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大厚”至“不发”
释曰:《典同》亦云厚声石。
已薄则播,
[疏]注“大薄则声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郑云:“甄犹掉也。”与此声播亦一也。以声散则掉也。
侈则柞,柞,侧百反,注咋同。
[疏]注“柞读”至“外也”
释曰:《典同》注云:“侈则声迫筰,出去疾。”此声大外亦一也。
弇则郁,
[疏]注“声不舒扬”
释曰:《典同》注云:“声郁勃不出。”与此注“不舒扬”亦一也。
长甬则震。掉,徒吊反。
[疏]注“锺掉则声不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甄犹掉也。谓声掉者,据锺形薄则声掉,此不据锺体据甬长,县之不得所,则锺掉,故声不正也。
是故大锺十分其鼓间,以其一为之厚。小锺十分其钲间,以其一为之厚。近,附近之近。
[疏]注“言若”至“外一”
释曰:云“鼓钲之间同方六”者,据上圜可知。言“今宜异”者,此锺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异,不得同取六也。云“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者,郑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云“鼓外二,钲外一”者,据上所图,鼓外有铣间,乃铣外有二间,钲外唯一间,就外中十分之一为锺厚可也。
锺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闻,音问,下同。易,以豉反。
[疏]“锺大”至“短闻”
释曰:此二者,於乐器中,所系纵声舒而闻远,亦不可。是以《乐记》云“止如槁木”,不欲闻远之验也。故郑云深则安,安难息也。
为遂,六分其厚,以其一为之深而圜之。
[疏]“为遂”至“圜之”
释曰:此遂谓所击之处,初铸作之时,即已深而圜,以拟击也。
?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消湅,音练,下同。复,扶又反。咸,洽斩反,本亦作减。齐,才计反。
[疏]注“消湅”至“大器”
释曰:言“改煎金锡”者,如重煎,谓之改煎也。“不耗”,耗,减也。故郑云“消湅之精,不复减也”。“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者,按上文云“凫氏为磬,?氏为量”,六等之中,云“六分其金而锡居其一,谓之锺鼎之齐”,是上齐。中不言?氏为量在上齐中。郑以凫氏为锺,锺鼎在上齐之中,?氏为量,量是锺类,故知亦在上齐之中矣。故云量当与锺鼎同齐也。云“工异者”,凫氏为锺,不使岛氏兼造量,器大,虽同齐,使别工为之。
不秏然后权之,称,尺证反。
[疏]注“权谓”至“必齐”
释曰:云“称分之也”者,谓称金多少,分之以拟铸器也。云“虽异法,用金必齐”者,法谓模。假令为两个鬴,即为两个模,是异法。用金必齐者,器之用金多少,必须齐均也。
权之然后准之,
[疏]注“准故”至“大小”
释曰:子春从故书为“水”,谓以水齐器。后郑不从者,此金仍未铸器,何得已有器以盛水也。后郑以“准”为“平”。前经已称知轻重,然后更击锻金,令平正之,齐其金之大小也。
准之然后量之。
[疏]注“铸之”至“之量”
释曰:此量,谓既准讫,量金汁以入模中铸作之时也。言“量读如量人之量”者,《夏官·量人》直以量地远近及物多少,此量是量金少多之事,故读从之也。
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鬴;
[疏]注“以其”至“之唇”
释曰:言“量之以为鬴”者,谓量金汁入模,以为六斗四升之鬴。云“深尺,内方尺”者,此据模之形状。云“圜其外”者,谓向下方尺者,鬴之形。向上谓之外。绕口圜之,又厚之以为唇。云“其实一鬴”,受六斗四升也。云“以其容为之名也”者,此量器受六斗四升曰釜,因名此器为鬴,故云以其容为之名也。云“四升曰豆”已下至“则锺”,《左氏传》昭三年,齐晏子辞。连引豆、区、釜、锺者,以其四者皆量器之名也。云“方尺,积千寸”者,云方尺者,上下及旁径为方尺,纵横皆十。破一寸一截,一截得方寸之方百,十截则得千寸也。又云“於今粟米法”者,筭术有筭粟为米之法,故云粟米法也。筭法,方一尺,深尺六寸二分,容一石。如前以纵横十截破之,一方有十六寸二分,容一升;百六十二寸,容一斗;千六百二十寸,容一石。今计六斗四升为釜,以百六十二寸受一斗,六斗各百为六百;六斗各六十,六六三十六,又用三百六十;六斗又各二寸,二六十二,又用十二寸。总用九百七十二寸,为六斗。於千寸之内,仍有二十八寸在。於六斗四升曰鬴,又少四升,未计入。今二十八寸,取十六寸二分为一升,添前为六斗一升,馀有十一寸八分。又取一升分为八十一分,以十六寸二分,一寸当五分,十寸当五十分,又有六寸,五六三十,又当三十分,添前为八十分,是十六寸当八十也。仍有十分寸之二当一分。都并十六寸二分,当八十一分。如是,十一寸八分於八十一分当五十九,更得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分,始得一升。添前为六斗二升,复得二升,乃满六斗四升为鬴也。
其臋一寸,其实一豆;臋,徒门反,徐、刘徒恩反。覆,方服反。
[疏]“其臋”至“一豆”
释曰:此谓鬴之底著地者,故子春云“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实一升。
