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者,《汉书·食货志》云“王莽时有货布大泉及货贝”,故知货中泉贝两有也。云“《书》曰”者,《舜典》文。《吕刑》云:“墨罚疑赦,其罚百钅爰。”《考工·冶氏》云:“戈戟重三锊。”夏侯、欧阳说云:“墨罚疑赦,其罚百率,古以六两为率。”古《尚书》说,百钅爰,钅爰者率也,一率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也,百钅爰为三斤。郑玄以为古之率多作钅爰。郑注《冶氏》云:“许叔重《说文解字》云:‘锊,钅爰也。’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十钧为钅爰,钅爰重六两大半两。若然,钅爰、锊一也。”言大半两,是三分两之二。郑意以此为正,故不从诸家以六两为钅爰。且古者言金,金有两义。若相对而言,则有金银铜铁为异;若散而言之,总谓之金。是以《考工记》云“六分其金而锡居一”之等,皆是铜。是以《禹贡》扬州云“贡金三品”,孔以为金银铜,郑以为铜三色,是对散有异。但古出金赎罪,皆据铜为金。若用黄金百钅爰,乃至大辟千钅爰,无济之理。
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版,音板。鉼,必领反。
[疏]注“鉼金”至“未闻”
释曰:旅上帝,谓祭五天帝於四郊及明堂。飨诸侯,谓若《大行人》上公三飨、侯伯再飨、子男一飨之等。此旅上帝及飨,二者皆设金版,郑云“所施未闻也”。
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枪,七羊反。雷,刘音诔,沈云当为礌,郎对反。椎,直追反。椁,宅耕反,本又作桴,刘云皆如字,刘亦误。
[疏]“凡国”至“其令”
释曰:用金石而云“大故”,止谓寇戎,为御捍之器有用金石者也。
注“主其”至“之属”
释曰:职金主受金,则所出之处故主其取金之令。云“金石者,作枪雷椎椁之属”者,皆谓守城御捍之具。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榟之,入于司兵。贾,音嫁。
[疏]注“郑司”至“县官”
释曰:云“入於司兵”者,其任器多是金刃,所盗财货虽非金刃,以其贼物,亦入司兵,给治兵刃之用,故并入司兵也。先郑云“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者,其加责者,即今时倍赃者也。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憃槀。槀,古老反。坐,才卧反,下同。女,音汝。
[疏]“其奴”至“舂”
释曰:云“男子入於罪隶”者,则《司隶职》中国之隶谓之罪隶百二十人者是也。云“女子入于舂槀”者,《地官》舂人、槀人是也。
注“郑司”至“同名”
释曰:先郑引《尚书》“予则奴戮女”及《论语》“箕子为之奴”,皆与此经奴为一。若后郑义。《尚书》奴,奴为子,若《诗》“乐尔妻奴”,奴即子也。后郑不破者,亦得为一义。云“《春秋传》”者,《左氏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初,裴豹,隶也,著於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引之者,证隶为奴。云“玄谓奴男女从坐没入县官者”,谓身遭大罪,合死,男女没入县官。汉时名官为县官,非谓州县也。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上,时掌反。毁,况伪反,下同。
[疏]注“有爵”至“毁齿”
释曰:云“有爵谓命士以上也”者,见《典命》公侯伯之士皆一命,天子之士皆三命,以下可知。云“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者,《家语·本命篇》之文也。《曲礼》云:“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是未龀不加刑,又不为奴。若七十者,虽不为奴,犹加其刑。至八十始不加刑,以其八十九十始名耄故也。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牷,音全,本亦作全。瘗,於例反,徐乌计反。轹,音历。
[疏]注“郑司”至“瘗埋”
释曰:先郑云“牷,纯也”者,案《尚书·微子》云“牺牷牲用”。注云:“牺,纯毛。牷,体完具。”彼牷与牺相对,是牺为纯毛,牷为体完具,此无牺,故以牷兼纯也。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者,此谓王将祭,而出国輗道之祭时,即《大驭》所云者是也。但輗祭之时,犬羊俱得,故《生民》诗云“取羝以輗”,是以《聘礼》注云“其用牲,犬羊可也”。是其两用也。云“瘗,谓埋祭也”者,谓祭地之时,故引《尔雅》为证。若然,经云“用牷物”,既纯毛,则《牧人》云“阳祀用髐牲,阴祀用黝牲”之类也。
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駹,亡江反。为庪,九委反,刘居绮反。县,音玄。罢,刘孚逼反。
[疏]“凡几”至“可也”
释曰:几珥言“凡”,则宗庙社稷坛庙新成者皆衅之,故云凡也。云“沈辜”者,谓沈牲於水。辜,谓疈磔牲体以祭。云“用駹”者,駹谓杂色牲,此则《牧人》云“毁事用駹”是也。云“可也”者,用纯为正用駹亦可也。
注“故书”至“之事”
释曰:先郑读“几”为“庪”,虽引《尔雅》,后郑不从。引《大宗伯》证沈辜,於义是也。云“玄谓几读为剋”,从《士师》为正。“珥读为卹”,从《杂记》为正。云“衅礼之事”者,据《杂记》而知也。
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相,息亮反,注同。治,直吏反。
[疏]“凡相”至“政治”
释曰:犬有三种:一者田犬,二者吠犬,三者食犬。若田犬、吠犬,观其善恶,若食犬,观其肥瘦,故皆须相之。“牵犬”者,谓呈见之,故《少仪》云“犬则执蕡”是也。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著,丁略反。幪,莫公反,刘莫贡反。与,音馀。
[疏]“司圜”至“不齿”
释曰:此罢民入圜土者,不坐嘉石。《朝士》坐嘉石者,不入圜土。云“收教”者,谓入圜土见收,使困苦改悔,是收教也。云“害人者”,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者也。云“明刑”者,以版牍书其罪状与姓名,著於背,表示於人,是明刑也。
注“弗使”至“作矣”
释曰:“著墨幪,若古之象刑与”者,案《孝经纬》云:“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者,上罪墨象、赭衣杂屦,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画象者,则《尚书》象刑直墨象,略言之,其实亦有赭衣杂屦。无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疏]“凡圜”至“亏财”
释曰:云“刑人不亏体”,对五刑亏体者也。“其罚人不亏财”,对五刑疑出金为罚,亏财者也。“注言”至“法者”
