姓九宗,职官五正”,注云:“五正,五官之长。”是其迁移法也。以此观之,亦是和之使迁移耳。云“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者,民功谓若《司寇》云“野刑,上功纠力”及《司马》云“进贤兴功”是也。云“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者,谓自天子以下达庶人,皆有之。礼器,笾豆俎簋之属。乐器,钟鼓竽笙之属。吉服,祭服。吉车,巾车。所云天子至庶人,役车皆是凶之车服,《杂记》云“端衰丧车无等”是也。云“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者,案《大宗伯》“以玉作六瑞,公执桓圭”已下是玉,又“以禽作六挚,孤挚皮帛,卿羔,大夫雁,士雉,工商鸡,庶人鹜”,皆执以相见,是往来也。
凡大约剂,书於宗彝。小约剂,书於丹图。与,音馀。斐,音非,徐方眉反,刘方持反,沈芳尾反。
[疏]注“大约”至“遗言”
释曰:知大约剂是邦国者,上言“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有此二者,故大小据而言之。六彝之名,若《司尊彝》云鸡、鸟、斝、黄、虎、蝪之等,以画於宗庙彝尊,故知使神监焉,使人畏敬,不敢违之也。云“或有彫器簠簋之属,有图象者与”者,此郑见时有人为此说者,故云“或有”。案:梓人造器有刻画祭器,博庶物也,是图象事亦有似,故云“与”以疑之。云“《春秋传》曰‘斐豹,隶也’”者,襄公二十三年文。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藏,才浪反,注下皆同。为,于伪反。
[疏]“若有”至“墨刑”
释曰:讼,谓争约剂不决者。云“则珥而辟藏”者,谓以血涂户,乃开辟其户,以出本约剂之书勘之。
注“郑司”至“其户”
释曰:司约所掌,唯约剂之书,先郑以为争讼罪罚刑书,及以珥为祭。后郑皆不从,而谓“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案定元年正月,晋魏舒合诸侯之大夫于狄泉,将城成周。宋仲几不受功,曰:“滕、薛乡,吾役也。”薛宰曰:“宋为无道,绝我小国於周,以我適楚,故我常从宋。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若从践土,若从宋,亦惟命。”宋仲几曰:“践土固然。”又士弥牟曰:“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仲几曰:“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此是讼约法,故引之为证。云“杀鸡”者,以《杂记》云“割鸡,门当门,其卹皆於屋下”,言卹,故知用鸡也。
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隧,音遂。
[疏]注“大乱”至“之贰”
释曰:云“大乱,谓僣约”者,以其司约者主约,故知僣约也。既言“大乱”,明是若吴、楚之君僣称王也。又如“晋文公请隧以葬”,亦是也。案僖二十五年,晋文公纳定襄王,乃请隧以葬。隧者,请掘地通路,上有负土。诸侯已下,上无负土,谓之羡涂。天子有负土,谓之隧。文公请之,欲行天子之礼,故对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不许之也。明罪大止谓僣者也。云“六官初受盟约之贰”者,以《大司寇》云“凡邦之盟约,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者是也。
司盟掌盟载之法。痤,才戈反。
[疏]“司盟”至“之法”
释曰:盟时坎用牲,加书於牲上,以牲载书於上,谓之盟载也。
注“载盟”至“客盟”
释曰:云“载”者,正谓以牲载此盟书於上,故谓之载也。云“盟者书其辞於策”者,辞,即盟辞,若云“尔无我诈,我无尔虞”,“有违此盟,无克祚国”。盟辞多矣,以此为本。云宋寺人之事,案襄二十六年《传》曰:“宋寺人惠墙伊戾为太子痤内师,无宠。”注云:“惠墙,氏伊,戾名。”“秋,楚客聘於晋,过宋。太子知之,请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请从之。至则坎,用牲,加书,徵之,而聘告公曰:‘大子将为乱,既与楚客盟矣。’”郑引此者,证坎用牲加书载之事也。
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
[疏]“凡邦”至“贰之”
释曰:时见曰会,殷见曰同,若有疑则盟之。
注“有疑”至“六官”
释曰:云“有疑,不协也”者,不协之文,出於《春秋》。云“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云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者,案《觐礼》云“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又云“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注云:“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礼之。上宜苍璧,下宜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设玉者,刻其木而著之。”又云“天子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注引《司盟职》曰“北面诏明神”,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又曰“礼日於南门外,礼月与四渎於北门外,礼山川丘陵於西门外”。又云“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则是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引《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日月而云天地,灵之也。