[疏]“其耳”至“一升”
释曰:此鬴之耳在旁可举,谓人以手指举之处。云“实一升臋,亦谓覆之所受也。
重一钧。
[疏]注“重三十斤”
释曰:此据《律历志》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
其声中黄锺之宫。中,丁仲反。应,应对之应。
[疏]注“应律之首”
释曰:十二辰各有律十二,律以黄锺为初九,故击鬴器之时,其声中黄锺之宫也。不直言中黄锺之声,而云之宫者,十二辰其变声辰各有五声,则子上有宫商角徵羽五声具。今之所中者,中其宫声,不中商角之等,故以宫言之也。
概而不税。概,古爱反。
[疏]注“郑司”至“租税”
释曰:按《郑志》,赵商问:“?氏为量,概而不税,《廛人职》有税何?”答曰:“官量不税。”若然,此官量镇在市司,所以勘当诸廛之量器以取平,非是寻常所用,故不税。彼廛人所税,在肆常用者也。
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索,所白反,求也。臻,则巾反。为,于伪反。
[疏]“其铭”至“其极”
释曰:自此至“维则”,是鬴器之上铭文。
注“铭刻”至“之中”
释曰:云“刻之”者,正谓在模上刻之,非谓在器乃刻。今之锺鼎为文亦尔。
嘉量既成,以观四国。观,古乱反,示也,又如字,注同。放,方往反。永启厥后,兹器维则。”道,音导。凡铸金之状,
[疏]“凡铸金之状”
释曰:此文与下为目。自金与锡已下,?氏铸治所候烟气,以知生孰之节。
金与锡,黑浊之气竭,黄白次之;黄白之气竭,青白次之;青白之气竭,青气次之,然后可铸也。
段氏。
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属,之树反,下及注同。合,如字,旧音閤,注同。
[疏]注“属读”至“为甲”
释曰:云“属读如灌注之注”者,义取注著之意也。云“上旅下旅札续之数也”者,谓上旅之中及下旅之中皆有札续。一叶为一札,上旅之中,续札七节、六节、五节,下旅之中亦有此节,故云札续之数也。云“坚者札长”者,则五属者,以其坚寿年多,即下经“三百年”者也。
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凡为甲,必先为容,
[疏]注“服者”至“象式”
释曰:凡造衣甲,须称形大小长短而为之,故为人之形容乃制革也。
然后制革。
[疏]注“裁制札之广袤”
释曰:上旅七节、六节,节数已定,更观人之形容。长大则札长广,短小则札短狭,故云“裁制札之广袤”。广即据横而言,袤即据上下而说也。
权其上旅与其下旅,而重若一,要,於遥反,下同。
[疏]“权其”至“若一”
释曰:谓札叶为旅者,以札众多,故言旅,旅即众也。先郑云“上旅腰以上”,谓衣也,“下旅腰以下”,谓裳也。故《春秋传》曰“弃其甲裳者也”。
以其长为之围。
[疏]注“围谓札要广厚”
释曰:此据一札之上,先量上下之长,乃以长中央围之一匝,如此,则长短广狭相称也。
凡甲锻不挚则不坚,已敝则桡。锻,丁乱反。挚,音至。大,音泰,刘菟饿反。致,直置反,下同。
[疏]注“郑司”至“言致”
释曰:先郑以“挚”为“质”,后郑不从者,质即革之别名,非生孰之称,故后郑为“致”,致谓孰之至极。
凡察革之道,视其钻空,欲其惌也;钻,作官反。空,音孔,又如字,下同。惌,於阮反,或云司农音郁。
[疏]注“郑司”至“之宛”
释曰:先郑云“惌,小孔貌”者,革恶则孔大,革善则孔小,验今亦然。读如“宛彼北林”之宛者,以音读之。
视其里,欲其易也;易,以豉反,下同。薲,音秽,本或作秽。视其朕,欲其直也;朕,直忍反。櫜之,欲其约也;櫜,音羔,刘古道反。卷,眷勉反,下文同。
[疏]“櫜之欲其约也”
释曰:先郑引《春秋》者,按昭元年《左氏传》,郑公孙黑与子南争徐吾犯之妹,適子南氏,子晳怒,既而櫜甲而见子南,欲杀之。彼以衣里著甲谓之櫜,与此别,引之者,彼以衣藏甲为櫜,此亦以甲衣藏甲为櫜,藏甲为櫜相似,故引以为证也。
举而视之,欲其丰也;
[疏]“举而”至“丰也”
释曰:此文与上经相对举之,正谓於櫜中取而举之。衣之,欲其无齘也。衣,於既反。齘,户界反。
[疏]注“郑司”至“齿齘”
释曰:人之齿齘前却不齐,札叶参差,与齿齘相似,故以齘为喻。
视其钻空而惌,则革坚也;视其里而易,则材更也;视其朕而直,则制善也;櫜之而约,则周也;举之而丰,则明也;衣之无齘,则变也。更,音庚。便,婢面反。
[疏]“视其”至“变也”
释曰:此文历序上文,於此总结之也。
鲍人之事,鞄,匹学反,刘音朴。颉,户结反。{茓允},人兖反。
[疏]“鲍人之事”
释曰:此文与下经为总目。先郑取《苍颉篇》,从故书为“鞄字者,鲍乃从鱼,此官治皮,宜从革,故玄引先郑,於此取从革旁之义。
望而视之,欲其荼白也;荼,音徒。莠,音酉,又音秀。
[疏]“望而”至“白也”
释曰:此官主革不主韦,韦目韦氏为之,郑云“韦革”者,夹句而言耳。荼即茅莠也。
进而握之,欲其柔而滑也;撋,人专反,刘而垂反,或如询反。卷而抟之,欲其无迆也;抟,直转反,或除面反,下同。缚,直转反。瑱,他见反,本或作颠,音同。,音亏,又许皮反。
[疏]注“郑司”至“不”
释曰:先郑云“可卷而怀之,《论语》文。云“抟读为‘缚一如瑱’之缚”者,按昭二十六年《左氏传》云“以币锦二两,缚一如瑱”。
视其著,欲其浅也;著,直略反,下“视其著”同。札,侧八反,刘侧列反。铺,普吴反,又音孚。著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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