释曰:先郑以坐嘉石共入圜土,二者为一,其义不通,故后郑不从。按《司寇职》及《司救职》,皆上论嘉石之罪民,下别云圜土之罚民,分明两事不同,故后郑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与嘉石之罢民是邪恶过浅别也。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共手}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共手},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梏,古毒反,张揖云“参著曰梏,偏著曰桎”,《说文》云“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共手},刘云“三家姜{共手}反,一家居辱反”;《汉书音义》,韦昭音拱,云“两手共一木曰{共手},两手各一木曰梏”;李奇音恐。桎,之实反。上,时掌反。
[疏]“掌囚”至“弊罪”
释曰:此谓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此一经所云五刑之人,三木之囚,轻重著之。极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纵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云“待弊罪”者,禁而待断之也。
注“凡囚”至“断也”
释曰:云“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者,以其既言盗贼,乃别云凡囚,明凡囚中无盗贼。盗贼重,故为罪人之首而言之也。先郑云“{共手}者两手共一木也”者,於义是,以其{共手}字共下著手,又与梏共文,故知两手共一木,以桎与梏同在手则不可,故后郑不从。而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无正文,宜以先言梏后言桎,故知义然。若然,中罪先言桎后言梏者,便文不据先后也。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巿而刑杀之。为,于伪反。著,丁略反,徐张虑反。
[疏]“及刑”至“杀之”
释曰:此经谓欲行刑之日。云“告刑於王,奉而適朝”者,王意欲有所免故也。云“以適巿”者,据庶姓又无爵者也。若有爵及王同姓,即於甸师也。
注“告刑”至“於巿”
释曰:经云“及刑杀,告刑于王”者,谓死罪、刑罪有二种,郑知有姓名者,以其言某之罪,明当有姓名也。云“其死罪”已下,《文王世子》之文。云“且当以付士。士,乡士也”者,凡囚,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有狱。推问之时,各於本狱之所,狱成上於王时,则使掌囚掌之。及欲刑杀,掌囚还付士。若然,上皆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刑杀各於本狱之所。今此经云“以適巿”者,此文止谓六乡之狱在国中,推问在狱,行刑杀则在巿。若遂士以下,自在本狱之处刑杀之,故此云“士,乡士也”。若遂士已下,於此时掌囚亦当付士也。云“囚时虽有无梏”者,案上经,王之同族及有爵,囚时并无梏也。云“以適巿就众也”者,《王制》云:“刑人於巿,与众弃之。”彼虽据异代法,此六乡之人,亦就众在巿也。云“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巿”据下而知之也。此亦据六乡之人也。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师氏,以待刑杀。
[疏]注“適甸”至“弟也”
释曰:云“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者,上文庶姓等適巿,文承適朝之下,彼此二者隔绝,恐不由朝,故郑言之。必知此二者亦由朝乃往者,《文王世子》君之亲有罪,虽然必赦之事,故知之。云“待刑杀者,掌戮将自巿来也”者,凡行刑杀,协支幹善日,有罪者同而行,故待掌戮。也引《文王世子》者,欲见虽亲有罪,亦当刑杀之事。彼注体为连结,若直刑异姓,不刑同姓,异姓怨生,则有逃散之事。同姓亦有刑,则异姓归心,故云“体异姓也”。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谍,音牒。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鈇,音斧。要,一遥反。间,间厕之间。去,起吕反。
[疏]“掌戮”至“搏之”
释曰:自此经以至“刑盗于巿”以下,皆据死罪而言。此经惟据“贼谍”二者而言。二者虽同大罪,仍择大重者斩之,稍轻者杀之,搏之则同也。
注“斩以”至“磔之”
释曰:知“斩以鈇钺”者,鈇钺是斩之物。按《鲁语》云:“温之役,晋人执卫成公。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卫君始无罪矣,大刑有五,大刑用甲兵”,注云“诸侯逆命,征讨之”;“其次用斧钺”,注云“谓犯斩罪者”;“中刑用刀锯”,注云“用刀以劓之,锯以笮之”,如是刀中容弃巿;“其次用钻笮”,注云“钻额湟墨。笮,割势,谓宫刑也”;“薄刑用鞭朴,以威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巿朝”。是用鈇钺之事。成二年,齐侯围龙,倾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龙人杀而膊之城上,齐侯亲鼓之,遂灭龙,是膊诸城上之事也。
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疏]注“亲緦”至“磔之”
释曰:亲,谓五服。五服多,故云“凡杀其亲”。据人之亲,与王之亲,皆谓五服已内。知者,案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公羊传》曰:“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灭同姓尚绝之,况杀緦麻之亲,得不重乎?以此而言,故知亲谓緦已上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者,按《离卦》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注云:“《震》为长子,爻失正,又互体《兑》,《兑》为附决”,“子居明法之家而无正,何以自断其君父,不志也。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为《巽》,《巽》为进退不知所从。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议贵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焚如,杀其亲之刑。死如,杀人之刑也。弃如,流宥之刑。”引之者,证焚如是杀其亲之刑也。
凡杀人者,踣诸巿,肆之三日。刑盗于巿。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释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陈尸於巿,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