《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春秋传》曰“晋文公为践土之盟”,而《传》云“山川之神”,是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是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以此约之,故知明神是日月山川也。如是,王会同四时各祀其神,及祀方明,则诸神皆及,故有六色、六玉之位焉。其盟亦然。云“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者,谓盟时以其载辞告焉。云“贰之者,写副当授六官”者,《大司寇职》“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者是也。
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诅,测虑反。共,如字。恶,鸟路反。纥,恨发反,刘胡没反,沈胡谒反。卒,子忽反。豭,音加。行,户刚反。射,食亦反。
[疏]“盟万”至“如之”
释曰:凡言“盟”者,盟将来。“诅”者,诅往过。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
注“盟诅”至“叔者”
释曰:云“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者,对神为验,是共恶之也。云“犯命,犯君教令也”者,以万民无馀事,故知犯命谓犯君教令也。云“《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三年,季武子无適子,公弥长,而爱悼子,欲立之。访於臧纥,纥为立悼子,纥废公鉯。后孟庄子疾,丰点谓公鉯:“苟立羯,请雠臧氏。”及孟孙卒,季孙至,入哭而出,曰:“秩焉在?”公鉯曰:“羯在此矣!”孟氏闭门告於季孙曰:“臧氏将为乱,不使我葬。”季孙不信。臧孙闻之,戒。除於东门,甲从己而视之。孟氏又告季孙。季孙怒,命攻臧氏。臧纥斩鹿门之关以出,奔邾。季孙盟,是其事也。又曰“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此隐公十一年,将伐许,子都与颍考叔争车。及许,颍考叔先登,子都自下射之,颠。师还,乃诅射颍考叔者。引之者,证诅是往过之事。若然,臧纥既出,乃盟臧氏者,以臧氏出后盟,后人以臧氏为盟首,亦是盟将来也。
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疏]“凡民”至“司盟”
释曰:此谓司约副写一通,来入司盟,捡后相违约勘之。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省,所景反。
[疏]“有狱”至“盟诅”
释曰:此盟诅,谓将来讼者,先使之盟诅,盟诅不信,自然不敢狱讼,所以省事也。
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为,于伪反,注同。
[疏]“凡盟”至“酒脯”
释曰:盟处无常,但盟则遗其地之民出牲以盟,并出酒脯以祈明神也。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
[疏]“职金”至“戒令”
释曰:此数种同出於山,故职金总主其戒令。若然,地官乷人已主,又职金主之者,彼官主其取,此官主其藏,故二官共主之也。
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榟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榟,音竭。玺,音徙。守,刘音狩。著,直略反,沈张虑反。揵,音笺。识,申志反,又如字,又音志。
[疏]“受其”至“之府”
释曰:此一经,总陈受藏金玉之事。所送者,谓若荆杨贡金三品、雍州贡球琳琅玕之等,皆职金受而藏之,乃后分配诸府也。入兵器之府言“为”者,攻金之工须造作,故云为。守藏之府不造器物,故云“守”也。案《山海经》云:“有以金庭之山,多黄金。稷异之山,多白玉。扭杨之山,其阳多赤金,其阴多白金。吉山,其阳多玉。青乏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青。基之山,多沙石、白金。”此类甚多,略言之矣。
注“为兵”至“榟橥”
释曰:云“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者,《考工记》文。彼云“筑、冶、凫、栗、段桃”,筑氏为削,冶氏为戈戟,凫氏为锺,栗氏为量,段氏为閐,桃氏为剑也。云“守藏者,玉府、内府也”者,案《玉府》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内府》云:“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故知守藏府是此二者也。先郑云“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者,案山虞、泽虞等出税者,皆以当邦赋穣税之处,不虚取也。云“既榟书揵其数量”者,榟,即今之板书。揵,即今录记文书。谓以版记录量数多少皞善恶,为后易分别故也。
入其要,
[疏]“入其要”
释曰:职金既知量数,录要簿入大府。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赎,常戍反,下同,一音蜀。
[疏]“掌受”至“司兵”
释曰:云“掌受士之金罚”者,谓断狱讼者,有疑即使出赎。既言“金罚”,又曰“货罚”者,出罚之家,时或无金,即出货以当金直,故两言之。
注“给治”至“赎刑”
释曰:云“货,泉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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